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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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保障理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理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省联社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理事会是省联社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和社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遵照省联社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出席理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省联社许可或法律及主管部门要求,不得对外披露理事会的任何相关文件或信息。第二章理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范围第三条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中:社员社理事11名(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
2、过一人),省联社职工理事2名(省联社职工中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社员社理事由社员社的代表担任,省联社职工理事由省联社职工担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1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担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履行职责。第四条理事会的议事范围如下:(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三)制订省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四)制订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六)决定省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七)制定省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八)聘任或解聘省
3、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九)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十)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方案;(十一)拟订省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十二)听取省联社主任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十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联社章程规定应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三)签署省联社股金证书、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
4、授予的职权;(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当指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代行其职权。第六条理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省联社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社员大会批准。第三章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日的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省联社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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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 联合 理事会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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