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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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范综合业务系 统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保障综合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 行,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账务数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集中存储,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统一管理。账务处理采用日间实时记账,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处 理模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全省各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第二章综合管理规定综合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股金管理、内部账管理、查询 记账、客户管理和机构日结、年(月)终处理等
2、。第一节 机构管理第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对系统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行级别管理,依 据各机构管理级别不同,将机构分为以下级别:省级机构: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机构; 地市级机构:省联社办事处;县级机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银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下简称 “法人行(社)”);信用社级机构:信用社(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 分社级机构:信用社(银行)分社、信用社(银行)银行分理处、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等。第五条 根据机构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划分为账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两类。 账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进行与自身业务相对应的各种账务处理机构
3、; 管理机构:为了经营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其他管理要求而设立的虚拟机构。 第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是:前四位编码与行政区划编号相同,五至六位为法人行(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编号,后四位为机构顺 序号,由省联社统一规范编制。第七条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账务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奇数编号,管理机构的机 构代号按偶数编号。第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应严格遵守农村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 统柜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各级账务机构均设立现金库,由库管员负责现金入库、 出库、柜员尾箱现金的上缴、领用等。第十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柜员
4、不得为 他人代填或代改缴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柜员必须核对传票金 额与现金无误后,方可做现金收付交易。第十一条 日终时,柜员应将柜员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方 可日结。第十二条 柜员在上缴尾箱现金前必须将柜员尾箱实物和综合业务系统中记载 情况核对一致,做到账款相符。第十三条 同一机构内某一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柜员可以从机构库中领取,也 可以从其他柜员尾箱调拨。各级机构应设定账务柜员尾箱的最高限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及时上缴库管员 管理。第十四条 柜员尾箱交接时,交班柜员在交接前必须将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实 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一致,核对不符的不允许交接;接班柜员必须将
5、接收的 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第三节 凭证管理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由 各法人行(社)总库库管员统一入库后调拨到下级机构;非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凭证、综合业务系统凭证库中未有的凭证种类需手工记账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由 下级机构柜员自行入库。第十六条 调出机构管库员必须核实调入机构库管员身份后方可调配凭证。第十七条 凭证库间调配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库间调拨单,由调出机构库管员 与调入机构库管员双方签章。第十八条 柜员领用或上缴凭证时必须由管库员和领用(或上缴)柜员共同操 作完成,空白重要凭证领用(或上缴入库)单由库管员和领用柜员或上缴柜员签
6、 章。第十九条 未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需要作废的,上缴前必须做到账实相符,上 缴入库后库管员做作废处理,作废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必须经过主管柜员授权。第二十条 空白重要凭证出售时,柜员接到客户“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后, 应认真审查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上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单位名称与印鉴卡单位 名称、账号与户名等是否相符。第二十一条 对无法联动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使用后要进行手动销号处理(如贷款证、手工收贷凭证等)。第二十二条 凭证口头挂失可在系统内任意网点办理,柜员应提醒客户在5天内 到开户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逾期不办,挂失自动失效。第二十三条 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只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
7、效身 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只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第二十四条 客户办理密码挂失,需提供挂失密码的银行卡、存折或存单,并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及 复印件,可在法人行(社)范围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办理凭证和密码同时挂失业务,简称“双挂”业务,比照客户办理书面挂 失业务处理。第二十五条 书面挂失或密码挂失七天后,客户可凭挂失申请书回执联和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支取、挂失补发或密码重置手续,并不得委托 他人代为办理。客户挂失申请书回执联遗失,应重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原挂
8、失申 请书作废。第四节 客户管理第二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中单位或个人存款、贷款和股金等开户交易,系统 均联动查找客户信息,如果该客户信息不存在,则要首先建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 息时必须依据客户的真实、合法、有效证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的采集应规范、准确,严禁任意输入不合法、不规范的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全省共享;客户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客户信息、对私客 户信息、不良客户信息。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前未完善信息的客户第一次办理业务时,柜员应根据客户 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证件更改证件类型和号码,将信息补充完整、规范,从而使系 统数据逐步完善。第二十九条 修改客户信息时,客户需填写书面申请,柜员
9、审核证件无误后, 根据客户提出的修改内容经主管授权后进行修改,不得跨机构修改客户信息。第三十条客户信息一经建立,不得删除,如特殊原因需删除时由法人行(社)以书面材料统一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经批准后由科技信息中心进行处 理。删除客户基本信息时必须是所有关联账户都已经销户,且不是担保人(或担保 单位)、质押物所有人等,客户号删除后所有客户相关信息一并删除。第五节 公共交易第三十一条 所有记账交易必须真实,要严格审查凭证的合法性,并经复核或 主管授权。该交易只能处理本机构业务,不能跨机构办理。第三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提供以下错账冲正处理方式:1.当日冲正:是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进行冲正处理;2.
