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福费庭业务调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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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福费廷业务的研究报告许荣星 胡进 于娉*第一部分福费廷业务综述一、福费廷的概念Forfaiting音译为福费廷,也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融资方式。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是一种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二、福费廷的特点1、这些远期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在大多数情况下,票据的开立都是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但随着同业竞争的加剧和业务技术的改进,少部分国内贸易也进入了福费廷业务的范畴。2、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2、但前提是出口商出售的是在正当交易下产生的,代表有效求偿权的、清洁的票据,且一般来说票据还应有有效的担保。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作为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所有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4、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中长期融资业务,融资期限至少是半年以上,以5-6年的较多,也有长达10年之久的。每个包买商都制定自己的时间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条件及他对该笔交易所牵涉的风险的估计。5、福费廷适用于大中型出口合同,对于金额小的项目而言,其优越性不很明显。6、福费廷中的融资利率固定,此外一般还收取承诺费、管理费等。三、福费廷的业务程序(一)询价一般来说,出口商与进口
3、商在签定商务合同之前就应做好融资准备,以便将融资成本打进货价。为了确保能按时得到融资,并且不承担利息损失,出口商应在订立商务合同之前就与包买商联系,询问价格,得到包买商的正式答复及报价,核算成本,将融资成本打进货价,再与进口商进行谈判签约。如果出口商在签订商务合同后再找银行做福费廷,很可能出现自己估计的延付利率低于银行的贴现利率,这样必然要有损失。(二)报价包买商一般应从四个方面考虑:1、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定的信用限额是否有足够的余额来承做该笔业务。2、对担保人的资信评估。3、商品交易本身是否属正常的国际贸易。4、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是否理想。如果上述几个方面均达到满意,银行便根据国际福费
4、廷市场情况做出报价,报价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贴现率。贴现率一般以LIBOR加一个利差表示,LIBOR反映银行的筹资成本,利差反映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2、承担费。承担费是银行在承诺期内根据贴现的面值及向出口商承诺的融资天数计算出来的费用。3、多收期。多收期是指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由于任何延期都会使包买商增加成本,因此包买商在报价时都在实际贴现天数的基础上多加3-7天的宽限期。(三)签约若出口商接受了包买商的报价,便须与包买商正式签订福费廷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及债务凭证。2、贴现金额、货币、期限。3、贴现率及承担费率。4、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义务。5、违约
5、事件及其处理。6、其他。(四)交单根据福费庭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口商在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上背书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后,连同其他的单据在承诺期内交贴现行审核。一般须提供的单据有以下几种:1、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等。2、提单副本。3、发票副本。4、合同副本。5、信用证或保函副本。6、出口商对其签字及文件真实性的证明。7、出口商债权转让函。(五)审单及付款包买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后须认真审核,尤其对出口商签字的真伪要核实。若该包买商是投资性贴现(即自留票据,到期后向进口方银行索偿),应事先得到进口方银行的付款承诺及进口国有关政府和法律的认可文件。然后,经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出口商付款。若该包买商是代
6、理性贴现(即同时转贴给二级市场),则须事先与二级市场的有关银行达成默契。在收到出口商的全套单据后,再背书给下一手包买商,并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收到付款后再支付给出口商。(六)到期索偿包买商向出口商付款后,将远期票据妥善保存,在到期日之前,将票据寄付款银行索偿。付款行按照包买商的指示将款项汇到包买商指定的帐户上,这样,一笔福费廷业务就完成了。如果付款行未能在到期日正常付款,包买商可委托律师对付款行起诉,同时向出口商通报拒付事实,以便取得出口商的协助。若真是由于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和外汇短缺造成无力支付,包买商也只能承担一切损失。四、福费廷业务中包买的票据的类型(一)由进口商往来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
7、证项下的已承兑汇票。(二)有第三者担保的汇票或本票1、由包买商可接受的担保人出具独立保函所保付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进口商自己出具的本票。2、由包买商可接受的第三者加注了保付签字的汇票或本票。(三)无第三者担保的汇票或本票在进口商的资信非常优越的情况下,经包买商同意也可以叙做无担保的汇票或本票的包买业务。1、出口商出具的并已被进口商承兑的汇票。2、进口商出具的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本票。五、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承担的风险包买商在叙作福费廷业务后,就承担了各种业务风险,按照风险形成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外汇汇兑和汇出风险、进口方和出口方信用风险、担保人的信用风险等。包买商从为出口
8、商提供选择期一直到票款的到期收回,上述业务风险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所不同。六、 福费廷业务中的风险参与福费廷业务中的风险参与是指包买商邀请当地的一家或几家银行对自己打算叙作的或已经叙作的包买业务提供风险担保,以清除业务风险。风险参与银行所提供的担保是独立于进口商银行担保之外的担保,对由任何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造成的票款迟付或拒付负有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赔付责任。风险参与的实质作用相当于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单,初级包买商因此而享有双重保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考虑邀请当地银行进行风险参与:1、包买商对进口商担保银行或进口国核定的信用额度余额不足,但由于某种原因(主要是出于盈利方面的考虑)又不愿将票据在
9、二级市场上转售。2、债权凭证的形式不宜于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例如债权凭证的形式是发票。3、包买商对国家风险存在着过多的忧虑,但出于对时间、费用和手续费的考虑,又不想申请购买出口信用险保单,或由于条件的限制买不到出口信用险保单。风险参与对包买商是有利的,风险参与银行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担保可以有效地消除包买商对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存在的忧虑和不安。作为代价,包买商必须负担有关保费。由于风险参与银行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因此包买商必须对风险参与银行承担另外一个责任,就是确认并保证债权凭证和进口商银行担保是有效的债务求偿权。否则,免买商将无权向风险参与银行进行索赔。对风险参与银行来讲,包买商的邀请将视
10、同正常的担保申请。与正常担保业务的不同点在于风险参与银行不能要求包买商提供任何抵押品或保证金。另外,在包买业务中,担保行实际承担着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风险参与银行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只在担保行为违约的前提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包买商与被邀请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后,要签订一份风险参与协议书来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到当期的应收帐款遭拒付或迟付时,包买商通常凭拒付通知或拒绝证书向风险参与银行索赔。风险参与银行必须立即无条件付款并像保险商那样自动获得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包买商在此之后收到的任何有关该拒付的款项均应及时通知并转交风险参与银行,或按其指示处理。如未发生拒付,风险参与银行
