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后德国金融监管改革述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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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机后德国金融监管改革述评摘要:金融危机暴露了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发各国监管改革行动。德国的监管改革是弥补监管漏洞为主的局部修正,包括修改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值模型、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等六个方面。通过改革,德国加强监管力度,继续强调风险防范的监管目标,并借以强化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德国监管变化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德国;金融监管改革;监管合作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023-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较之美国,德国以及
2、整个欧洲国家的资产证券化程度并不高。此次危机对德国等欧洲国家造成巨大影响并非欧洲本土金融问题,而是由于美国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欧洲主要投资对象之一,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因此欧洲在此次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为了救助日益陷入困境的德国银行业,提升金融市场信心。德国政府在2008年10月颁布了稳定金融市场的一揽子救助计划,其核心是通过一项总额4700亿欧元的金融救援方案,设立一个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其中4000亿欧元用于银行间借贷担保,其余部分用于为银行直接贷款。在采取危机应对措施之后,德国开始反思金融监管漏洞,修正有关监管要求,加强
3、监管力度。 一、危机后德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发展方向 长期以来,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在德国金融体系占据主导地位。银行贷款一直是非金融企业外源融资的最主要途径,股票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居民家庭资产主要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自2002年以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一直作为德国最主要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此外,德国央行德国联邦银行(Bundesbank)和联邦金融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共同负责银行监管职责。对于整个监管体系而言,德国金融监管采取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此外,德国联邦审计院、社会审计
4、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也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对金融业实行社会监管职能。 具体而言,此次金融危机之后,德国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主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德国在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监管主要基于危机后由德国、法国、美国等七个发达国家组成的高级监管小组向金融稳定董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的总结。该报告通过对多家银行机构的调查而归纳了此次危机中对于公司在公司治理、公司管理以及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主要包括:第一,在流动性风险方面,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过多依赖具有高杠杆作用的担保
5、金融市场的资金支持,这种模式暴露了对集中头寸流动性风险评估的不切实际性和对在压力条件下从担保市场获得融资的发生意外减少的不可预测性;第二,高层管理者在建立、衡量和维持本机构对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水平方面的缺乏;第三,奖励计划与金融机构的控制目标之间存在冲突;第四,技术基础设施的不充分和不完整阻碍了风险识别和衡量;第五,对风险承担者施加影响的制度安排使机构缺乏独立风险管理者和控制人员。 尽管2005年德国全面引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MaRisk),但是金融危机对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金融稳定董事会的有关机构风险管理的有关建议,目前德国由来自金融机构、审计机关、行
6、业协会和监管当局等的专家和代表组成的风险管理小组积极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计划,2009年联邦金融监管局公布了风险管理最低要求的修改草案开始征询意见。2009年12月31日德国的金融机构将开始执行新的风险管理最低要求。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德国更加重视对于集中风险(Con-centration Risk)的关注程度,特别强调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巴塞尔委员会由于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建议,以及欧盟关于资本金要求指令的修改内容都将纳入考虑中。此外,建立良好的支付体系以及在外部评级基础上信誉评级等内容也是风险管理最低要求的考虑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强调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
7、测试要求。要求所有机构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必须进行风险压力测试,对于贷款集中风险的压力测试需要给予特别关照。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还包括风险压力测试内容,要求压力测试不仅要有助于金融机构评估在未明确的非正常事件中遭受冲击的可能性,更要成为数量风险模型中补偿赤字的重要手段。银行必须积极管理和监控流动性风险以保证在早期识别流动性短缺带来的风险,必须对针对风险集中而发生损失的情形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监管当局提高银行集团范围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整个银行集团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策略,而不能简单地在每个分支机构的基础上表明自身具备充分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赋予机构监管董事会更多的风险监管权
