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4部分 业务规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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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XXXX 发布201x-xx-xx实施201x-xx-xx发布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部分:业务规则规范 The Application Standards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of City Public Transportation IC Card Part :Business Rules SpecificationJT/T xxxxxxxxxJT中华人民共和国xx标准ICS xxxxxxX xx备案号:目 次前 言V引 言VII1 范围12 术语和定义13 机构管理23.1 入网机构申请23.2 入网机构
2、的分类53.3 入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63.4 资格变更及退出83.5 申请费用94 发卡业务规则94.1 概述94.2 基本要求104.3 发卡要求114.4 交易要求115 收单业务规则125.1 概述125.2 基本要求135.3 交易终端135.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145.5 交易要求145.6 交易凭证155.7 清算要求165.8 风险管理要求165.9 客户服务166 业务处理166.1 概述166.2 交易种类176.3 交易处理177 资金清算197.1 概述197.2 基本要求197.3 清算流程207.4 资金划拨227.5 节假日处理228 差错及争议处理228.1
3、概述228.2 差错交易类型228.3 差错处理流程229 参考文献24前 言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公共交通IC卡技术要求; 第3部分:公共交通IC卡读写终端技术要求; 第4部分:业务规则规范; 第5部分:信息技术接口规范; 第6部分:通讯报文接口规范; 第7部分:安全规范(密钥系统); 第8部分:检测规范。本部分为规范的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本部分为首次发布。引 言本部分为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的第4部
4、分,与规范的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5部分、第6部、第7部分和第8部分一起构成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第4部分:业务规则规范1 范围为促进交通IC卡业务的发展,加强全国各交通行业发卡机构的合作以及与各行业方、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交通IC卡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通用以及与金融IC卡的互联互通,特制定本规范。本部分适用于开展基于城市公共交通IC卡应用的地区、发卡机构以及收单机构。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发卡业务规则、收单业务规则、业务处理、资金清算、差错及争议处理等6个部分。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部分。2.1查询查询指持卡人通过终端进行相
5、关账户余额查询的过程。2.2差错交易:差错交易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及终端操作等原因引起,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交易。2.3入网机构:入网机构是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发行交通IC卡或办理交通IC卡业务的机构或其他组织。2.4电子化凭证电子化凭证是符合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和相关安全规范、记录有效交易的数字化凭证信息,是传统纸质交易凭证的数字化形式。2.5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是指通过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开展交通IC卡发卡业务的机构或组织。2.6联名卡联名卡是由发卡机构与其他特种发卡机构共同发行,卡片正面应印有参与发卡的机构名称,发卡机构负责账户管理的卡片。2.7清分清分是指对交
6、易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并依据机构和交易类型计算结算金额的过程。2.8清算清算是指根据清分结果对交易数据进行净额轧差和提交并完成资金划拨的全过程。2.9清算数据清算数据是指清分后用于资金划拨和对账的交易数据。2.10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是指通过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开展交通IC卡收单业务的机构2.11IC卡 Integrated Circuit Card全称集成电路卡,指内部封存一个或多个集成电路用于执行处理和存储功能的卡片。2.12交通IC卡交通IC卡是指依据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发行的IC卡。2.13卡片行为分析卡片行为分析包括上次交易行为、卡片是否新卡、脱机交易计数和累计金额。2
7、.14终端风险管理终端风险管理可包括终端异常文件检查、最低限额检查、随机交易选择、终端频度检查、新卡检查。2.15非指定账户圈存是指持卡人通过圈存终端主动发起,将任一借记卡中资金划入电子现金的交易。2.16交易成功率 成功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百分比。2.17明细查询是指持卡人通过交通IC卡受理终端查询电子现金中交易明细记录信息的交易。2.18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通过现金充值终端,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的交易。2.19余额查询是指持卡人通过交通IC卡受理终端查询电子现金中余额信息的交易。2.20自动圈存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预先协议,在处理电子现金联机交易时,对符合条件的直接通过返回脚本方式将电子现
8、金余额进行更新的交易。2.21协议收单机构协议收单机构指由收单机构担保/举荐,并通过收单机构的统一处理网络或系统间接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开展交通IC卡收单业务的机构。3 机构管理3.1 入网机构申请任何符合本管理规则中所述入网机构资格申请条件的交通IC卡业务经营机构或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选择适当的机构资格类型,申请成为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的入网机构。3.1.1 申请程序3.1.1.1 提出申请申请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业务开展条件,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机构类别提出相应的资格申请。申请入网机构资格时,申请机构应具体说明本机构拟开办的交通IC卡业务类型(一项或多项
