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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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实施办法 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根据我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2012年,有关乡镇(涉农街道)率先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试点;2013年,各乡镇(涉农街道)都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会,争取全市达到100家以上;2014年,在试点成功基础上全面推广建立农村资金互助会;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农村资金互助体系。二、工作原则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会组成、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自我服务组织。建立农村资金互助会应按照“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要求,遵循
2、“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和“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思路。具体原则为: (一)坚持为农性。以合作社的社员为主要成员,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二)坚持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内部经营、风险自担;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三)坚持会员制。成为农村资金互助会会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吸纳会员入会资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互助会会员内进行。禁止农村资金互助会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四)坚持规范性。农村资金互助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到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并接受监管部门
3、的监管,确保农村资金互助会安全稳健运行。(五)实行二次分配。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当年积累在弥补历年损失后,按照会员入会资金、缴纳互助金的积数比例等约定方式向会员进行二次分配返还。三、设立条件农村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合作社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划、合作组织名称资金互助会依次组成。如:县(市、区)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或县(市、区)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具体条件如下:(一)会员应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不得吸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公务员等入会。(二)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出资额。农村资金互助会筹资总额不超过
4、50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会会员的入会资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会。单个会员入会资金比例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县(市、区)农合联批准,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三)农村资金互助会章程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要求;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会要积极开展保险互助服务。四、设立程序(一)按规定确认组建对象和发起人。由合作社注册地乡镇农合联牵头确定10名以上符合会员条件的发起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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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发展 农村 资金 互助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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