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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鉴国际监管新规 谨防流动性风险 始于年下半年的金融危机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的若干年里,全球金融系统的流动性非常充裕,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更是改变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的特性,使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难度加大。在金融危机中,一些积极从事复杂金融产品交易或过度依赖大额批发性融资的银行遇到了空前的流动性危机,其中部分银行即使获得了中央银行提供的大规模流动性支持,仍不能摆脱破产的厄运。此次危机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中存在的粗放与低效的问题。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高管层对流动性风险
2、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资源投入不足;未能有效评估产品或业务线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导致风险容忍度过高;未能有效评估或有负债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认为流动性严重紧缺的状况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因此压力测试假设条件的设定过于宽松;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联系不够紧密,未能考虑部分融资渠道失效时的影响。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际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不统一,国际监管协调不足,因此难以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变化进行有效监管。针对金融危机反映出的问题,二十国集团(G20)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督促银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
3、。同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机构在2010年前制定新的监管框架,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流动性水平。国际监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近10年来,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在努力推动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的提高。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稳健做法,对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提出指导原则。该文件虽然主要针对大银行,但对其他银行有广泛的适用性。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将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检查作为第二支柱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监管当局保证每家银行都建立能够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系统,并根据流动性资产状况和市场的流动性状况评估本行的资本充足率。2006年,巴塞尔委员
4、会重新修订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此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原则,细化了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有效性的评估标准。金融危机爆发后,2008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分析了影响流动性风险管理发展的一些重要的因素,讨论了各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提出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一些方向。2008年9月,为满足银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暴露的需要,在对2000年发布的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稳健做法进行了重大修订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以下简称稳健原则)。2009年12月,为进一步提高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增强流动
5、性风险跨境监管的一致性,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作为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全球框架的基础,并通过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发布、组织全球银行业开展测算(QIS)。经过长达1年的征求意见、测算校准和讨论完善,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计量框架)的规则文本。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对二十国集团所提要求的积极回应。一般地,当提到流动性风险国际监管新规,大家都会想到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及其提出的两个新监管标准。
6、实际上,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文件中多次提到,计量框架是稳健原则的补充,银行应达到两个新监管标准,并遵守稳健原则的有关规定。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流动性风险国际监管新规应包括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一)稳健原则的主要内容。稳健原则在总结本次金融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扩充和深化,内容涵盖基本原则、治理架构、管理方法、信息披露和监管实践等。稳健原则共有17条,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包括应持有高质量流动资产储备以应对压力事件;明确了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在
7、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银行制定流动性风险政策和风险容忍度;要求银行全面运用现金流预测、限额控制和流动性压力测试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要求银行制定稳健的应急融资方案;要求银行维持足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流动性应急需求等。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要求监管当局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和流动性风险敞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银行风险管理缺陷或敞口过度问题,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金融体系总体稳定性。(二)计量框架的主要内容1.新监管标准计量框架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新标准: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 净稳定资金比率
8、(NSFR),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流动性覆盖率的目标是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的目标则是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冲击力。两个标准不仅针对流动性风险在压力情况下凸显的情况引入了压力情景,而且考虑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各国在存款保险制度上的差异、批发与零售资金来源的行为差异、覆盖了表外业务及非契约性的资金流出分析,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同时,通过由国际组织制定统
9、一的计量标准,也有助于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在各国和地区的一致性,在全球范围内增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协作的可操作性。当然,新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仅仅是最低流动性水平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明确了各国监管当局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更高的流动性最低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实施时间表,流动性覆盖率于2011年进入观察期,2015年正式实施;净稳定资金比率2012年进入观察期,2018年正式实施。设置较长的观察期主要出于以下两个考虑:一是为银行建立报告机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以满足指标要求预留一定时间;二是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在观察期内充分跟踪、分析新指标对金融市场、银行授信以及经济发展的潜在影响,并在必要时采取应
10、对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将在观察期内持续开展定量测算,并对指标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2.辅助监测指标针对各国监管当局在流动性风险方面的监测措施和理念高度多元化的问题,为促进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巴塞尔委员会在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将上述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作为监管指标的同时,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中提出了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分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指标,建议各国监管当局作为流动性辅助监测工具自愿决定是否实施。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实践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关注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经过不断摸索和改进,形成了一套实
11、用性较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由4个监控指标(分别是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4个监测指标(分别是经调整资产流动性比例、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余额比例)构成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现了“简单、实用、有效”的特点,从多个维度为监管部门和银行对流动性状况进行量化监测和分析判断提供了支持,在引导商业银行科学设置风险偏好、合理发展资产业务、确保融资渠道的分散性与稳定性、适度控制期限错配、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
12、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2009年9月,银监会在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部分国家和地区流动性监管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我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管理体系、策略、政策和程序、具体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比较全面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观点和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填补了我国监管法规的一个空白。各商业银行积极探索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
13、断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特别是在指引发布后,各商业银行对照指引对本行流动性管理进行分析、根据指引要求完善治理架构、细化内部流动性管理制度和程序、积极改进和加强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建设流动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和逐步建立并优化流动性应急预案、积极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监管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各级监管部门积极开展流动性风险监管,国内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积累了一定的国际监管对话与合作的经验,应对流动性压力事件冲击的能力提高。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通过细化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制度、强化对流动性风险的非现场监测和现
14、场检查、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压力测试、针对流动性指标不达标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等手段,积极开展流动性风险监管,促使各商业银行将流动性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银监会加强了与国内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了正式的协调机制,制定了应急预案,还按照跨境监管合作的有关原则,加强了与各有关国家监管当局的沟通与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事件冲击能力奠定了基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向虽然我国银行业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银行片面追求扩张速度等不审慎经营行为加大了流动性风
15、险管理的难度,监管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监管人员的判断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一,在坚持简单、基本、有效指标的同时,合理引入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国际新标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主动性和科学性。注重将定量标准蕴涵的管理思路与方法运用到日常流动性风险管理当中去,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各业务条线的约束能力,在发展、盈利与风险管控中寻求平衡,保持合理的流动性水平,强化流动性压力事件应对能力。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本行计算机信息系统,提高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其二
16、,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和监管人员都应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各项监管要求,完善治理架构、明确风险偏好和政策和程序、改进技术与手段、优化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一些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因其资产、负债规模较小,客户集中度更高,市场融资渠道相对狭窄,其应对市场波动的经验与大银行相比较为少一些,应给予更多关注,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指导。其三,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纠正不审慎的经营行为,防止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
17、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与完整性。各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纠正按月末、季末时点数简单进行业绩考核的不科学的做法,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逐级传导至每一个经营部门、每一个业务人员,落实到每一项业务的创新、每一个机构的设立、每一项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从而防范以牺牲风险控制为代价的短期化经营行为,确保最终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其四,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流动性风险监管能力,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与手段,加强国际、国内的监管协作,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对压力测试、行为建模的分析、审核能力;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流动性风险监测的支持能力,加大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力度,灵活运用各种监管工具,切实推动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与国内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监测与应对;进一步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中资银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跨境监管对话与合作,提高跨境经营机构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能力,维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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