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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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二)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目 录第1部分释义1第2部分集合计划介绍7(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7(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7(三)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7(四)目标规模(总份额)9(五)存续期限9(六)封闭期10(七)开放期10(八)推广期10(九)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10(十)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
3、低金额10(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11第3部分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12(一) 管理人12(二) 托管人12(三) 推广机构13(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13第4部分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14(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14(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14(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14(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14(五)推广期参与原则14(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15(七)参与程序17(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18(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19第5部分流动性支持条款20第6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21(一)成立条件和时间21(二)设立失败
4、21(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21第7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3(一)投资理念23(二)投资策略23第8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6(一)决策依据26(二)投资程序26(三)风险控制27第9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4(一)投资限制34(二)禁止行为34第10部分集合计划帐户与资产36(一)集合计划的账户36(二)集合计划的资产构成36(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处分36第11部分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37(一)资产总值37(二)资产净值37(三)份额净值37(四)估值目的37(五)估值对象37(六)估值日37(七)估值方法38(八)估值程序39(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39(十)差错处理40(十
5、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42(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42第12部分费用支出与业绩报酬43(一)费用支出43(二)业绩报酬45第13部分收益与分配47(一)集合计划收益构成47(二)集合计划净收益47(三)收益分配原则47(四)收益分配对象47(五)收益分配时间47(六)收益分配方式48(七)收益分配方案48(八)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49第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50(一)参与和退出的方式50(二)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条件51(三)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51(四)参与和退出的时间51(五)参与和退出的程序51(六)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52(七)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52(八)巨额退
6、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只影响用于T+1取款部分,不影响T+0交易结算部分)53(九)其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4(十)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55(十一)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55(十二)其他情形55第15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56第16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审计58第17部分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59(一)集合计划的终止59(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59(三)资产清算主体60(四)清算程序60(五)清算费用60(六)终止与清算的报告60(七)剩余资产分配61(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61第18部分信息披露62(一)净值披露62(二)季度报告62(三)年度报告62(四)委托人查阅63(五)重大事
7、项的披露63(六)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64(七)信息披露方式64(八)对账单的寄送64第19部分风险揭示与防范66(一)风险揭示66(二)风险防范措施71第20部分监管安排75(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75(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75(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75第21部分其他76(一)集合计划托管76(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76第22部分备查文件77第23部分特别说明78第1部分 释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试行办法:指2003年1
8、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指2008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
10、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推广机构: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委托人:指上
11、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指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期结束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委托人超过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2年,但若符合所约定的终止清算条件时,则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
12、间债券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和时间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规模上限日:指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封闭期:集合计划成立后不超过一周,封闭期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封闭期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封闭期满后的每个工作日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存续期参与: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退出:指集合资产管理计
13、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75%,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巨额退出条款只针对提高资金保留额度的退出申请。自动参与退出: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签署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并设定资金保留额度后,在满足新增资金参与下限的情况下,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金剩余部分将自动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仅开放自动参与退出功能资金保留额度指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金保留的最低金额,也是委托人在下一个交易日可以取现的最大限额。委托人可
14、以调整该限额新增资金参与下限:指委托人单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新增资金的最低金额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解约指委托人通过营业部柜台或者交易系统,解除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的约定,不再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它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负债: 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集合
15、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预提业绩报酬机制:当日计划的万份收益超过某一水平时,对超出部分预提业绩报酬收益分配期间指两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区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面值:指人民币1.00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16、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TA账户: 指登记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登记账户第2部分 集合计划介绍(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名称: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证券公司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1、投资目标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2、比较基准
17、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目前为0.5%/年)。3、特点(1)安全性高:仅投资低风险证券(只投资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不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权益类资产),实行第三方(中登公司)专户托管,管理人承诺设置独立交易席位;(2)流动性好:存续期内开放,委托人随时免费参与和退出;退出时本金部分在推广机构的资金帐户内实时可用, T+1日最迟15:00前可取; (3)收益适度:本集合计划预期收益为货币市场平均利率;(4)费用较低:本集合计划托管费、管理费的费率之和只有0.95%/年,参与和退出不收取费用;(5)日提季分:收益每日计提、每季分配,红利可再投资;(6)封闭期短
18、:成立后的一周内即开放参与与退出; (三)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1、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券正回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等需中国证监会明文认可后方可投资,管理人投资该类产品时,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类资产。集合计划净资产中可用现金及活期存款(包
19、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在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平均值不低于10%。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净值比例)本集合计划成立初期,管理人主动将投资范围限定在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协议、定期)。集合计划成立初期的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1)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0-50%;(2)现金、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 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经监管机构同意,逐步扩大产品投资范围至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和短期债券等。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20、:(1)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0-80%;(2)货币市场基金:0-30%;(3)短期债券逆回购:0-30%;(4)397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50%;(5)现金、隔夜逆回购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 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6)债券正回购:比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未出明文政策前,不得投资;(7)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管理人投决会无异议后执行
21、。资产配置比例的特别约定:每个季度的最后10个工作日,投资主办人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下一季度的资产配置比例,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经审核无异议后,计划在下一季度执行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否则,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与本季度保持一致。投资主办人提交的资产配置比例必须在资产配置比例之内。同时,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的久期不超过180天。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四)目标规模(总份额)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50亿元。当认购金额达到50亿元时,将提前终止推广期。如果所有
22、委托人的认购金额总额低于1亿元或委托人少于2人,则产品亦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未约定规模上限。(五)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2年,但若符合所约定的终止清算条件时,则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六)封闭期集合计划成立后不超过1周,封闭期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封闭期。 (七)开放期本计划安排每日开放,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八)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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