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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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推动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监管为基础,及时识别和预警,积极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2、努力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发生,保障全县金融秩序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建立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组织,以县商务局为主要监管部门,同时联合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县支行、银监办等部门协调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商务局为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审查和年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第六条 财政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把关、年度检验。具体内容包括: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查处未经依法登记而冒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督小额贷
3、款公司依照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查处未经依法办理变更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监督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依法出资,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以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在出现终止事由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八条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营运资金来源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要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方面进行检查,督导其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第九条 县银监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
4、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查处,必要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第十条 公安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营业场所的安全检查、违规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规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三章 规范经营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管理。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只贷不存”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违法发放高息贷
5、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全面覆盖风险。第四章 监管制度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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