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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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规范信贷保证担保业务办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保证担保,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保证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保证担
2、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可以在信贷业务担保中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结合使用。第二章 保证人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担保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代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三
3、年(含)以上,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连续盈利;(二)有严格、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收入来源稳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四)信用状况良好,自身及控股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经济纠纷;(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自保证人出生日期至信贷到期日不能超过60年;(四)有固定的住所;(五)具备稳定、合法、充足的收入来源,具有较
4、强的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以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履约保证保险,如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付义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险种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与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的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主合同权利总价值;(四)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信贷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以农村合作金融
5、机构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接受下列单位、组织、人员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四)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保证担保;(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退出或禁止准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七)有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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