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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5号 (3月14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投资风险,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债券投资规定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具备债券投资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买卖的业务,包括:债券分销、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债券托管等。第三条 本行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富裕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主
2、要适用于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行为。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投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含义如下:债券分销:是指通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企业债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债券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
3、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第六条 资金营运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日常交易,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的监督。具体职责为:严格执行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债券市场信息;进行债券投资业务;组织开展债券交易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第七条 按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积极清收证券市场债券投资。第二章 债券投资范围第八条 债券投资的交易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第九条 债券投资的方式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交易或网下合同交易方式进行。第十条 债券投资的业务种类为:债券分销、债券回购、现券
4、买卖以及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从事的其他债券业务。第十一条 债券投资的债券品种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第三章 债券投资岗位设置第十二条 债券投资业务由资金营运部负责,并视债券投资规模、债券投资业务参与情况等合理进行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参加全国银行间市场,并开立乙类债券托管账户,根据相互制约、换人复核的原则,设置决策岗、交易岗、清算岗、复核岗、结算岗。第十四条 各岗位具体职责为:1、决策岗:本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投资行为决策,承担决策责任。2、前台交易岗:负责在市场上寻找交易对手方,发送每笔交易的对话
5、报价,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合同完成债券交易并打印成交通知单,登记交易台账。 3、后台交易岗:根据前台交易通知单,负责后台债券登记系统的债券交割及托管。4、清算岗:负责对债券业务涉及的资金进行核算、划付、签收和记账,定期提供各类债券交易财务报表。5、复核岗:负责对清算人员开立的资金划付凭证进行要素复核,确保资金收付的准确、及时。6、事后监督岗:负责对资金划付、债券交易及债券托管等情况进行事后监控。第十五条 各岗位必须严格按照货币市场有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并遵守授权、授信管理规定,严禁越权操作,如发现资金交易清算中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研究制定有
6、关处理办法。第四章 债券投资操作程序第十六条 债券现券交易业务。若本行拟购买或卖出债券时,由前台交易员根据网上报价情况进行测算,选择最优价格,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书面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授权后,前台交易员与对手进行交谈、成交,发送、打印交易成交单;后台交易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或债券交易合同,通过后台对债券结算系统自动提供的结算指令进行认真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发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并及时关注查询债券交割、托管情况。资金清算人员必须根据经授权批准的交易合同(协议)或资金划拨审批单,并经复核人员对资金划付凭证要素复核确认后办理资金划付手续,对资金融入性债券投资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7、在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增加或减少投资科目余额。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业务(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正回购业务:当本行资金头寸不足时,由前台交易员根据市场利率在前台进行公开报价,选择最优对手询价,经资金营运部负责人同意,上报有权人审批决策后,由前台交易员与对手进行交谈、成交,发送、打印交易成交单;后台交易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通过后台对债券结算系统自动提供的结算指令进行认真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发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打印交割单。交易成交单交清算员后,清算员凭交易成交单所列金额、利率、期限进行帐务处理,所借资金到期,清算员应根据交易员提供的“成交单”主动偿还本息。逆回购业务:当资金富余时,
8、由前台交易员根据市场利率在前台进行公开报价,选择最优对手询价,经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批准, 上报有权人审批决策后,由前台交易员与对手进行交谈、成交,发送、打印交易成交单;后台交易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或债券交易合同,通过后台对债券结算系统自动提供的结算指令进行认真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发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打印交割单。交易成交单交清算员后,清算员凭交易成交单所列金额、利率、期限进行帐务处理,拆出资金到期,由清算员主动查收此笔资金是否按时到帐。第十八条 债券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业务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传真、信件等,并明确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
9、或利率、账户结算方式、交割金额、交割时间、回购期限等要素。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应严格按照首期“见券付款”和到期“见款付券”的方式或“券款对付”进行。第二十条 资金清算人员对资金融出性债券投资,必须根据经授权批准的交易合同(协议)或资金划拨审批单,并经复核人员对资金划付凭证要素复核确认后办理资金划付手续,对资金融入性债券投资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债券交易中出现的债券交割、托管、资金清算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长报告,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第二十二条 合同一经成立, 本行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有需要,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向
10、部门领导汇报。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债券交易中,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第五章 债券投资会计核算第二十四条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应指定债券交易资金清算银行账户,所有债券交易引起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第二十五条 债券交易资金收付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不得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付其他费用。第二十六条 规范债券投资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债券投资会计科目,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准确进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第二十七条 债券投资的计价方式。短期债券投资(一年以内),购入时投资性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含债券利息时,按
11、实际成本入账;购入的投资性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利息时,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入账。长期债券投资(一年以上),购买时无论是按面值购入还是溢价购入或折价购入,均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债券投资的入账价值,在付款时记账;如果购买债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截至到购买时止的应计利息,则应将这部分应计利息单独记账。第二十八条 债券投资的具体核算要求。购买债券时,无论是按面值还是按溢价或折价购入,均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应设置“应计利息”账户核算。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购入的债券每年计提利息。如果是溢价购入,其溢价部分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提取“应计利息”时摊销。如果是折
12、价购入,其折价部分也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提取“应计利息”时摊销。 第二十九条 完善债券投资核算手续。每笔债券交易资金收付必须根据经授权批准的交易合同及审批单办理,并以此作为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第三十条 定期进行账户核对。包括:与债券托管机构的债券余额核对,与指定清算银行账户的资金核对,台账与会计账户核对,做到内外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核实调整。第六章 债券投资内控管理第三十一条 债券投资业务必须由资金营运部统一办理,支行不得进行债券投资。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本行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包括:岗位设置、人员分工、操作规程、权限设置(包括对内授权和对外授信)等,并认真落实责任制。第三十三条 完
13、善内部授权机制。根据债券投资风险程度和金额等建立内部逐级授权审批制度,本行购买或卖出国债需由资金营运部向本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供方案,经集体研究决定,严禁越权操作。第三十四条 遵守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借券、租券、买空卖空等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 加强债券投资业务印章、密钥及IC卡管理。债券投资业务印章必须入库保管,交易密钥要保持经常性的更换,IC卡实行专人专用,以确保交易的安全。第三十六条 建立债券投资业务台账。要区分债券投资业务类别逐笔如实登记相应的业务管理台账,具体包括:债券余额、债券分销、债券回购、现券买卖和资金头寸台账等。第三十七条 认真执行报表报送制度。按照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债券投资情况报表。第三十八条 加强投资业务的档案管理,及时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保管相关档案。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九条 本行稽核部门要加强对债券投资业务的监督和稽核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第四十一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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