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的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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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一种成功的扶贫手段,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它通过“检验性贷款”和“后续性放款”等特殊的制度设计,直接向贫困农户提供不需财产担保(采用“小组联保”等其他形式)但利率稍高的小额度贷款,并且一直保持较高的还贷比例,其为解决农村发展所面临的资金约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目前,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在经历了最初主要依靠捐赠资金的项目经营阶段之后,已经逐渐实现了较高覆盖率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小额信贷在农村金融领域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已不仅仅致力于扶贫,更加关注的是为尽量多的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践证明,小额信贷可以帮助低收入人口改善生活
2、,帮助微小企业不断成长,特别是可以为三农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和谐小康社会的建设。 农村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和农村工商企业,考虑到中国目前金融抑制现象在农户身上体现的更为严重,而农户的储蓄存款要求一般都能得到满足,本文将围绕农户信贷问题展开论述。研究证明,中国农户普遍存在着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小额信贷市场需求巨大,但供给十分不足。小额信贷机构整体水平不高,面临政策、管理能力和资金来源的限制。目前,中国农村的小额信贷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非政府扶贫小额信贷;政府扶贫小额信贷;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2005年开始出现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信贷和2007年末进入市场的
3、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贷款公司的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是中国农村金融的有益补充,对其的监管是农村金融监管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的小额信贷还处于起步阶段,暂时还没有关于小额信贷的统一法规,现有的涉及小额信贷的监管政策实际上集中于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管理,而不是针对专门的小额信贷组织。虽然多数人都认同需要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但目前还不清楚这种监管实际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总之,完善小额信贷监管从其广度而言,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控制、社会监管等四个层次的体系;从其深度而言,应是涉及风险防范、效益获取、法律规范、操作简捷高效等方面的一个系统工程。 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市场
4、是一个参与主体众多、力量不均衡、信息相对不对称的系统。在这个领域内,完全信息和完全竞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农村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特殊的资金供求关系形式,因而资金的价格利率也呈多种形式,不存在一个高度抽象和一致的价格参数。农村小额信贷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动态的、是受全局影响而又反作用于全局的、不能用一般的静态局部均衡分析来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农村小额信贷问题与政府政策和宏观发展战略息息相关,与我国农业和农村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底蕴有极大关系,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个人理性与非理性纠葛在一起,错综复杂。正确界定农村小额信贷各方主体,分析其存在的博弈关系存在较大难度。应当说,几乎没有一种抽象的经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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