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理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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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理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联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其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遵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四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第四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联社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理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
2、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理事会应予采纳。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根据联社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批露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理事会的召集和变更。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联社主任提议。第七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指定具体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如未指定,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签名推举函的理事可直接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应说明未由理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开理事会的依据。第八条 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各理事。第九条
3、理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理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同为放弃在这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二条 理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十三条 非理事副主任、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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