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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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合理用地,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许可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单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预审意见执行的监管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预审后项目用地监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用地单位预审意见执行情况和县
2、(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情况。(二)不定期抽查。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每季度抽查一个县(区、开发区),对项目建设按照预审意见内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二)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三)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二)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三)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
3、一致。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建设用地供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实施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建设项目跟踪。(二)信息现场公示。(三)价款缴纳提醒。(四)开竣工预警提醒。(五)开竣工申报。(六)现场核查。(七)闲置土地查处。(八)建立诚信档
4、案。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报告、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单位自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每年12月份组织自查,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二)实施检查。每年结合自查情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底通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根据系统预警、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二)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5、,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国有荒地、荒滩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未办理租赁审批手续出租土地的。(二)擅自采用划拨、出让方式批准用地或者应当以竞价方式出租而协议出租的。(三)无权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四)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五)超越
6、批准权限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六)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监督检查方式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对外出租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工作实行定期巡查,每年一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每年12月份组织自查,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二)检查。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结合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底通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租赁合同备案。县(区、开发区
7、)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将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二)组织巡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按照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条款约定,对承租人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情况实施巡查监管。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市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采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规范矿业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许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县(
8、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新设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情况。(二)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办理采矿手续情况。(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实施情况。(四)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七)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八)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资源开采的总量控制情况。(九)申请转让采矿权的,是否符合采矿权转让条件,及采矿权转让后,采矿权人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十)采矿权人申
9、请关闭矿山的,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等情况。(十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十二)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十三)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检。每年组织对矿山企业开展年度检查,要求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等相关资料。(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三)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1次检查,分别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10、(分局)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取一定数量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检率不低于应检矿山的10%。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召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工作汇报。(二)查阅资料。审查年度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三)查看现场。每年组织1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找矿产资源开发利
11、用的薄弱环节。(三)意见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意见。(四)汇总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五)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改)、山东省实施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对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2、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二、监督检查内容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以及东营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东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规定,耕地保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情况,对各县区年末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根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情况,对各县区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根据年度建设占用耕地和各县(区)补充耕地情况,对各县区
13、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及县区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逐级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及更新、落实奖惩等情况。(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检查土地整治开展情况,以及耕地质量等别、地力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地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进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每五年一个规划期,期中和期末进行考核;每年对上一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二)
14、不定期检查。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不定期开展耕地保护日常检查,每季度市级进行巡查,要求县区进行月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听取县区政府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及建设用地项目批复文件、卷宗、图件等内容。(三)现场检查。随机抽取1-2个乡镇,实地查看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整治项目区、地力检测区等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方案。待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经省、国家审核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耕地保护
15、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二)自查。县区政府根据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市政府。(三)组织考核。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四)反馈意见。将考核结果反馈县区政府,并将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报告省政府。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2006年3月东政办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农业高
16、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管委会、市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征地程序履行情况。主要有报批前的政府公告、部门公示情况,实施勘测调查情况以及批准后的政府公告情况等。(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要求,检查组织报件情况。(四)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情况。重点检查报批材料齐全性、相关费用落实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网上审查。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报件,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
17、用地审批管理系统”逐级上报。(二)专项检查。根据省、市安排,会同财政、审计、社保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严格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财政、社保等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二)建设用地批中审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通过“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上报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报件,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部门内部会审,加大对用地的规划计划、地类权属、耕地保护、征地补偿安置、违法用地、土地供应等内容的审查力度。(三)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根据省、市安排的专项行动,对农用地转
18、用、土地征收等进行专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网上审查程序: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设定的审查程序,依法组织部门内部会审后,经由市政府报省审查。专项检查程序:一是制定检查方案。二是实施检查。根据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三是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反馈现场检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8月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及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
19、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立项情况。(二)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三)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四)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五)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和数量增加情况。(六)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七)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八)项目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九)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根据省厅安排,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专项检查。(二)不定期抽查。每年一般安排2次抽查,抽查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内业检查。通过听取报告、检查项目资料等,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二)外业检查。踏勘项目现场,查看项目区内工程数量和质量。(三)质量
20、跟踪。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建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四)开展审计。项目竣工后,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二)实施检查。根据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反馈现场检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对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为规范地质勘查行为,加强对全市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管,维护地质勘查秩序,特制定以监督检查制
21、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情况。(二)探矿权人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情况。(三)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情况。(四)探矿权人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情况、完成最低投入情况。(五)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情况。(六)以采代探情况。(七)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八)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和报送地质勘查成果情况。(九)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
22、查活动情况。(十)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探矿权年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检任务对探矿权人年度勘查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三)日常巡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召开地质勘查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工作汇报。(二)查阅资料。审查每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报告等相关资料。(三)查看现
23、场。每年组织1次年度检查,对地质勘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探矿权年检。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符合年检条件的探矿权人进行年检。基本程序为:1.探矿权人应向探矿权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年检资料。2.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3.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二)矿产督察。督查工作程序为:制定督察计划、现场督察、形成督查报告、督促整改、总结上报。(三)日常巡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地质勘查活动开展日常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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