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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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XX(县)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秩序,严肃信贷管理纪律,规范信贷管理行为,促进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市所辖各农村信用社。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贷款违规违纪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两种。第四条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是指在贷款审查、审批、发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对相关违规违纪人员追究的责任。第五条贷款风险责任是指除完全因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原因外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资金损失,对有关审批、决策与管理人员追究的责任。第
2、二章 责任人认定第六条 款违规违纪责任的责任人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第七条贷款违规违纪责任的责任人认定:一、违规违纪发放贷款的经办人和审批人为完全责任人;二、不按规定程序违章操作而形成不良贷款的人员为主要责任人;三、因工作管理不善、把关不严,间接形成贷款风险的相关人员为次要责任人。第八条贷款风险责任的责任人认定:一、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已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审批责任,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成员、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为责任人。二、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对已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审批和执行责任,审批小组小组长、各成员、贷款风险责任书中发放责任
3、人等相关人员为责任人。三、信贷员对权限内发放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发放责任,为贷款直接风险责任人。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第九条认定贷款违规违纪责任人和贷款风险责任人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落实责任,进行追究。第十条违规违纪贷款的责任追究: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贷款,追究其完全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放跨区、跨片贷款;(二)发放顶名、冒名贷款;(三)发放虚假保证贷款或自批自贷;(四)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五)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解决费用等;(六)编造假名发放的贷款;(七)借款人、保证人未亲自办理借款手续,发放的贷款
4、;(八)滥用职权或徇私情发放贷款;(九)擅自、独断发放的违章贷款;(十)抵(质)押物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十一)发放炒股票、期货交易的贷款;(十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擅自减息、缓息的贷款;(十三)发放虚假有价单证的质押贷款;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贷款,追究其主要责任:(一)超权放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以贷收息;(二)调查、考察、审查不细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贷款审批部门决策审批的贷款;(三)到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丧失诉讼时效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四)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贷款;(五)抵押品无故变更、撤走形成不良或损失的贷款;(
5、六)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的贷款。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追究其次要责任:(一)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借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的;(二)负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的;第十一条风险贷款的责任追究:一、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在贷款审批发放前,划清贷款风险责任,并确定贷款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1.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2.经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的授权人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二、信用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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