8、力。新的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强调机构风险管理与监管董事会的互动关系,监管董事会将具有直接从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力,并更好行使监管职能。 第三,明确银行薪酬制度的规定。德国认为此次危机的部分原因来自银行过于强调短期利润的薪酬制度。在新的银行薪酬制度中规定银行的短期利润将不再成为银行高风险部门职员薪酬的主要考虑因素。这些职员的薪酬应当建立在机构单元的利润率和整个集团的利润率的基础上,薪酬体系要避免奖金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的情况。如果某项业务被证明风险过大,原来发放的奖金将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二)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和监管有效性 除了在上述关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
9、的修改中明确表明要赋予监管当局更多的监管权力,德国财政部在2008年4月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草案,认为金融危机表明现存的金融市场监管工具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修改银行法和保险法,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新方案中,联邦金融监管局被赋予了更加充分的监管权限,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灵活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形成逆周期性资金缓冲机制。如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能得到保证,或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确定时,联邦金融监管局有权要求其提高自有资金比率;此外,如果金融机构业务组织混乱,且无法提供改善措施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可以提高其自有资金比率。通过这样的方式把机构周期性发展的自有
10、资金比率纳入考虑中,预 先建立资金缓冲,以应对经营不善时对资本金的需求。监管当局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对于不能保证流动性充足性的机构,监管当局同样可以提高对其流动性比率要求。 第二,监控金融机构杠杆比率,建立相应的报告机制。对于金融机构的杠杆率,监管当局要求机构每年汇报一次,并在杠杆比率发生改变的时候,立刻汇报监管当局。 第三,干预信贷与利润分配,加强早期预防性监管力度。德国认为此次危机的蔓延暴露出监管当局在问题发生的早期,没有干预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措施。因此,德国将赋予监管当局在发现金融机构存在无法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的威胁时,可以干预其信贷和利润分配行为。此外,在必要时监管当局还具有干预股权工具
11、(equity instruments)支付权力。 第三,干预银行集团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行为,防止歧视性资金撤离。目前德国对银行法进行修改,正在考虑在出现金融危机的情形下,金融监管当局有权禁止或者限制银行集团出于歧视出现问题的银行而进行支付转移。 (三)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强调对投资者和存款者的保护 在2008年9月,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德国金融市场的冲击,联邦金融监管局首次禁止对11家金融机构股票的卖空行为以及卖出期权等,这项限制措施一直延续到2009年5月31日,在金融危机的非常时期有力地稳定了金融市场,防止相关证券的市场操纵行为,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公平定价。 2009年初,德国内阁提出修改
12、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案(Deposit Guarantee and Investor Compensation Act,EAEG),主要是关于提高存款保护标准以及缩短偿还期限的规定。对于存款担保上限由过去的最高为2万欧元提高到5万欧元,到2010年12月31日开始,存款担保上限还将提高到10万欧元。此外,存款者将承担10的损失将被废止,偿还期限缩短到30天。此外,此次修改还试图加强有关补偿资金的早期风险识别和预防损失的监管措施,补偿资金将要接受机构更严格的审计,审计的频率和强度将取决机构所承受的违约风险。 2009年2月,德国内阁还通过了关于债券立法的修改,强调对投资人的保护。主要内容包括,
13、目前监管内容已经包括通过证券机构对顾客投资建议的记录要求来掌握是否存在随意建议的行为。在今后的改革中,如果存在这样的行为,顾客通常具有三年,最长可至10年的追诉时效,这一时效的始点从顾客意识到存在投资建议的随意性开始。 (四)反思现行会计制度缺陷,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价模型 危机的爆发使德国意识到现行会计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已经开始组织金融机构以及审计专家探讨有关金融工具的定价的各种方法,其结论是认为对未来预期扣除后的支付流量基础上的金融工具定价表现出富有信息含量;利用专门的现金价值导向的模型可以调整在危机中表现出的各种影响,例如,增加流动性风险溢价的波动性等。尽管由于危机引起
14、的市场数据的过度反应没有全部纳入金融工具定值中,但是市场定价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各方的一致赞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主观预测无法替代客观市场数据。现金价值导向的模型的另一重要优点是其建立在可以转化为纯市场定值的市场相关数据基础上。2008年12月,德国已经将讨论的有关定价程序提交欧盟。 (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促成国际监管与国内监管改革的相结合 危机使各国充分认识到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扩大了危机的蔓延范围,从而提高了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成为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协调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全球第三大经济强国,德国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有影响力的国家,也是世界重要国际组织的主要成员,因此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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