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金融中心政策和措施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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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性金融中心政策和措施汇编目录一、北京: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2三、天津重铸“区域金融中心”4三、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6四、杭州:全力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8五、南京:打造长三角地区北翼区域金融中心11六、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13七、深圳:依托香港,加快金融改革先行先试16八、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19九、重庆:打造长江上游金融中心21十、成都:打造西部金融中心23十一、大连:构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26十二、石家庄: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28十三、西安:加快西安金融商务区建设29十四、郑州:建设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性金融中心31十五、武汉:构建区域金融中心33十六、南宁:
2、构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35在过去的十年,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已有超过20个大中型城市提出了发展成为国际、国家或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与具体措施,而有金融中心功能规划或设想的各类城市更在200个左右。除了上海、北京提出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之外,广州、天津、大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南京、杭州等城市也纷纷展开了区域金融中心的角逐,众多沿海城市和内陆经济中心城市为发展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而进行规划、论证和动员,纷纷出台扶持措施。一、北京: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 2005年,北京市发改委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2008年
3、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正式提出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北京是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通过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首都金融业的创新力、集聚力、贡献力和辐射力,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一)对金融机构实施财政补贴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对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房屋补贴,并对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奖励。表1:北京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一次性资金补助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
4、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房屋补贴金融企业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金融从业人员奖
5、励对为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金融企业聘用的属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二)加强金融后台服务支持体系建设2008年8月30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首都金融后台服务支持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从一次性资金奖励、购租房补贴、高管人员奖励、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进一步加
6、快首都金融后台服务业发展。表2:北京市对金融机构后台的政策支持一次性资金奖励金融机构后台在金融后台服务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分别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10%。对金融后台服务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后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财税优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但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后台,可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可由所在区县政府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入驻金融后台服务区的金融机构后台为独立
7、法人的,其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可全额纳入成本。人员奖励金融机构后台职员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后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金融机构后台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其所得奖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出入境便利简化金融机构员工因公出入境手续
8、。因工作需要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向市政府外办申请办理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手续。(三)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2009年01月19日,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扶持股权基金业。一是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二是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三是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
9、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天津重铸“区域金融中心”2008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先后发布15个文件,涉及开展股权投资基金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出口退税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等方面,指导推动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在国家的指导下,天津也发布了政策和措施来积极配合金融改革创新。表3:天津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相关政策试点政策/举措股权投资基金试点成立天津股权投资协会出台天津股
10、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天津市成立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海关、国税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于2010年11月推荐并获批254家出口企业进行试点,先期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保险改革示范区建设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扎实推进第一批科技保险产品试点工作。出台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保险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生活便利和
11、财政奖励。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机构建设、发展重点业务和创新型产品(一)优化商务环境实施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制度措施。支持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金融改革创新,适应改革开放发展需要,支持企业探索投融资方式,为企业投融资提供良好的服务。(二)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实施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把发展直接融资作为重要任务,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调整完善支持后备企业上市有关政策,
12、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强。在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上市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支,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如后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要如数予以归还。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三)推动产业金融发展通过政府无偿拨款、有偿借款和公司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和发展期科技中小企业发展。设立银行、保险、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第三方保理和企业信用共同体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搭建科技贷款保证保险平台,支持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成立全国首支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规
13、模50亿,丰富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模式,完善房地产金融结构、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各类机构在津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目标,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搞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试点、船舶出口退税试点、船舶特案登记制度试点,设立飞机租赁基金和航空产业基金,设立单船公司和单机公司。三、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2002年5月28日,上海出台了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
14、际金融中心。2012年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一)支持新设金融机构来沪发展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上海市财政局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新设金融机构的发展,支持时间暂定为3年。新设金融机构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按契税应缴税额50%的地方贴费。经批准,新设金融机构可依照房屋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新设金融机构员工子女的入学、升学,可视同本市居民享受同等政策等。(二)集聚金融资源200
15、9年8月4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扶持。一是对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迁入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资金。二是除上述外资法人金融机构以外,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并在其开业或迁入5年内,对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在上海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持有营业执照的大型金融机构各类营运中心,可参照执行。三是对上述两类金融机构在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
16、予50%的地方贴费。四是对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发展环境有重要作用的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以及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专项扶持政策。(三)补贴鼓励中小企业挂牌股交中心2012年5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办公室发布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根据办法,上海市各区县应参照辖区内中小企业上市政策支持体系,根据中小企业改制、股权托管挂牌等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重点应对辖区内中小企业在公司改制,以及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资助。同时,根据各区县对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扶
17、持的情况,市财政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方案执行。四、杭州:全力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2010年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明确将杭州定位为“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杭州优越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吸引金融机构集聚。为促进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发挥集聚辐射作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精神,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一)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金融中
18、心建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由省财政按20%给予奖励;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以 2000 年 1 月 1 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入驻的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市财政,并列入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为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杭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评价激励;在基准日之后入驻的外地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相应区,专项用于鼓励引进、扶持金融机构发展。(二)对在杭总部给予补助和
19、优惠对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由所在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200 万元。对在杭州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补助 200万元,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地区总部不重复补助。对在杭州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省级总部的,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区给予补助。其中,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
20、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在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对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三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的20%,由所在区按项目资助等形式用于支持其在杭继续发展。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报经批准,免征契税和房产税三年。(三)为入区金融机构提供便利生活服务对新设立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省级总部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实施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次月起按每
21、人每月 1500 元的标准给予三年住房补贴(三年内离职的,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住房补贴由所在区给予奖励。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参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办理。在杭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户口迁移等事项给予便利。(四)鼓励信贷发放和投融资服务鼓励在杭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农户、重点项目
22、单位以及本市重点扶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对上述企业和项目新增贷款作为对金融机构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依据;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来杭发展,对于在杭州市区设立(或迁址入杭)注册资金 1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视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优惠政策。五、南京:打造长三角地区北翼区域金融中心2010年5月出台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中,南京被明确定位为“长三角地区北翼区域金融中心”。南京市政府于2011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南京打造为泛长三角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一)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根据2011年出台的推进南京发展和利
23、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除了在土地、审批手续一路绿灯外,南京提出,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为鼓励非本地籍企业,对通过借壳上市成功,且注册地迁来南京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二)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根据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到2013年,全市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次性补助在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
24、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三)扶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根据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从2011年到2013年,南京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新设立、增资或重组后的担保公司(含境外资本),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年日均担保余额达到注册资金5倍后,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按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清偿后的部分,给予3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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