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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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社反洗钱和大额及可疑支付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除人民银行规定外,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信用社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第三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
2、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 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四条 设立资金组织科为信用社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社反洗钱工作;指定分社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分社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社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2、负责全社各网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3、负责全社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报备工作。4、负责全社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5、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6、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7、负责
3、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第三章 确定客户身份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第八条 各分社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将存款人信息
4、按规定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建立完整的存款人信息库,包括单位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个人存款人的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第四章 人民币业务的报告第九条 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第十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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