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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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均由总行统一组织制定。本制度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原为贷款)的总称。本制度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行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
2、人是指有权经营个人信贷业务的本行及其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第二章 个人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 总行设三农个人业务部,承担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并负责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等。第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集中审查审批制,即个人信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除外)原则上集中在个人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查审批。第六条 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第七条 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
3、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第三章 个人信贷业务种类第八条 个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货币资金。个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九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
4、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查,合理确定保证额度。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不动产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动产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抵押率=贷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格100%3、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权属、价值以及
5、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应当根据质押物情况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比例,权利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动产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质押率=贷款金额权利价值(动产评估价值)100%第十条 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生活、消费开支资金需求的贷款。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第十一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必须在按要求报备或报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信贷对象包括:(一)户籍在本行服务区
6、域内的自然人;(二)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三)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三条 申请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或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备还款意愿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第十
7、四条 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三)在本行服务区域内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四)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八)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原则上提供抵(质)押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第十五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一)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二)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
8、(三)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四)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五)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六)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的;(七)截止借款申请日,借款申请人家庭仍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的。(八)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九)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及本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第五章 产品开发第十六条 总行在对市场和客户的调查分析基础上,研究与设计个人信贷产品。个人信贷产品推广前,应先进行营销试点。第十七条 开发的个人信贷产品,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按要求报批(
9、报备)后方可进行营销试点。第十八条 推出个人信贷产品的基本程序为:市场调查与分析、产品研究与设计、产品审议、产品报备与报批,产品营销试点、产品完善、产品推广、产品市场信息反馈、产品评价与总结。第十九条 推出个人信贷产品的基本流程:监管部门反馈结果新产品报批(报备)推出产品 本行分支机构 总行 提出产品研发需求市场调查、分析、信息反馈经批准的产品进行试点、推广市场调查、分析、信息反馈客户和市场第六章 个人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条 个人信贷业务的操作管理应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见附件)第二十一条 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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