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
《中银国际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银国际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4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XXXX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 委托人: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3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5五、委托资产10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3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5八、数据的传输和接收16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十、交易、清算交收和资金对账19十一、越权交易处理20十二、委托资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21十三、文件与票据资产的保管22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3十五、信息披露义务26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7十七、保密28十八、违约责任29十九、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30二十、其他事项31一、前言
2、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
3、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XX 2、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XX
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5、委托资产:委托人合法拥有、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6、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7、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账户等。8、现行法律:指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9、日:每一自然日。10、工作日: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日。三、声明与承诺(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委托
5、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
6、,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7、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7、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
8、、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3、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委托人名称:XX公司住所: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1、委托人
9、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定向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3)在此授权并
10、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7)委托人应事先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有权对业务进行确认人的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
11、字样本,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委托人向管理人、托管人发送书面同意书时管理人、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委托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8)依据规定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管理人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1法定代表人: 许刚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拾伍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胡杨联系电话:010-662292571
12、、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13、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操作,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6)发生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
14、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10)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11)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5、20年以上;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5)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1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政编码:100818法定代表人:肖钢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陈丹联系电话:010-851214321、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
16、额获得资产托管费;(3)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2)按照本合同“越权交易处理”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17、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编制委托资产年度托管报告;(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18、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委托资产(一) 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1、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财产:人民币【XX】元整( 小写:¥XX元 ) 委托期限: 【三】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情形,本合同终止。各方也可协商终止本合同。2、交付时间及方式委托资产在本章(三)所述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现金部分)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3、管理期限在委托人将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
19、人及托管人应共同向委托人以传真形式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及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委托期限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满XX年止。 (二)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0、。4、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情形,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5、管理人通过专用账户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1、托管账户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为“中国银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管理人简称+委托人简称或产品简称)”。2、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开立与
21、管理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应经托管人审核。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存单或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的办理流程应参阅有关托管定向委托资产投资银行存款管理事项的协议书(附件六)。3、银行间市场账户开立本委托资产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管理人和托管人代理本委托资产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开立专用债券托管账户,管理人负责按照委托人的投
22、资指令进行委托资产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的操作,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券交割与资金划拨。(四)委托资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共同向委托人以传真形式发送第i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附件二)。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及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的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五)委托资产的提取委托人可以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工作日按照本款规定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提取
23、委托资产以委托人提供的第i期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为准(见附件三)。(六)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无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委托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资产移交以现金方式,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定向 资产 管理 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79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