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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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业务系统)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及通过其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第三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
2、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第四条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以及出票社(行)与代理付款社(行)的资金清算。第五条 入网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密押系统。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冠以入网机构名称和农信银中心统一的标识图案,并由农信银中心统一组织印制。汇票专用章由入网机构所属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尺寸和式样统一组织刻制。银行汇票的密押
3、系统由农信银中心统一管理,编核押机具及压数机由农信银中心统一定制、配发。第六条 签发银行汇票的入网机构称为出票社(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入网机构称为代理付款社(行)。第七条 具备办理农信银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权限的所有入网机构均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社(行),实现互为代理兑付。第八条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入网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应确保在农信银中心的清算账户有足够资金;入网机构兑付银行汇票,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出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收到农信银中心的确认信息后办理汇票解付;农信银中心收到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并确认无误后,应实时将兑付资金划至兑
4、付银行汇票的入网机构的清算账户。第九条 农信银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行为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农信银中心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 签发第十一条 入网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签发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第十三条 签发银行汇票时,出票社(行)应及时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向农信银中心发送汇票业务信息,并确保清算账户有足够资金。第十四条 农信银中心收到出票社(行)发送的签发汇票业务信息后检查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账户余额,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
5、,系统将签发银行汇票资金圈存,并向出票社(行)返回“圈存确认通知”的信息;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系统自动返回“拒绝处理”信息。第十五条 出票社(行)收到农信银中心“圈存确认通知”的信息后,可以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若收到“拒绝处理”的信息,不得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客户。待资金调剂到位并收到“圈存确认通知”的回执信息后,再将银行汇票交付申请人。第三章 兑付和清算第十六条 代理付款社(行)收到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或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票面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中心发送资金清算请求。第十七条 农信银中心收到代理付款社(行)的清算请求,对有关事项确认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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