小贷公司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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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为规范贷前调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单项信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人、担保人、承兑申请人。 第四条 贷前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深入申请人或担保人现场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帐册走访相关部门核实资料或情况整理情况数据分析归纳撰写调查报告。 第五条 调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和具体条件,在信贷业务发生前,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等情况
2、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真实反映客户的经营状况、揭示问题、洞察风险,把好准入关、政策关、条件关,为正确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条: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借客户的情况,客观公正在评判客户的优劣,严禁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2、科学分析原则。调查人员要根据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对照行业参数进行科学分析,不得主观臆断,严禁凭经验、印象作结论。 3、风险防范原则。信贷调查既是营销过程,也是一个管理环节。既立足于支持发展,又着眼于风险识别,调查活动要符合风险防范的要求。 4、现场调查原则。调查人员要坚持实地调查为主
3、,现场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当期分析与预期分析相结合,不得简单罗列企业财务数据或照抄照搬客户的文件、资料。 5、敬业负责原则。调查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敬业务实的精神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了事;严禁与客户串通,编造虚伪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户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在调查阶段,按以上要求完善书面申请。 第八条 客户申请时,除书面申请外,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
4、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客户经理依据客户的申请和提供的基本资料,按以下条件进行初步衡量后,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1、客户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2、经营证照合法、有效; 3、经营有效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规定比例。 第十条 信贷部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的初步分析进行确认,在其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应当与风控部门进行会商后,再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到正式受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正式受理后的信贷业务,方可进入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 信贷
5、业务正式受理后,客户经理应通知客户填写制式的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情况简介; 3、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复印件; 6、贷款卡年检资料。 属于个人贷款(含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的,按相关办法的规定提供资料。 第三章 信贷调查 第十三条 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信贷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调查程序: 1、国家、省已明确规定限制淘汰的行业、产品及工艺;2、产权关系不明晰; 3、产品积压,市场前景差; 4、借款用途不符合营业执照的范围; 5、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 6、第一还款来源不足,
6、又不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的。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应由2人到客户现场实地进行,并对调查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到达客户现场,应当宣传公司的业务,说明调查的目的、希望客户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十六条 到客户现场调查,应当搜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报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年报; 2、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与纳税凭证; 3、近半年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4、人民银行咨询系统查询证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个人征询系统查询资料 ; 6、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信贷业务的委托书; 7、公司法人代表与高管个人简历(在简介中作了
7、表述,此处可省略) 8、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贷款的决议; 9、股东会(董事会)签名样本; 10、财务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 11、原材料、产品供销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2、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及权属证明复印件; 13、担保人相关资料(与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基本相同) 14、根据实际需要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核实、确认客户法定证照资料及公司治理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营业执照、特种许可证等证照的内容、范围、有效期限; 2、公司章程内容合法性以及对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授权; 3、注册资本及变化、实际到位、实验资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
8、签名样本等。 第十八条 调查、了解客户公司治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股权结构、对外控股、参股的情况及其真实性; 2、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 3、相关法定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调查、了解客户产业、行业及市场供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所属的行业政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2、产业布局及市场供求状况;3、客户所处的行业地位、上下游主要客户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4、产品订单、销售的真实性及量、价、结构、半径变化情况等。第二十条 调查、了解客户生产、技术发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或经营)规模、生产(或经营)能力及实际达产情况;2
9、、生产技术装备情况;3、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情况;4、产品技术、研发及发展趋势;5、原材料供应模式、渠道、价格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通过账、表、薄和相关凭证及其内在联系,了解、核实客户的财务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的完善、有效情况; 2、销售收入、现金流、利润等关键数据的真实性; 3、负债水平、结构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 4、对客户产销量、收入、利润等关键数据的比较分析,查明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及客户相关资料,调查、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有无不良记录; 2、供、销合同履
10、约以及合同纠纷、诉讼情况; 3、资金回笼及体外循环的情况;4、当期信用等级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了解客户管理团队品行、能力、合作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品德、诚信情况。有无违规、违纪、治安处罚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 2、能力、个性情况。包括学识、主要工作经历和业绩,经营管理能力、水平等优劣; 3、分工、合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担保物(抵押或质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设置担保合法性、权属关系明确、清晰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完整性; 2、设置担保的程序及设置内容的合法性; 3、担保物价值的有效、充足性和变现可行性; 4、担保物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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