9、)以及所申请业务的经营区域等。只要申请机构符合申请条件,并被认定能够履行适用于该种入网机构资格的职责和义务,交通运输部可以接受申请机构成为该类型的入网机构。发卡机构由交通运输部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后,结合机构所申请的机构类别及业务种类确定。入网机构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所核准的机构类别及业务类别,经交通运输部授权开展相应的交通IC卡业务。3.1.1.2 审查步骤交通运输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估。交通运输部向申请机构发出批准通知,并以适当方式对新增的入网机构信息予以公告。对于通过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收单机构的申请,交通运输部与收单机构签订入网协议书,并给予6个月
10、的业务观察期,业务观察期满后,将视申请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决定是否正式给予收单机构资格.申请机构必须同意并且通过所呈送的申请文件承诺,遵守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的机构管理规则、技术标准及业务规范、以及其他公开政策中要求的开展交通IC卡业务的所有适用条款。入网机构需要延展其交通IC卡业务范围时,无论是业务种类的拓展或是业务区域的延伸,均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应事先取得业务拟开办地相关监管机构的业务开办资格许可。3.1.2 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或信息包括:A拟申请的机构资格类别、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其区域,合法经营交通IC卡业务的批复、注册或证明文件(复印件);B经核准的交通IC卡
11、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章程;C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基础类信息:成立年限、主营业务、资本金规模、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等;组织类信息:机构类型、注册地、机构组织架构、机构的设置、交通IC卡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交通IC卡业务人员配置情况等;技术类信息:卡业务处理系统架构、网络结构、容量规划、系统备份及恢复能力、发卡/收单安全控制技术手段或系统建设情况等;D从事发卡业务的机构应提供卡片类信息:产品种类、功能,未来3年内发卡量、交易量计划等。E.近一至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F.入网机构间接接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的,应提供与接入机构关于接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的有关协议。采用第
12、三方数据处理/系统接入服务机构的,应明确对第三方数据处理机构的业务处理委托范围,并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提供该机构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等基本信息。G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其他材料。3.1.3 审核与评估交通运输部将独立判断一个申请机构是否满足以下要求:A.符合申请机构资格的条件;B.正在参与或计划参与任何只有成为入网机构才可实施的交通IC卡业务活动;C.申请机构拟开办的交通IC卡业务计划与交通运输部的市场拓展目标一致,对交通IC卡业务的推广有持续的积极的意义;D.申请机构承诺其拟开展的所有交通IC卡业务活动将依据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政策、业务规范、技术标准、管理
13、规则等章程和规则进行。E.该申请机构已建立了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信用风险监控和商户风险监控等谨慎管理政策;交通运输部将从申请机构的业务开办基础、信用风险状况、技术支持能力等方面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进行审核、评估。3.1.3.1 业务开办基础交通运输部将从申请机构的业务开办资格、业务开办能力与实力、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建设以及对各类业务风险的控管措施等方面,对申请机构的业务开办基础进行评价。3.1.3.2 信用风险状况交通运输部通过统一的入网机构信用风险评价标准,评估入网机构的业务开办风险状况。3.1.3.3 信用风险评级不同风险等级的机构在成为入网机构后、开展业务前,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的
14、相关规定提供风险控制保证。3.1.3.4 风险等级标准入网机构开展业务的同时,应达到相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信用风险等级标准。对于低于相应等级标准的入网机构,欲申请开办该项业务时,必须提供交通运输部要求的担保及其他风险防范措施。3.1.3.5 风险备付金的缴纳、调整及解除风险备付金的缴纳,入网机构在开展首项交通IC卡业务前,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其风险等级和拟开办的业务类别,确定其应当缴纳的风险备付金(最低不少于X万元人民币)和质押担保资金的数量(最低不少于X万元人民币)。风险备付金的调整业务开展六个月后,根据入网机构交通IC卡交易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可调整或解除其备付金。3.1.4 批准及公告对于通过
15、交通运输部规定审批程序的申请机构,交通运输部将向其分配机构代码和BIN号,出具同意该机构加入交通运输部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交通运输部将书面通知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机构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交通运输部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3.1.5 入网机构资格管理3.1.5.1 入网机构资格获得成功申请到的入网机构,在取得机构资格后须尽快执行随后生效的适合其机构类别的业务发展计划。入网机构在取得机构资格的一年内,必须开展至少一项经核准的交通IC卡业务项目,否则,该机构的资格将自动取消。申请开办发行交通IC卡业务的入网机构须在取得BIN号的一年内启用该BIN号,逾期交通运输部
16、将向其收回已分配的BIN号。入网机构停止某项经核准的交通IC卡业务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交通运输部。如入网机构在停止某项交通IC卡业务后一年内未再开展此项业务,入网机构将自动丧失开办该项交通IC卡业务的资格。入网机构在延展业务种类或是业务区域前,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事先取得业务开办当地相关监管机构的业务开办资格许可。3.1.5.2 入网机构资格整改若入网机构在许可业务的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发送警告函、提高风险备用金、罚款、收回业务许可乃至取消入网机构资格等。A.成为入网机构后经营区域由一个扩大到两个以上(含