10、隔日单方冲正:是用于对当年错账进行调账处理,该交易只记单边账,必须 与其它交易配合使用;3.隔年单方冲账:用于隔年的错账进行调账处理;4.隔日、隔年单方补账:是用于对隔日、隔年漏账进行补账,该交易只记单边 账,必须与其它交易配合使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时,必须由原操作柜员填写错账更正审批 单,经主管或以上级别柜员审批后办理冲正交易,并登记错账更正登记簿。第三十三条 冻结、控制客户账户只能由客户的开户机构处理,柜员接到有权 机关要求冻结或控制某客户存款的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时,按规定审查冻 结、控制人的合法证件和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经主任(行长)或机构负责 人审批授权后办
11、理,并将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第三十四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原作出冻结、控制决定的有权机关可以做出 解冻(控)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柜员审核解冻(控)人的合 法证件和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后,经主任(行长)或机构负责人授权解除冻 结、控制,冻结、控制人应在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上签名,柜员加盖业务用 章及经办人名章,通知书正本专夹保管,复印件作附件。 第六节 机构日终、月终、年终处理第三十五条 柜员每日必须在规定的营业截止时间内进行柜员现金碰库、凭证 碰库、柜员平账检查、机构平账检查、打印现金收付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 单、流水账、科目日结单等,再做机构日结等
12、,不得无故延迟或不进行机构日结。 第三十六条 年(月)终日结后各非法人行(社)的损益类科目账户余额全部 直接上划法人行(社),年终损益上划后必须将损益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并结出本年利润总额第三十七条 法人行(社)财务部自制凭证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再根据 年终决算文件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弥补历年亏损,全部业务结束完毕后,柜员必须 按正常程序做日结并签退。第三十八条 省清算中心所有业务处理完毕系统进行日终切换后,柜员方可进 行年终决算账表的打印。第三章存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三十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实行免填单方式,但必须要求客户在电脑 打印的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无折(卡)存款时客
13、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他人代理的应出示代理人 身份证件,并在凭条上填写存入账户的姓名、存款账号或卡号、证件种类及号码, 同时在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综合业务系统 中对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实行限额授权管理。第四十一条 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应严格遵守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 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节 对公活期存款第四十二条 对公活期存款包括普通对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三种 类型,对公通知存款使用存款证实书作为支付凭证。第四十三条 对公活期支票户需客户存款后才能发售对公支票,对公活期销户 时,发售给该账户的剩余支票系统自动进行作废处
14、理,并要将剩余支票全部收回, 柜员将实际收回的支票剪角后附在当日的销户传票后进行装订,对公活期开销户需 会计主管进行授权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公活期可开办的业务代号包括:对公活期支票户、其它活期存款、财政性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县级地 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财政预算外专项存款、银行 承兑汇票活期保证金,柜员必须严格按照各业务代号所核算的内容进行选择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公活期账户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 “对公活期转账”交易只可以在本机构内进行转账,不允许跨机 构转账(系统内跨机构转账业务在结算模
15、块中作电子转账交易处理),对公活期户 可以转向对公活期户、个人结算户、其它待销账,同时其它待销账也可转入对公活 期。第四十七条 对公协定存款账户开户只有对公活期支票户才可以开立,同时与 指定的对公活期账户建立协定关系,约定基本额度。第四十八条 协定存款户根据约定的基本额度对对公结算账户的余额进行控 制。当约定的对公结算账户余额大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自动将超过基本额 度部分转入协定账户;当约定的对公活期账户余额小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 将自动从协定账户中把不足基本额度部分转入对公结算账户中。第四十九条 对公活期支票户计息方法为“按日浮动计息”,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计息方法为“利随本清”
16、,其他业务代号,计息方法可由柜员根据实际业务情 况进行选择。第五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分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两种,支付条件 和单位活期、定期存款一致,保证金账户销户后转入应解汇款账户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对公活期存款暂不支持异地取款,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通存业务。第五十二条 对公活期支取现金,只有客户账户为基本账户或为可取现账户时方可取现,非基本户或非可取现户,不可取现。第五十三条 查询对公活期账户资料只限于查询本机构对公活期账户。第三节 对公定期存款第五十四条 对公定期存款不允许现金开户,只能转账开户,一万元起存,存 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到期凭存款证
