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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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内同一区域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区内同一区域范围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分别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支行)。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
2、组的自然人。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自愿组合、共同申请、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到期还款的原则。第五条联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成员组合向本行申请支行初审总行审核签订联保承诺书小组成立;成员申请额度支行调查总行授信审批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客户用信申请支行审核发放贷款贷款收回小组解散。第二章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营的实体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合法存续;(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四)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活动,具有贷款需求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具备一
3、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信誉,偿债能力和意愿较强;(六)经济效益明显,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八)在同一区域内经营。第七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手工、商业、运输等个体经营贷款;(三)消费性贷款;(四)本行同意的其他用途。第八条 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联保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第九条 联保贷款利率标准按总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按季结息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终止和变更第十条农户联保小组由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小组成员原则上为5-8户。第十一条 设立农
4、户联保小组,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应填写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由各支行受理后,客户经理对农户联保小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经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经办行与小组所有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联保小组自联保承诺书签署之日起成立。联保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5、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四)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一)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在还清自己所欠的贷款本息后,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解散。(二)因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而形成诉讼,联保小组解散。(三)联保协议到期。第十四条联保协议期内,若联保小组解散,贷款人不得再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履行偿还原贷款本息和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联保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第十五条联保小组成员变更的,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及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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