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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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程序,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存款人的责任和义务(一)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单位存款人申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展期、补(换)发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更换预留个人
2、签章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三)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对于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个人签章,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存款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第三条 开户银行的职责(一)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二)开户银行应对存
3、款人开立、变更、撤销等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查,并在相关申请书上签章确认。(三)开户银行应在存款人开立、变更等申请资料复印件上填写“此件与原件相符且真实有效”字样,同时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四)开立核准类或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于2个或5个工作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或报备。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或报备。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或报备。(五)开户银行应及时传递开立、变更、撤销等申请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签字确认。(六)开户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
4、的开立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五条 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第六条 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等非经人民银行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七条 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存款人应填写一式三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户申请书”
5、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二)存款人提交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 (三)存款人按开户银行约定的时间,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领取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及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密码或退回的开户申请资料。第八条 开户银行对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账户管理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及开户申请资料,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由本营业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复审。(二)经复审符合办理开户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开
6、户申请书”相应栏目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三)账户管理员将一式三份开户申请书及两份开户申请资料按存款人名称分别进行装订,每一存款人的开户申请资料放入一个档案袋。对同一存款人的开户申请资料装订应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人民银行留存的一联开户申请书和存款人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第二部分为两联开户申请书和存款人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四)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收到开户申请资料后,按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吉林省数据处理中心待核准数据库。(五)账户管理员填写“银行账户资料报送清单”,并加盖业务公
7、章后,连同按存款人名称装订的开户申请资料,由账户资料报送人员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六)报送开户申请资料后,按与当地人民银行约定的时间,账户资料报送人员凭“银行账户资料报送清单”回执,到人民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密码、两联“开户申请书”及开户申请资料复印件一份或退回的开户申请资料交与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将开户许可证副本、一联“开户申请书”及一份开户申请资料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密码转交存款人。(七)开户银行收到当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申请资料后,属于需要存款人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及时通知存款
8、人补正资料后,重新进行申请;属于不予核准的,应将开户申请资料及时返还存款人。第九条 存款人开立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存款人填写一式二联“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户申请书”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二)存款人提交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开户银行对开立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账户管理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一式二联“开户申请书”及开户申请资料,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由本营业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复审。 (二)
9、经复审符合办理开户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开户申请书”相应栏目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 (三)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收到开户申请资料后,按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吉林省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库报备。(四)将一联“开户申请书”返还存款人,一联“开户申请书”和开户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由于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 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处理(一)存款人填写一式二联“开户申请书”,并在存款人加盖公章处,加盖单位出资人的公章以及个人出资人的名章或签字。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
10、理协议”中与银行约定出资人名称并作为预留印鉴。出资人中有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应是单位和个人或单位,不应单独为个人。(二)存款人提交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及出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第十二条由于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 开户银行对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处理(一)账户管理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一式二联“开户申请书”及开户申请资料,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由本营业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复审。 (二)经复审符合办理开户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开户申请书”相应栏目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
11、、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 (三)将一联“开户申请书”返还存款人,一联“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出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第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2、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存入时必须按出资人分别填写现金存款凭证。第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及存款人在同一银行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
13、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除外。 第十九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存款人应填写一式三联“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按人民银行统一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存款人提交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 (三)存款人按开户银行约定的
14、时间,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领取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或退回的变更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对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账户管理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一式三联“变更申请书”及变更申请资料,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由本营业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复审。 (二)经复审符合办理变更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变更申请书”填写相关要素,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 (三)账户管理员将一式三份变更申请书及两份变更申请资料按存款人名称分别进行装订,每一存款人的变更申请资料放入一个档案袋。对同一
15、存款人的变更申请资料装订应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人民银行留存的一联变更申请书和存款人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第二部分为两联变更申请书和存款人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第三部分为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四)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按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吉林省数据处理中心待核准数据库。(五)账户管理员填写“银行账户资料报送清单”,并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按存款人名称装订的变更申请资料,由账户资料报送人员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六)报送变更申请资料后,按与当地人民银行约定的时间,账户资料报送人员凭“银行账户资料报送清单”回执,到人民银行领取新的开
16、户许可证正副本、两联“变更申请书”及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或退回的变更资料交与账户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将新的开户许可证副本、一联“变更申请书”及一份变更申请资料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新的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变更申请书”转交存款人。(七)开户银行收到当地人民银行退回的变更申请资料后,属于需要存款人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及时通知存款人补正资料后,重新进行申请;属于不予变更的,应将变更申请资料及时返还存款人。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变更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存款人填写一式二联“变更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存款人提交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第二十四条开户银行对变更
17、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账户管理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一式二联“变更申请书”及变更申请资料,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由本营业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复审。 (二)经复审符合办理变更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变更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三)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按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吉林省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库报备。(四)将一联“变更申请书”返还存款人,一联“变更申请书”和变更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
18、户的撤销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并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单位正式公函或其他有关证明,方可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二)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销户申请书”(按人民银行统一格式)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基本账户销户需要此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应认真填写原开户核准号及销户原因。第二十六条 开户银行对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开户银行必须与存款
19、人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对收回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应逐份剪角、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注销。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要求其出具单位正式公函或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二)账户管理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一式三联“销户申请书”和销户申请资料,应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由本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复审。(三)经复审符合办理撤销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销户申请书”相应栏目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在“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销户的原因,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提交的销户申请资料一并退还存款
20、人。(四)账户资料报送员将三联“销户申请书”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由账户资料报送员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待人民银行核准销户后,柜员在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中作销户处理。(五)将一联“销户申请书”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返还存款人;一联“销户申请书”、“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销户申请资料由开户银行留存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第二十七条 存款人撤销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并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单位正式公函或其他有关证明,
21、方可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二)存款人填写一式二联“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撤销账户应写明销户原因。第二十八条 开户银行对撤销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一)开户银行必须与存款人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对收回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应逐份剪角、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注销。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要求其出具单位正式公函或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二)账户管理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一式二联“销户申请书”及销户申请资料,应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由本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复审。(三)经复审符合
22、撤销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销户申请书”相应栏目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四)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收到销户申请资料后,按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吉林省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库进行销户,然后由柜员在行内系统作销户处理。(五)将一联“销户申请书”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返还存款人,另一联“销户申请书”和销户申请资料由银行留存,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第二十九条 由于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存款人撤销临时存款账户的处理(一)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出资人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金存款单回单原件、银行询证函原件;以转账方式存入的,
23、应出具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存入时凭证的回单联原件和银行询证函原件。 (二)填写一式二联“销户申请书”,并在存款人加盖公章处,加盖单位出资人的公章以及个人出资人的名章或签字。第三十条 由于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户银行对撤销临时存款账户的处理 (一)账户管理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一式二联“销户申请书”及销户申请资料,应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由本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复审。(二)经复审符合销户条件的,账户管理员应在“销户申请书”相应栏目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三)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按存入现金时的出资人分别填写取款凭证,由出资人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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