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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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质量,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
2、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第三条 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二)真实原则。农村信用社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三)审慎原则。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办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
3、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第四条 分类操作总体上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一)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二)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指引确定的矩阵分类。2、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3、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4、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
5、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额度较小的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确定的矩阵分类,具体额度由各联社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但参照矩阵分类的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自然人其他贷款总额的30%。第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方法及核心定义第五条 分类方法:农村信用社通过各种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财务状况的评
6、估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担保分析是指农村信用社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7、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品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品最低价格计算。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
8、分析、担保分析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操作手册。第六条 核心定义:农村信用社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
9、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实际操作中要紧扣核心定义,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类,预计损失率仅作分类结果验证参考。预计损失率=1-可受偿金额/贷款金额,可受偿金额=第一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第二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正常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0%,关注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0%,次级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0%(含)以下,可疑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0%-90%之间,损失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第三章 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
10、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第八条 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时还本付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一)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二)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三)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四)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
11、途使用贷款;(五)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六)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七)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八)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九)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十)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十一)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日以内。第十条 有下列情
12、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一)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二)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三)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五)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六)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七)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八)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第十一条 有
13、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三)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四)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五)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六)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七)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八)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九)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入损失类:(一)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
14、信贷资产; (二)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第四章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标准第十三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一)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6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保证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61天
15、90天贷款本/息逾期天数91天270天贷款本/息逾期271天以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息逾期91-180天贷款本/息逾期181天270天贷款本/息逾期271天以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91-180天贷款本/息逾期181天360天贷款本/息逾期361天以上(二)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3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保证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3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天数91天1
16、80天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息逾期61-90天贷款本/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91-180天贷款本/息逾期181天270天贷款本/息逾期271天以上(三)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息逾期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保证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息逾期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天数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3
17、0天以内 贷款本/息逾期31-90天贷款本/息逾期91天181天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61-90天贷款本/息逾期91天270天贷款本/息逾期271天以上(四)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第五章 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和表外业务分类标准第十四条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或贷款本金/利息逾期90天以内。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或贷款本金/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
18、以上,或贷款本金/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损失类: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第十五条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逾期天数60天以下61天90天91天180天181天360天361天以上分类结果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划为损失贷款。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对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业务分类等级。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第六章 分类标
19、准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原四级分类中的呆滞贷款,在企业财务信息严重不足或企业已停产关闭的情况下,主要对其非财务因素、担保因素进行分析分类,这类贷款至少归可疑类。第十八条 对于原四级分类中的呆账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标准的,可简化手续,直接归为损失类。第十九条 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贷款至少要划入关注类。其中,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
20、为次级类。第二十条 对于因财务信息不足而无法进行严格财务分析的信贷资产,在严格按照核心定义的基础上,根据用途和借款方式,对其非财务因素分析进行初分的基础上,分类结果应下调一级。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第二十二条 重组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
21、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第二十三条 恶意逃废债贷款,无论何种形式,至少归为次级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第二十四条 关联企业贷款分类。如果企业之间关系松散、关联程度低,各自享有足够的自主权,相互无法控制,可分别以其经营情况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分类;如企业之间关系密切、关联程度高,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分类时要兼顾考虑,被控制企业信贷资产分类结果应不得高于其受控企业的分类结果。第二十五条 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
22、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分类。在建工程项目贷款期限越长,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利影响和风险就越大。项目在建过程中,特别是建设初期,以投入为主,尚无产出,其正常经营收入暂时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对该类贷款,应综合考虑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项目本身是否按计划进行、现金流量是否与预测数一致以及能否保证贷款如期偿还等因素评估贷款的偿还情况。如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归为关注类;偿还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应归为次级类。第二十七条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
23、车贷款的分类结果调整。(一)归为关注类的,纠改后持续按期还款或履约达到半年的,可调整为正常。(二)归为次级类的,纠改后持续按期还款或履约达到一年以上的,可调整为关注;持续按期还款或履约达到二年以上的,可调整为正常。(三)分期还款的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如果出现拖欠本息的现象,应视作整体贷款违约处理,其首次拖欠本息的时间则为贷款逾期的时间;在还清前期所有贷款本息后,逾期时间可以重新计算。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一)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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