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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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 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 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 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 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 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
2、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四条 责任认定范围(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 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 贷业务。(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 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第五条 责任类型(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 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
3、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 务风险的。(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 能识别的。(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 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 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 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 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 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 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
4、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第七条 信贷业务应严格实行调查与审查分离、审查与审批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分支机构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履行调查岗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或审贷小组(超过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岗责任,设立独立审查人的, 由审查人员履行审查责任;超过分支机构授权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含法人机构前 台部门参与调查的人员)履行调查岗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审查人员)履行审查岗 责任,法人机构履行独立审批人或集体审批责任;超过法人机构独立审批人权限的 信贷业务,由审贷会履行集体审批责任,审查部门履行审查责任。第八条 调查岗责任。调查岗包括调查人员和调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分支
5、机构负责人和法人机构前台部门负责人)。(一)调查人员责任: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贷 款条件等进行初审,收集借款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和评价工作,出具调查报告,并 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二)调查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信贷人员开展贷前调 查工作;法人机构前台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 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进行审定,同时应直接 参与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调查评价工作。第九条 审查岗责任。审查岗包括审查人员和法人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一)审查人员责任: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
6、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和风 险防控措施。(二)法人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责任:负责审核审查人员提交的审查报告的整 体质量,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进行审定,同时应直接 参与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评审工作。第十条 审批岗责任。审批岗包括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一)独立审批人责任: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并对超过授权范围 的信贷业务提出审议意见。(二)集体审批分审贷小组和审贷会两个层次,其责任分别是:审贷小组负责 分支机构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审议、表决和审批,对超过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通过 表决形成上报意见;审
7、贷会负责受理独立审批人权限之外信贷业务的审议、表决和 审批,其中审贷会主任负责组织召开审贷会,与审贷会成员共同审议、表决信贷业 务,并将表决结果向董(理)事长汇报。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按规定设立一票否决权,对明显不符合产业信贷政策要求、经营宗旨和监管规定的信贷业务予以否决,由执行一票否决权的领导行使,同 时对上报省联社报备咨询的贷款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放款操作岗责任。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和会计人员。(一)放款操作人员责任:负责落实审查、审批环节提出的贷前条件和用款条 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征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 案资料。(二)会计人员责任:负责在放款出账前对信贷
8、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 相关凭证和审批手续等进行合法、合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依据信贷业务审 批表、放款通知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第十三条 贷后检查岗责任。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贷后检查人员责任:负责按规定的时间、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 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 理建议报告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 息;对保全资产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潜在 风险发出预警提示,对客户的违约行为作出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负责根据客 户偿还
9、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负责风险分类资料收集、初分及撰 写分类工作底稿。(二)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人,其责任分别是: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贷后检查人员履行贷后 检查职责,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或可能形 成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全辖信贷 资产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对分支机构报告的风险信息及时进行处理,或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化解建议。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岗责任: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 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10、 资产保全岗责任:负责不良信贷资产保全、清收、处置和考核工 作,接收、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对问题类客户开展法律诉讼等。第三章责任界定第十六条 调查岗责任界定: (一)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开展了贷前 调查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给客户回复的,主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担 次要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信贷人员开展贷前调查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客 户的,调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调查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二)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担保人资料的,对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
11、行全面核实的,主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担次 要责任。(三)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和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 未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实、抵(质)押物价值不符、手续不完 整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主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担 次要责任。(四)未出具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未真实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 的有关信息的,主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五)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主调查 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六)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
12、施的,主调 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七)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的,授意领 导及接受授意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抵制 的,承担主要责任。(八)调查人员与客户勾结弄虚作假,并在调查报告中虚构事实、存在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疏漏而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参与弄虚作假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 任。(九)法人机构前台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贷调查,存在本条前六款事项的,主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次调查人员和调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存在本条 后二款事项的,接受授意或参与弄虚作假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法人机构前台 部门参与分支机构调查
13、,存在本款事项的,分支机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法人 机构参与调查的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十)调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调查信贷业务的调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 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审查岗责任界定:(一)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出具审查报告的,主 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过权限上报的信贷业 务,下同)承担次要责任。(二)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 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审查 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三)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
14、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 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审查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授意领导和接受授意的审查人员承担 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明知审查人员接受领导授意而未抵制 的,承担主要责任。(五)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 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明知审查人员提供虚假报告而未抵制的,承担主要责任。(六)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 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审批岗责任界定:(一)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信贷的
15、方式化整 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信贷业务的,属于独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承担完全责 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贷小组或审贷会主任承担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 承担次要责任。(二)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属于独 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承担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贷小组或审贷会主任承 担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三)在借款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属于 独立审批的,独立审批人承担完全责任;属于集体审批的,审贷小组或审贷会主任 承担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四)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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