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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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真 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提高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 和资产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国 银监会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各类非信贷资产。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 和风险性两类。其中: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
2、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 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 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 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 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第四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质量进行全 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将非信贷资产 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第五条非信贷资
3、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 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 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 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 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 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 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第二章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第六条信用社(银行)
4、金融机构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 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 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 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第七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 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中的
5、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 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 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 质量分类方法。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6、(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 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 损失的资产。专家组可由各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 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评估机构)。考虑到这次分类工作时间要求紧,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不仅成本高,而且评估定 价时间长;因此,对于专家判定法,全省统一以各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参 考其他分类方法,综合判断和确认预计损失情况,确定分类结果。第三章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第八条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 险性非信贷资产
7、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 为不良非信贷资产。第九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分别为: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 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 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 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 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
8、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 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第四章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程序第十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规程一般分为三个程序,即初分、初审和认 定,所有程序必须在各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实施。其中,初分阶段的 工作由其分支机构风险分类工作组实施,初审阶段的工作由各行社风险管理小组实 施,认定阶段的工作由各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以贷审会代替的,进行非信贷资产 风险分类时,要吸收财务、稽核和办公室等部门人员参加)确定最后分类结果。因 此,各行社要加强领导,合理分工、加强协作,将三个程序中的每一项工作任务分 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确保分类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9、第十一条 初分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有:(一)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 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审核通打相 符,并组织对非信贷资产占款进行清理清收,对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账户进行调整。(二)收集整理资料。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 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1、背景资料。主要包括: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非信贷资产交易对 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各种因素;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非 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
10、。以上背景资料的分析内容,结合分类结果和处置措施,构成分类工作底稿的主 要内容。2、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主要法律文 书;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 析报告;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 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 依据备查。以上附件材料,经过整理和完善,构成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主要档案资料。(三)提出初分意见。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对风险分类作
11、出初步判断,提 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并按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 表。制作分类工作底稿时,要对照上述工作底稿构成内容,按科目逐笔进行分析, 落实责任,制定处置措施,确保分类理由充分、分类结果准确、处置措施得力。(四)上报初分结果。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 料呈交风险管理小组进行初审。第十二条 初审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审核初分结果。各行社风险管理小组对分支机构风险分类工作组上报的 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 算的准确性。(二)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 确或有疑问的
12、,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并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三)确定初审结果。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四)上报初审结果。将初审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风险管 理委员会认定。第十三条 认定阶段。认定工作由各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定结果。第五章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十四条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将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 账面价值法,一般认定为正常类;对于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由于情况复杂,应比照 下列标准进行分类。第十五条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专项央行票据。根据风险分类方法,
13、将专项央行票据分别按以下标准分 类: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 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二)同业债权。主要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 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均采用风险分 类法进行质量分类。1、拆放同业(1)正常类是指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 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 务;拆借未到期;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 足值。(2)关注类是指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
14、影响债务偿 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 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交易对手改制 (如合并、分立等)对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交易对手还款 意愿差,不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合作;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 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 务;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3)次级类是指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 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交易对
15、手支付出现困难;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 保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足额收回债权;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 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4)可疑类是指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 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拆借合同还款 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 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 损;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
16、且损失较 大;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 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银行) 金融机构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 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经对其财产 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17、,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银行)金融 机构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 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 结执行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债权。因上述至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依 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 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由于上述至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 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2、存放同业款项 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
18、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18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2)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 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 类。(4)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成,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 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
19、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3、买入返售资产(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 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 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分为损失类。(三)待处理抵债资产 “待处理抵债资产”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待
20、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考虑资产状况、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进行质量分 类。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分类标准为:关注类: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 低于其账面价值。次级类: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 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可疑类: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 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损失类: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 预计
21、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 未在有关规定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至少应下调一级。(四)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 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情况。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利息全部划为损失类。(五)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主要运用风险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账龄分类标准为:风险分类资产对象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待结案 诉讼费账龄在3个月以 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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