11、的担保责任则随每期付款的正常进行而相应递减,并于最后一期应收帐款收回时完全解除。七、福费廷业务中的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当一笔福费廷业务发生问题时,首先要涉及的往往是司法管辖权问题,即哪家法院有权受理案件。因为福费廷业务中使用的单据非常简单,尤其在使用保付签字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很少在交易单据中对司法管辖权和适用法律做出明确的文字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多数法院都以案件与法院所在地有着内在联系为受理的前提条件。例如英国法规定,只有原告在英国的存在并提起诉讼是不够的,被告也应在英国有某种方式的存在,这包括分支附属机构和委托代理,或者合同是依据英国法律生效的,或者合同的有效地或违约地点在英
12、国,或者与英国有着其它的某种联系,这样才能受理。除了司法管辖权的问题,适用法律也是一个主要问题。在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法律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票据受一国法律的管辖,担保受另一国法律的管辖,而福费廷业务本身又受第三国法律的管辖。在实务中,有时情况会更加复杂。即使确定了使用法律,由于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及在某些方面的不明确性使有些问题也以解决。例如英国法律未对保付签字予以正式认可,如问题涉及保付签字且适用法律又是英国法律,那么案子的前提就难以预料。再者,由于各国法律上的差异,同样一个案子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审理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包买商宁愿接受手续较为繁琐的独立保函,而
13、不愿接受保付签字的主要原因,因为当事人可以把司法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单据中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尽管这种规定往往仅适用于保函本身,但在其它单据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对于确定担保的有效性和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都是很有帮助的。关于有关当事人签字权的问题,通常按照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来加以判断。这在实务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大部分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此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例如我国有关的外管法规对有权对外出具外汇担保的机构、法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它未经授权的机构、法人擅自对外出具担保,一些担保则由于违反了当地的外汇规定而被视为无效。再者,如果国内没有外
14、贸自营权的企业直接对外缔结合同并签发了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有关合同与票据也应视为无效,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目前尚无关于福费廷业务的统一法律和惯例,一笔业务中很可能出票、承兑、担保和付款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格外小心谨慎,因为一旦出现问题而诉诸法律时,将不仅产生司法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而且会产生其它的连带法律问题,使问题的解决趋于复杂化。第二部分 根据买卖票据的不同对福费廷业务的分类研究一、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此种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包买的票据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汇票,这种业务占福费廷业务的大部分。(一)业务程序。1、出
15、口商与包买商签订包买合同,即福费廷融资协议。包买合同上通常约定包买票据的类型、贴现率、承担费、出口商的义务及包买商放弃追索权的承诺等。2、进口商向所在地银行(按商务合同上约定的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地银行开出信用证,由信用证议付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通知出口商。3、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并在发货后向信用证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向开证行交单并要求承兑,开证行审核单据后向议付行发承兑通知。4、出口商将已承兑的远期汇票交付包买商,包买商无追索权的贴现付款。5、开证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包买商付款。(二)业务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此种福费廷业务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作为包买商的银行、出口商、进口商、
16、信用证的开证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1、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是贸易合同)。2、进口商与信用证开立行之间的委托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委托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3、出口商与信用证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及票据法律关系:出口商按开证行的授权开立以开证行或其指定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在交单时向开证行提示承兑。4、出口商与包买商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出口商无追索权的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包买商。5、作为包买商的银行与信用证开证行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经过无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包买商成为票据的持票人,并享有票据权利,即在票据到期时请求票据的承兑
17、人付款的权利。由于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叙作福费廷业务时,提交的单据是经过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因此这里我们只分析(1)、(4)、(5)项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于作为包买商的银行来讲可能存在的风险。(三)业务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包买商的权利主要有:(1)要求买断的汇票应是清洁有效的票据。(2)、经过无追索权的背书转让,包买商成为已承兑的汇票的持票人并享有在到期日向承兑行要求付款的权利。其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有:(1)包买商在叙作福费廷业务后,对出口商无追索权。(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兑行提示付款。2、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出口商的权利主要有:(1)、叙作福费廷业务以后,不再对票据承担保证付
18、款责任。(2)、获得融资款项。出口商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用来叙做福费庭业务的票据必须是清洁、有效的,否则不能免责。(2)、按规定向银行(包买商)交纳叙做福费廷的手续费。(四)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1、在叙作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时,包买商除了要承担汇价风险、利率风险、外汇汇兑和汇出风险外,还应承担汇票的到期付款风险。由于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一般是开证行),且由于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它与其它类型的福费廷业务相比,到期付款风险要小的多。但仍有一定的风险,即由于承兑行或开证行倒闭,而无法取得汇票上承兑款项的风险。因此做为包买商的银行在叙做此种福费廷业务时,最重要的一点即选择资信质量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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