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国际监管规则及对中国监管实践的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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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国际监管规则及对中国监管实践的借鉴 【关键词】多元化金融集团、国际监管规则、资本充足性、协调员 一、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兴起及对传统银行监管方式的挑战 多元化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以下简称金融集团)是指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实体组成的至少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金融集团是跨国银行发展的高级阶段,它的产生得益于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 首先,金融集团是跨国银行市场竞争白热化的必然产物。随着银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跨国银行的数量不断增多,随着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日益扩大,跨国银行不仅要与其它银行展开同业竞争,而且还要同许
2、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跨国银行的盈利大幅下降,为了扩大生存发展空间,增加竞争优势,跨国银行纷纷通过收购、合并、联营等途径,实施多元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在此背景下,形形色色的金融集团便应运而生了。 其次,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均以金融立法的形式打破了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管制“坚冰”,为金融集团的蓬勃兴起破除了法律障碍。其中,英国于1986年以号称金融“大爆炸”的金融体制改革拉开了银行业与其它金融行业融合的序幕,随后加拿大1992年银行法、日本1993年金融制度改革相关法也允许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最具标志意义的实
3、践是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生效,它废止了著名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而后者常被视为金融业分业管制的象征。分业屏障的撤除,使跨国银行一改以往小规模渗透其它行业的谨慎作风,大规模地跨营其它金融业务,一时间金融并购浪潮风起云涌,金融集团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黄金时期。 再次,现代高科技和管理手段的发展为金融业的集团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金融集团内部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金融实体从事着各异的金融业务,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具体表现为金融集团多通过产权纽带或其它方式,形成一个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多层次、宝塔型的产权结构组织体系。集团内部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集团核心机构
4、的集中统一控制之下,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和经济利益,发挥着各自的作用。1为了保证金融集团对各子机构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高效可靠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近十年来,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的长足发展,无疑为金融集团的蓬勃兴起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金融集团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重新组合和跨国银行组织结构的简单调整,也不仅仅是跨国银行规模和层次的简单扩张,而是一种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的创新。它对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和挑战,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容易产生监管失位和监管盲区。金融集团涵盖多项金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监管当局,在没有既定标准的情况下,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如何,
5、究竟由哪个部门承担对金融集团的并表监管责任等,均难以明确,容易产生“监管失位”的现象。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必要的外部协调,各个监管机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往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其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尽管每个监管机关可能能够有效地控制各自监管领域的风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监管当局很难全盘掌握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 2、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监管机关对集团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状况的评价。金融集团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由于这部分股本已计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就会发生资本的双重计算。当上述子公司又持有集团内部另一公司(孙公司
6、)的法定股权,资本就会被三次重复计算。二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也会造成类似的资本重复计算现象。资本重复计算的直接结果是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导致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影响监管机关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准确判断。 此外,金融集团内控股公司经常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等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将造成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金融集团的财务安全。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对此似无妥善的应对策略。 3、金融集团一般规模庞大,跨营多个金融服务领域,具有相对复杂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增加了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难度,并使金融风险的传导效应急剧放大
