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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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行为,提高处置效率,降低资产损失,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指信用社(银行)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其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第三条 可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括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
2、信贷类不良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债权。第四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中的买受人应是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信用社内部人员,债务方及债务方的高管、财务人员,以及经办转让资产的法官、律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不得作为信用社债权受让方。第五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处置程序,公平、公正对待每位投资者,杜绝暗箱操作。(二)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既要尽可能使处置资产达到效益最大化,又要切实提高处置效率。(三)规范操作、定处分离原则。强化程序控制,严格内部制衡,切实防范风险。第二章 处置
3、方案第六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程序实行定处分离。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资产的尽职调查,制定处置方案及处置的具体实施。非调查和处置人员组成的定价小组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处置方案确定处置价格或竞价底价。处置方案和资产价格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有权决策人最后决策后,方可进入处置程序。第七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拟转让资产规模组建两人以上的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经理一名。项目经理为处置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项目小组应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债权构成、债务人(含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还款意愿等。调查采取自主调查和委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拟协议转让的,调
4、查人员应当对买受人的资格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买受人民事行为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拟转让表内单户50万元(含)以上,表外单户100万元(含)以上的债权资产,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九条 项目小组应积极对拟处置资产推介和营销,并进行充分地市场调查和广泛询价。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采取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公允价值。第十条 项目小组在选择与运用债权处置方式时,应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第十一条 项目小组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市场推介情况制订处置方案,并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处置方案应做到事
5、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内容包括:尽职调查的结果、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及参考价格等。要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和定价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充分说明。第十二条 处置方案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定价小组依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定价。第十三条 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处置方案一并提交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予以审议表决。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通过的处置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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