17、实 书支取本息。第五十五条 对公定期存款模块中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定期保证金,按单位定期 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银行承兑汇票定期保证金到期后直接作销户处理,转入应解 汇款账户。第五十六条 对公定期存款允许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只允许办理一次,销户时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第五十七条 对公定期部分提前支取后,给客户换发新的存款证实书,但客户 存款的账号和起息日均不改变。第五十八条 对公定期存款销户不允许异地销户,同时,该账户存在不可销户 状态时也不可销户。其中,不可销户状态是指该账户与贷款关联的账户、冻结、控 制等其他不可销户原因。第五十九条 对公定期存款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
18、,不得作为质押的权 利凭证,可以使用对公凭证更换交易实现存单与证实书的互换,办理抵押贷款时以 存单作为质押物。第四节 个人活期存款第六十条 个人活期存款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包括个人活期储蓄户、个人活期结 算户、定活两便和个人通知存款。第六十一条 个人活期储蓄户、个人活期结算户和个人通知存款使用个人存折(卡)作为凭证,定活两便使用存单作为凭证。第六十二条 活期储蓄转账交易中,活期储蓄专指个人结算户;个人办理转账 或汇款业务的,可通过电子联行、现代化支付相应交易进行处理。第五节 个人定期存款第六十三条 个人定期存款可开办的业务种类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教 育储蓄、整存零取。第六十四条 整存整取打印
19、存单,零存整取、教育储蓄、整存零取打印存折。第六十五条 整存整取可以部分提前支取,但只允许一次。整存整取部分提前 支取业务只能到客户原开户机构办理。第六十六条 个人定期提前支取或销户时,客户出具开户时登记的有效证件, 柜员需核对相关身份证件,并在输入证件号码后才能提交成功,输入的证件号码必 须和客户开立账户时的证件号码一致。第六十七条 零存整取或教育储蓄允许客户隔月续存,但必须是开户金额的两 倍,如连续两月没有续存则视同违约,应续存日为该账户违约日,支取时该日及其 以后存入的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计息。每月只允许客户存一次,不可预存。第六十八条 整存零取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本金的,可
20、以 在约定日期按约定支取金额提前支取一次本金,即可取两倍的每次支取金额,在以 后相应停取一次,其余照原约定日期不变。第六十九条 整存整取申请自动转存次数没有限制,即客户约定为自动转存 后,可多次自动转存。 第六节 存款计息规定第七十条 活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 整取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对公定期存款、对公活期存款 的计息规定仍按原规定办理。第七十一条 个人通知储蓄存款(一)基本规定1.储户办理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的支取,须按约定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营业网 点,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2.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
21、计息:(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3.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 不计息。4.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二)计息公式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三)对公通知存款计息规定及计息公式同个人储蓄通知存款。第七十二条 对公协定存款(一)基本规定 协定存款计息天数平年365天,润年366天,有一天累计一天积数;每季度结计利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
22、个月的二十日,各季结息日的次日(即21日)将利 息自动过入对应的结算户;每季结息时按当日挂牌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户销 户时把本息合计转入约定的活期户中。(二)计息公式 计息公式同对公活期存款。 第七节 其他业务规定第七十三条 对查询账户信息的只允许查询本人、本单位账户(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并须会计主管授 权后查询。第七十四条 所有银行类业务收费,在“银行业务收费”交易中处理,由系统 根据设定的计费方法自动计算收费金额,经授权后柜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手工输入 的收费金额进行收费。第七十五条 存款出现透支余额的账户、与贷款关联的结算账户、与协定
23、户关 联的结算账户、与自动续存户关联的结算账户、粮补户、冻结、控制账户,均不可 办理销户手续。第七十六条 只有支付条件为凭密码的单折凭客户合法证件才能将不通兑改为 通兑,如果是通兑账户则不允许修改支付条件。第七十七条 “打印储蓄账户存款证明”交易需客户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经会 计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所打印的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第七十八条 老系统储蓄旧单折必须进行销户处理或重新更换新单折后才能正 常办理业务。第七十九条 存款模块中特殊类交易需要客户手工填写特殊业务申请表,经审 核后进行办理。第四章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八十条 综合业务系统中一般贷款指信用社向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事业单
24、位或个人发放贷款(除消费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消费贷款指住房按揭、汽车按 揭等按公式法计息的贷款。第八十一条 一般贷款按客户号可分为对私贷款和对公贷款,其主要区别在于 客户号是对公客户号、还是对私客户号。目前系统消费贷款仅处理对私按揭消费贷款。第八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客户号把客户的所有贷款关联起来,每个客户 号可对应多笔贷款,每笔贷款在系统内只产生一个贷款账号,其贷款账号对应一份 借据;除额度贷款以外,每笔贷款系统只接受唯一的合同编号。额度贷款和非额度 贷款的主要区别是额度贷款分次发放,非额度贷款一次性发放。第八十三条 综合业务系统中贷款账户的结构是每一笔贷款有对应的一个贷款 账号、五个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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