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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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177号 (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金融规章制度,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
2、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外币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财务会计部为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各支行会计主管为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支行柜员为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第六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工作。(二)负责对辖内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各营业机构大额
3、现金存取业务的报备工作。(四)负责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 上报等。(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六)负责配合司法部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第七条 总行及各支行的 工作人员应当保 守反洗钱工作秘 密,不得违反规定将通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它人员,对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 信息、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 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八条总行及各支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 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
4、款等。第三章客户资料审查、登记第九条 各支行应当按规定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三)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业务时,如单笔存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5 万元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时
5、,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四)办理通存业务时,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 万元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的现金时,应比照一次性业务的识别要求对存款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五)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它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等,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六)各支行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
6、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营业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七)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支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支行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八)各支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支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支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7、:(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各支行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 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
8、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它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各支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十二条各支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 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 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它
9、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它可疑行为。各支行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三条 各支行应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对符 合以下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及时报送:(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 值 1 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 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
10、美元以上的款项 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大额交易的报告程序。各支行于次日由专门人员登录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统计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大额交易有关信息进行填补或补录,经审核员审核后,上报省联社计算机中心,由省联社计算机中心集中生成上报文件统一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五条各支行应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符合以下可疑
11、交易标准的应及时报送:(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 额接近大额交易额标准。(三)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 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 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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