17、)地区,但没有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申请并补交入网费用的;B.不执行统一的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业务规范、技术标准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则的;C.未及时履行投诉处理、差错处理义务,不配合其他入网机构及时进行资金清算和差错处理的;D.不开放或仅部分开放交通IC卡跨域业务,或终端机具维护不及时,影响交通IC卡受理并遭到入网机构或持卡人等多次投诉的;E.因自身原因造成客户投诉而影响交通IC卡品牌声誉的;F.泄漏其他入网机构商业秘密或持卡人信息资料的;G.未能及时缴纳规定的清算风险备付金以及交通运输部要求提供的相应业务或担保的;H.入网机构因管理不善给其它入网机构和/或交通运输部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入网机构
18、因上述情况给交通运输部及其他入网机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6 入网机构业务扩展如果入网机构希望在其已获准开办的交通IC卡业务区域之外开展交通IC卡业务,或在已核准开办的交通IC卡业务之外增加其他交通IC卡业务类别,它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扩展其业务范围和区域。入网机构在申请扩展跨域业务范围时(含业务种类、业务开办区域),需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事先取得本机构在业务拟开办地的该业务的合法经营资格。3.2 入网机构的分类入网机构主要分为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协议收单机构、特种卡片发行机构等类别。3.2.1 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是指通过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开展交通I
19、C卡发卡业务的机构或组织。3.2.2 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是指通过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开展交通IC卡收单业务的机构 收单机构应符合本规则要求,提供交通IC卡扣款服务,发展、维护交通IC卡收单商户。开展交通IC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必须申请成为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的收单机构。3.2.2.1 申请收单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收单机构法人;有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3.2.2.2 收单机构的分类根据收单机
20、构覆盖的经营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地方性、区域性、全国性收单机构; A.地方性收单机构是指仅可以在该机构注册地当地开展收单业务的法人组织或机构。B.区域性收单机构是指可以在该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区域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开展收单业务的法人组织或机构。C.全国性收单机构是指可在该机构注册地所属全国范围内开展收单业务的法人组织或机构。3.2.2.3 收单机构应遵循的原则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受理网点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自觉维护收单
21、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3.2.3 协议收单机构协议收单机构指由收单机构担保/举荐,并通过收单机构的统一处理网络或系统间接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开展交通IC卡收单业务的机构。收单机构可依据其判断,与当地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材料、业务开办能力或条件不低于收单机构标准的收单业务合作申请机构签订特别的收单业务许可协议,以业务特许的形式允许开办交通IC卡收单业务。A.根据协议收单合作机构的业务开办需要,经申请,交通运输部可为其处理系统接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分配机构代码等业务处理系统识别代码。B.协议收单合作机构应在交通运输部许可的业务区域内,按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及技术标准正确
22、使用所分配的业务处理系统识别代码。擅自更改代码用途经交通运输部指出后仍拒不纠正的,交通运输部有权采取收回代码、收取违规罚金乃至取消该机构业务特许资格等处罚措施。3.2.4 特种卡片发行机构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并直接参与或计划直接参与交通运输部预付卡、纪念卡、联名卡以及其他储值类支付卡发卡计划的机构,可申请成为交通运输部的特种卡片发行机构。特种卡片发行机构应保证能够按要求履行与发卡机构一致的权利和义务。特种卡片发行机构加入时需按规定提供清算备付金或提供质押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发行预付卡、纪念卡、联名卡的特种卡片发行机构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机构开展卡片的发行销售计划。这些机构不属于特种卡片发行机构。
23、3.3 入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3.3.1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3.3.1.1 发卡机构的权利A.发行交通IC卡B.发展交通IC卡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可使用交通IC卡的扣款和圈存等服务。C.发展受理交通IC卡的商户,并就持卡人使用交通IC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承诺向商户付款。D.使用所有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的终端机具,并受理扣费、圈存、查询等业务。E.根据本机构的交通IC卡业务开办需要,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并使用机构代码、BIN号等代码。F.通过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的差错平台、争议处理平台办理跨区域跨业务的差错、争议业务。G.获取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统提供的与本机构交通IC卡业务相关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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