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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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作为消费者整个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及其保护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经营者乃至消费者本身所忽视。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专门的保护组织缺失、投诉处理平台不完善、教育网络不丰富等都是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何保护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成为后危机时代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路径和完善举措,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参考。 关键词:金
2、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启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1。许多金融产品不像一般的商品,它包含了承诺的因素。如果承诺信息不可信或者超出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能力,就会严重影响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研究和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有着现实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看,各国一般从四个层次来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监管目标,并且成
3、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投诉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三是通过金融行业组织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四是积极寻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在欧美发达国家中,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英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机制相结合的保护体系。一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列为监管目标,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及内部解决机制;三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及自我监督。 2001年l2月1日实施的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
4、金融服务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规定了FSA的四项监管目标,其中之一就是“确保消费者得到适当水平的保护”2。 同时,该法案还要求FSA开展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设立相应机构。FSA肩负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并对因金融机构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出版金融消费者刊物和开展消费者调查。FSA设立消费者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消费者的来信、电话和电子邮件。 2001年6月FSA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要求英国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项目情况。同时FSA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
5、道自己的风险。2005年5月FSA发布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或没有理由向金融机构投诉的主要情形。2006年10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其中确定11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依据。这11条原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5条,如“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等。FSA把消费者权益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目的是让金融机构更负责任、更加自觉地对待金融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公平、清晰、无误导的信息,让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上选择服务和产品时能扮演更为主动和专业的角色,实现利益最大
6、化,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3。 英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金融机构违规时,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金融机构采取适当行动,并要求它们作出解释。为确保守则的贯彻执行,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戒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英国金融行业自律性规则着眼于降低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 (二)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
7、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由于美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以及金融机构类型的复杂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也由多个监管部门担负。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保障金融机构客户有关的事宜,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互助储蓄银行监管署等)负责处理。这些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任何有关保障客户法规的金融机构采取执法行动。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动荡、恢复金融市场信心等问题,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旨在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2009年
8、6月奥巴马政府提出的全面整改金融体系监管机制计划中,特别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 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以下简称CFPB),CFPB隶属于美联储(FED),是美联储的一个分支机构4。CFPB由一个5人委员会领导,为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5人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此外,CFPB在经费来源上也拥有独立的财政预算。CFPB的目标一是保证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能够得到、利用那些能够做出正确决策的所有必要信
9、息,同时保护他们远离那些掠夺性的、欺骗性的和歧视性的业务;二是CFPB拥有公布和解释现存或将来消费者金融法规的权力,它将承担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消费者法规遵守情况的所有监管责任。对于消费者购买的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排除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下的产品),它都拥有广泛的监管权;三是CFPB将致力于使用标准化的产品发展更简单的市场,这些单一功能产品将会对消费者更加透明,并有利于他们在不同金融消费产品间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四是CFPB将负责确认并监控提供给消费者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CFPB要求消费类金融产品的供应者不仅要确认产品风险,还要确认消费者是否充分理
10、解了这些风险代表了什么;五是CFPB将建立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业中的新生业务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三)其他发达国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经验 日本效仿美国的证券法制体系,分别制订了证券交易法、关于规制商品投资相关事业的法律、不动产特定事业共同法以及关于投资信托以及投资法人的法律等法律。根据规定,监管机构有权采用注册、核准或批准等措施监督金融从业者的活动,金融从业者还依法承担信息披露或者说明义务。2000年,日本金融审议会为了规范金融商品的销售和劝诱,专门制订了金融商品销售法。据此规定,在销售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时,金融从业者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
11、应承担适当销售的义务。金融从业者违反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投资本金损失的赔偿责任5。 投诉处理方面,发达国家形成了由两套处理机制构成的纠纷解决程序,即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处理机制。澳大利亚银行运营守则规定,银行必须有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来解决消费者投诉。2001年6月,加拿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和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等,并由专门的机构依据相关立法负责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加拿大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机构是存款保险公司(CDIC)和2001年成立隶属于财政部的金融消费者委员会(FCAC)。设立存款保险公
12、司是许多国家保护消费者(存款人)利益的通行做法。FCAC是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监管机构,旨在确保联邦管辖的金融机构遵守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公众获得必要的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知识。澳大利亚则出台了银行营运守则、储蓄互助社营运守则、电子基金转移营运守则、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法等法律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经济已经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正稳步提高。新的金融业务品种和高附加值的服务层出不穷,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包括金融产品本身所包含的技术水平、金融机构服务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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