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政府项目贷款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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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政府项目贷款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政府项目贷款管理,合规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政府项目贷款是指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主导并投资的项目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政府项目贷款办理要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以防范信贷风险为保障,以服务客户为中心,贷款操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项目纳入政府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属于公益性、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二)自主办理。经办机构自主调查、自主审查
2、、自主发放。(三)风险可控。科学评价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对项目资金的支付必须监督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能按期归还。(四)规范操作。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信贷操作规程办理,贷款手续必须齐全,规范。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准入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政府出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第五条 贷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财政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能够出具用本级财力归还项目贷款本息承诺;(二)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能够出具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件;(三)属于上级政府下拨资金
3、用于偿还贷款的项目,本级政府能够提供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相关文件。第六条 借款人(项目)准入条件。借款人(项目)除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一)提供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就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二)提供政府部门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三)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接受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监管。(四)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以上,具体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在办贷前确定无法办理的,应提供有权部门的说明材料。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
4、方式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指第一笔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的时间。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发放短期或中长期贷款。(一)贷款的期限应依据财政能力或政府其他部门偿债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二)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三)可在建设期内合理设定宽限期。第八条 贷款利率。各县级联社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贷款利率,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第九条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方式,原则上不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的评估第十条 借款人评估。重点对借款人的合法合规性、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第十一条 地方经济状况评估。除农
5、村信用社基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调查内容之外,政府项目重点对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经济发展程度。主要分析GDP的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等。(二)地方政府信用状况。重点分析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政府信用记录、政府届期对政策连续性的影响、政府与项目建设法人的关系等。(三)地方政府财政能力。重点分析近3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税收占比、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本级财政负债情况和平均增长率,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已有负债本息偿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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