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绿之源”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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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绿之源”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 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 法、担保法、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绿之源”贷款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主要为从事造林、育林和林产品开发、生产、 加工、经营和流通等相关用途的企业和自然人。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然人1.从事的
2、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范围;2.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3.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自有资本金比例符合相关规定;4.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5.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二)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自有资本金比例符合相关规
3、定;5.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相关 财务指标基本符合贷款的要求;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 或决议通过;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9.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林权抵押范围及登记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坐落在各受理行社业务经营区域内,并必 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第六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
4、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 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未办理森林、林木出让手续的、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八)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
5、、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八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 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 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 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 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第九条 林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 不得超过合同规
6、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若政府规划需要 调整时,应给予不低于抵押权利价值的补偿,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第十条 林权必须在县(市)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第十一条 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 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向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提交书面借款申请、拟抵押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经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调查、审查同意后,书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林 木资产评估,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确定贷款 额度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县(市)
7、林权 登记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由县(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林木他项权证;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第十三条 林权价值的确认(一)价值较为清楚的林权,经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人、抵押人协商认可。(二)林权所涉及的标的幅员宽阔、价值较大的,应请具有林业产权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其中应符合以下规定: 借款人用于抵押的林权为非国有森林资源时林权价值的评估要符合以下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 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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