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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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市城郊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呼市城郊范围内的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于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农信社按年审批发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不含自费、函授、下同),入
2、学前户口所在地在呼市城郊范围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经办农信社认可的个人。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被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不足以保证学生学习期间必要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三)信用良好,学习刻苦,生活俭朴;(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抵押贷款条件;(六)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管理第六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3、担保贷款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如果借款人是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贷款限额。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一学期的基本生活费,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等院校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等院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控制在6000元以内。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学生毕业后6年(不含6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准利率。第十
4、条 利息承担。学生在校期间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8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高等院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第十一条 财政贴息的申报。财政贴息每半年申报一次,其中第一次计息时间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6月20日;第二次计息时间为当年6月21日至12月20日。辖属信用社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盟市所属高校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申请支付汇总表。分别区分隶属关系及所属高校于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报联社信贷管理部,联社信贷
5、管理部汇总后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申报。属于自治区直属的高校,分学校报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属于盟市所属高校,分学校报所在盟市教育局计财科办理。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盟市教育局计财科)接到申报表,在于贷款学生所在高校核对确认无误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盟市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并划至联社。第十二条 对于借款申请人自愿支付贷款利息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信用社可参照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规定的担保方式、贷款限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助学贷款。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相关单位出具的辖
6、区内固定住所证明;(二)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高等院校缴费通知单; (四)就读高等院校账户全称和资金账号; (五)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村委会及教育部门提供的书面贫困证明;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信贷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查审、审议、审批。农村信用社接到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借款人。(一)贷款调查。在接到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如实
7、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审批书中的调查部分。(二)贷款查审。经办信用社由审查岗人员负责审查,审查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结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 3、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三)审议、审批。经办信用社根据规定权限决定是否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小组)会议,根据调查、审查意见,评估风险状况,核定贷款最高授信额度,提出具体措施。审议、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信用社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审批意见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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