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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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
2、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第三条 本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承担的角色包括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本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第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应纳入本行统一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相关风险的识别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发起机构第五条 作为业务发起机构,本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监管规定做好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向次级证券投资者
3、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时,应督促投资者按照相关约定做好重要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二)严格审查参与中介机构的资质,确保合作方具有优良的信誉和专业能力。(三)严格审查、筛选入池贷款,使入池贷款符合证券化标准。(四)严格审查资产证券化方案,使产品设计更为合理、完善。(五)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六)在本行兼任贷款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加强证券化后信贷资产管理,确保被证券化的贷款服务和管理标准不低于本行其他未被证券化贷款。第六条 本行证券化资产原则上以贷款为主,入池贷款应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贷款质量应为本行制定的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资产,并且在历史上无违约、逾期、展期情况。(二
4、)对应的各贷款合同均没有关于贷款债权、抵押权(如有)或保证债权(如有)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三)贷款到期日符合资产入池时对剩余期限的要求。(四)如果是最高额抵押贷款和/或最高额保证贷款,则最高额抵押和/或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贷款债权已确定。(五)对应的各贷款合同中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均已发放完毕。(六)贷款为有息贷款。(七)除非相关借款人(或其代表)全部提前偿还了所有的应付款项(包括现在的和将来的,已有的和或有的),任何借款人均无权选择终止该贷款合同。(八)贷款由本行在一般经营过程中,按照标准贷款程序的要求发放。第七条 本行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证券化业务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宏观经济和行业经济、国内外资产
5、证券化业务发展态势,以及不同类别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等,并结合本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情况,开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设计,主要有:(一)入池贷款的结构,包括产品结构、客户结构、期限结构、行业结构、区域结构以及内部评级构成等。(二)由内部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所确定的总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三)评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本行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影响,区分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四)评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法律风险。(五)提供预测分析和其他投资分析报告。第八条 本行提出产品设计方案后,配合律师、评级机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对象包括
6、但不限于借款人、项目情况、抵押物情况、保证人及其他各关联方。第九条 本行和主承销商、律师、评级机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本行高管层、董事会分别根据授权履行相应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批职责。第十条 本行应对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仍保留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并按照监管规定计提资本。第十一条 本行应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在信托合同和可能在贷款服务合同等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外,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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