7、。此外,多元化金融服务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也影响了金融集团的稳健性。 为弥补传统银行监管领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缺失,研究新形势下金融集团国际监管的对策,1996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IBIS)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经过三年的研究讨论和征询意见,联合论坛于1999年2月发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以下简称最终文件),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一系列最低原则和实施标准。该文
8、件包括资本充足性原则、资本充足性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监管问卷七个专题文件,提出了金融集团架构下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标准,确立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以下,本文对将其核心问题(资本充足性原则、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和协调员制度)展开进一步探讨。 二、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现有的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方式是一种在分业管制基础上的单一资本充足性要求(Solo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最终文件指出,这种监管方式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集团的风险水平。在金融集团中,即使每一金融机构都满足了该行业的资
9、本充足性要求,也不能说明整个金融集团的资产处于良好状况,因为集团可能利用内部持股等因素来实现资本的重复计算。此外,多元化金融集团中常有一部分子公司经营非金融业务(如贸易、租赁、保理等),对这些业务一般并没有严格的资本要求,但这些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会对整个集团的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时应将上述子公司的资本状况考虑在内。 为了剔除一些不真实的因素,从集团的整体角度衡量资本充足状况,最终文件推荐了三种资本充足性度量方法,供各国监管当局选择适用: (一)分类度量方法(Building-Block Prudential Approach) 分类度量方法的适用前提是
10、监管当局可获得整个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此时监管当局可将集团视为单一经济实体(a single economic unit)来计算其内部各项业务和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程度。 其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监管要求将合并报表项目分为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和非金融业务;其次,计算每一类业务的资本要求,对于非金融业务,可以使用替代的名义资本(Notion Capital Proxy)要求;2再次,用每一类业务的实际资本减去相应的资本要求,得出该类业务的资本盈余(或赤字);最后,用各类业务资本之和减去各类业务资本要求之和,以确定集团的资本充足程度。 分类度量方法的特色在于,它允许资本盈余和赤字在集团内部进行综合
11、平衡,一类业务的资本盈余可以用来弥补另一类业务的资本赤字,使监管机关不必拘泥于单一业务风险状况,从集团总体的角度来评判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 (二)以风险为基础的汇总方法(Risk-Based Aggregation Method) 以风险为基础的汇总方法(以下简称汇总法)适用于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无法获得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或是集团的内部往来无法轧差(Intra-group exposures may not be readily be netted out.)。 汇总法的思路是,在集团的实际资本中,扣除向上、向下和横向的持股限额,然后与集团的监管资本要求进行比对,剔除集团内部持股份额的目的是为了
12、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计算集团实际资本的另一种方法是不扣除内部持股份额,直接计算集团的外部资本。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集团内部持股关系不明晰或持股数额难以计算;或者集团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内部交易。集团外部资本的计算方法是: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全部相加。这些外部资本包括:股权性投资、符合条件的外部债务、来自集团外部交易的保留利润和其它符合条件的资本。3 (三)以风险为基础的扣除方法(Risk-Based Deduction Method) 以风险为基础的扣除方法(以下简称扣除法)也是适用于无法得到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场合,但它与汇总法的区别在于,它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对子公司
13、的资产负债项目(尤其是净资产)进行分析,并允许以一个实体的资本盈余去抵销另一实体的资本赤字的特殊作法。 扣除法的具体思路是,从母公司的实际资本中减除所有对子公司的持股份额,再加上(减去)它们的资本盈余(赤字),得到调整后的母公司资本。然后,使用调整后的母公司资本与对母公司的资本要求相比较,得出集团的资本盈余(或赤字)。 由于扣除法假设可以转移一个实体的资本盈余,以便缓冲或抵御另一实体的经营风险,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按持股比例对子公司合并报表的情况。4 最终文件强调,上述三种方法可交由各监管当局视具体情形参酌选用,究竟采取哪一种方法,取决于金融集团的类型、结构以及监管信息的可获性。与现有的监管方式
14、相比,最终文件至少在以下四方面对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作出了突出贡献: 1、以科学明确的度量公式取代传统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数字游戏”,是资本充足性监管方式的一大突破。 2、一改以往不加区分、笼而统之的监管思路,针对金融集团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的监管习性,提出了三套度量标准,供各国监管当局选用。 3、将非金融子公司的资本风险状况纳入监管视野,并制定了可行性规则。 4、最重要的是,所有的方法都建立在现有的单一资本充足性要求的基础之上,并允许监管当局根据其意愿自由采纳。 三、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适宜性原则 适宜性原则(Fit and Proper Principles)是对金融集团内部管理层和重要股东(ke
15、y shareholders)的任职要求。联合论坛最终文件认为,在金融集团架构下,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和对上述实体运作施加实质性影响的重要股东是引领金融集团发展方向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正直性和适格性对监管目标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金融集团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关联机构使监管机关的外部监管大费周章,而金融集团本身又容易受某些重要管理人员或重要股东决策的影响而出现异常情况,因此,通过对决策层人员的资格审查,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金融集团处于有效而审慎的管理之下,避免因决策失误或舞弊交易而出现的金融风险。 最终文件对董事、经理等管理层和重要股东分别制定了资格审查标准。对管理层而言,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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