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文件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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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切实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支持社会主义新
2、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于农村、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二是从严控制准入标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三是坚持市场化经营和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遵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四是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五是积极试点、分步实施。2008年各个市(州)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年内开业,2009年以后扩大试点范围。二、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
3、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一)严格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投资入股。(二)严格高
4、管人员任职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流程。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施任职资格管理,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三)科学设置监管指标。小额贷款公司为“只贷不存”机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
5、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三、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分别落实监管责
6、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由省
7、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银监部门推荐并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二)各市(州)政府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和方案的审核、申报,监测分析、防范控
8、制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申报,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四)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时间安排:第一阶段(2008年8月),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出台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二阶段(2008年9月至11月),省政府进行安排部
9、署,组织培训;县(市、区)政府制定并上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完成试点申报材料,市(州)政府审核把关后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上报试点方案。第三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试点申报材料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地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在各县(市、区)全面进行试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日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鄂金办发200
10、91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小额
11、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市场定位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
12、或彩票。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相关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第二
13、章 机构设立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为县(市、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
14、、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为主协调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经营股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
15、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相关法律手续的履
16、行情况,其他前期筹建工作;(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我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五)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
17、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及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六)除自然人以外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二)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把关,对小额贷
18、款公司股东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
19、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三章 运营要求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
20、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
21、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22、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备。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以及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省小
23、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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