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现状及政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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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现状及政策建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现状及政策建议TheSuggestionstoChinaBankingOpening-doorandtheActualityAnalysis付胜华FUShenghua(西安交通大学西安2120)摘要:研究银行业对外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首先对当前中国银行业开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接着,从有效维护金融安全,促进民族金融业的发展等战略高度深入探讨了关于银行业是否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全面开放的内涵,开放后的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等重大问题.文章认为,在对外开放进程
2、中,一是要加强对外资银行母国和母行的风险研究;二是要严格外国银行的监管,平衡外国银行分行与外资法人机构的发展;三是要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四是合理引导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关键词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金融安全监管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549(2008)02004706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历程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从1980年到2006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80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1980年,13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
3、,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经过十三年的发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到89亿美元.第二个阶段为1994年至2001年.在这一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着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中国实施了相关政
4、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以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外资银行在华经营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在亚洲地区的发展趋于谨慎.为促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中国适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批准深圳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允许外资银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解决其人民币业务资金来源问题;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允许上海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江苏和浙江,允许深圳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在外汇贷款规模逐年收缩的同时,上述措施促
5、进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发展.第三个阶段为2002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于2001年12月1113加人世贸组织.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稳定的开放收稿日期:20071220作者简介:付胜华,男,j互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生,现在交通银行总行工.47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预期和适时的政策调整推动了外资银行加速发展.中国加人世贸组织五年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机构合并等因素净增加122家.这一阶段的开放措施主要包括:履行加人世贸组织承诺.自加人世贸组织之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
6、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加人时的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四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逐步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同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二,中国银行业开放现状从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为核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开放格局,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发生了质的变化.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中国根
7、据加人世贸组织承诺和自主开放政策的需要,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外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保障了银行业对外开放依法,有序推进.此外,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方面,中国监管部门2003年12月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等方面规定了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规定了投资人股中资银行的具体比例,为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机构设立和市场布局步伐加快截至2006年12月底
8、,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营业性机构中,来自亚洲的有168家,占比为54%,其中香港102家,日本19家,新加坡17家;欧洲77家,占比为25%,其中英国21家,法国15家;北美洲32家,占比为10%,其中美国26家,加拿大6家.从经营地域看,1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设立在上海,占比为32%;深圳40家,占比13%;北京37家,占比为12%;广州28家,占比为9%;天津17家,占比为5%
9、;厦门16家,占比为5%;其他74家,占比为24%.近年来,外资银行还加快了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步伐,共设立营业性机构30家,占全国外资银行机构总数的10%.3.业务品种和经营规模增长迅速根据法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为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按规定经营存款,贷款,结算,托管和代理保险等业务,并可在符合开业时间,盈利状况和审慎经营等方面的条件后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与此同时,中国积极鼓励外资银行金融创新,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电子银行等业务,促进了外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截至2
10、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033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存款总额397亿美元,贷款余额616亿美元;外汇资产总额676亿美元,存款总额178亿美元,贷款余额359亿美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788亿元,存款总额1706亿元,贷款余额2003亿元.4.风险监管日趋完善在逐步对外开放的同时,中国监管部门参照国际良好监管经验与做法,不断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科学审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有计划地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促进外资银行在华稳健经营.截至2006年
11、12月底,在华外资银行不良资产率为0.7O%,贷款损失准备金48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计提充足,多年来保持连续盈利.与此同时,对于少数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审慎经营的外资银行,中国加大了风险防范和查处力度,针对近年来查出的大额虚假交易,超范围经营人民币业务,关联授信严重超标等问题,先后取消了9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罚款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三,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需思考的相关问题面对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后更为复杂的中外资银行竞争环境,我们对外资银行监管也遇到许多新的挑战.如何一方面履行WTO承诺,积极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安全,促进民族金融业的发展,是政策制定者和监管部门需妥
12、善处理的问题.以下是银行业开放后需思考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全面开放不少人认为,全面开放就意味着外资银行将不受任何限制地开展业务,提供与中资银行完全相同的金融服务,这一理解显然不够准确.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WTO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中对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应作出各自承诺,并受承诺约束,因此金融服务自由化程度取决于各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对外承诺,非承诺范围内的可不予开放.不同成员国,金融开放程度和内容也不同.如欧盟成员国承诺,充分保证外国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欧盟市场,对外国资本所占的份额没有任何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只需在任一欧盟成员国获得许可证,就可以在整个欧盟提供服务;日本同样承诺开放其
13、所有金融服务部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几乎没有限制.发展中国家虽然普遍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为了保护本国金融业,仍拒绝开放具体部门,并对市场准入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主要表现在限制允许进入本国市场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数量,或限制某个如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外资总额.例如,智利,埃及,菲律宾等国继续以经济需要作为批准外国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的先决条件.根据我国承诺,全面开放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将完全取消地理位置,经营币种,客户类型,经营实体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我国的全面开放主要是上述承诺范围内的开放,未承诺开放的银行服务,如托管,债券承销等,可不必对外资银行开放.另一方面,即使属承诺范围
14、,通过诸如提高外资银行准入条件,设定监管比例等审慎监管要求,也可限制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速度,保护民族金融业安全.(二)关于国民待遇全面开放后,我国是否在监管政策,监管服务,市场准入等各方面应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相同的待遇,取决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格局与金融安全的判断.根据入世谈判,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国民待遇不包括市场准入,不需超出承诺范围追求中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上待遇的完全一致.二是外资金融机构享受的国民待遇,是以我国在承诺减让表中”国民待遇”栏目下的限制为条件的.即外资金融机构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四种服务方式在华从事中国所承诺的银行服务时,我国应给予上述方面所承诺的国
15、民待遇条件.只有在这一限制条件下,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与中资金融机构同样的待遇.同样的,在其他国家,外资银行与本土银行并未实现完全相同的待遇.在监管服务上,美国外国银行强制法案规定1991年以后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本国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则可继续接受联邦存款保险服务.在监管法规上,美国国际银行监管法(InternationalBankingActof1978)以及外资银行强制法案特别针对外国银行分行或代理行提出监管要求,只有美国本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才适用与美国本土银行相同的银行监管法规.因此,全面开放后仍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
16、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从而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专门的监督管理,而不必要求中外资银行适用完全相同的市场准入与监管政策.(三)关于审慎监管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相对放松,为防止外资银行在全面开放后超常规发展给金融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应强化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这与WTO所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冲突.一方面,在49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可设置更严格的日常监管指标,在技术层面对外资银行进行限制.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为保护存款人或者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分别采用了相对本国银行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如美国国会授权联邦储备体系单独制定对外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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