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doc
《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商业道德约束固然可起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但建立确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实现公司治理的法制化更为重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在于完善法律保障机制。(一)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股东的大部分权利是要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因而股东大会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的一环,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1.完善累积股票表决制它是一种广泛适用的董监事选举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普遍适用。根据这一制度,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股票权,股东即可集中选举一人,
2、也可分散选举数人的表决制度。表决权是一种强有力的事前控制机制,是对表决权实施救济制度,使少数股东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人事安排,增强他们对公司人事的控制,从董事会内部对董事直接进行监督。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06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年底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年月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八项分别提到了该制度。即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决事项有特殊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该议决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为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与地区所承认。英美法系也
3、认为当大股东对会议事项,有自身利害关系应由非利害股东议决该事项。该制度比起股东大会决议的撤消或无效确认之诉的救济措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以及投入的经济性,其旨在保护少数股股东或公司利益与事后诉讼救济制度相得益彰。法国、德国等国的公司法确立了该制度,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对表决权排除制也高度重视,规定:凡解除股东的责任,公司对股东行使权利,免除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批准股东与公司间订立的协议;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行使属于自已的或第三人的股份的表决权。我国台湾和香港也采纳表决权排除制。3.建立限制表决权制度此项制度专指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权额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
4、不再享有表决权的制度。建立此制度的立法之意在于防止股东会为持有股份较多之股东所操纵。1支配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间接限制,即限制其表决权的效力,以法律规定特定情 况下支配股东,通过表决权行使而通过的股东大会议决无效或可撤消。另一种限制方式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超过上述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另一股份。可以看出,直接限制更有效,能更好地实现限制的目的。4.充实中小股东的股东权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增设以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及质询权。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少数股股东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但该请求若被董事会拒绝时的救济措施未作明文规定,因此公司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小 股东 利益 实体 保护 机制 建立 完善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79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