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13商业汇票贴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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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商业汇票贴现13.1 概述 13.1.1 定义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13.1.2 对象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1.3 用途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帮助企业盘活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3.1.4 种类13.1.4.1 直贴、转贴现、再贴现 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贴现为直贴;各金融机构之间办理的贴现为转贴现;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的贴现为再贴现。本章中的贴现均指直贴。 13.
2、1.4.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现阶段只办理承兑银行名单(见附件2-13-1)所列的商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兑的商业汇票。 13.1.4.3 卖方付息、买方付息和协议付息贴现 按照贴现利息支付人的不同,可将商业汇票贴现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协议付息贴现。卖方付息贴现即由卖方申请贴现,并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买方付息贴现即卖方企业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发出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经审查后,按照与买卖双方事先的协议规定,将汇票票面金额
3、全额付给卖方企业,而向买方企业收取贴现利息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协议付息贴现即买卖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贴现利息。 13.1.5 条件13.1.5.1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条件1.承兑银行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限于承兑银行名单所列中的商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2)已有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并在有效期内。2.贴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3)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13.1.5.2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条件1.承兑
4、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信用等级为建设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2)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的违约行为;(3)建设银行已对其进行额度授信。2.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2)省内(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若贴现申请人的信用评级为AA以上(含)或者总行另有规定的承兑人,可不受此条限制)。3.贴现申请人的条件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条件(见本章13.1.5.1)。13.1.5.3 办理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条件除符合本章13.1.5.1规定的条件外,办理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
5、票贴现业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卖方企业: (1)在当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2)与买方企业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3)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4)资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 (5)与买方企业之间有稳定的业务关系。2.买方企业: (1)在经办行或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划至经办行; (2)资产流动性好,债务结构合理,有稳定、充足的经营现金流量; (3)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13.1.6 期限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6、。 13.1.7 定价及其方法 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与客户协商确定,且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贴现天数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到期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计息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 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计算:到期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的顺延。 13.2 操作程序 13.2.1 受理受理程序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的有关规定,但在各个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同时体现信贷业
7、务的共性要求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个性要求。 13.2.1.1 客户申请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1中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中,对于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在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前,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见附件2-13-6、2-13-7、2-13-8)。 13.2.1.2 资格审查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的有关规定和结合本章13.1.2和13.1.5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1.3 提交材料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建设银行贴现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13-2); (2) 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
8、,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字样;(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贷款卡(证)及年检证明;(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5)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 (6)建设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卖方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买方企业信息,包括名称、
9、地址、主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2)各买方企业在有关合同项下同意支付贴现利息的书面承诺; (3)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买方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13.2.2 调查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的有关规定。 13.2.2.1 信贷经营部门审查信贷经营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向其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见附件2-13-3),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
10、完整、齐全。 2.申请人提交贴现业务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 (1)是否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贴现汇票上收款人或最终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4)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名称一致。3.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 (2)有权机构授权申请贴现的文件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所写一致。办理该贴现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内。 4.贴现申请人是否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1)提交的有关履行该汇票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是否
11、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交易合同是否确已履行; (2)贴现申请人是否为商业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者是否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如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等; (3)对申请人有无偷盗、伪造或是胁迫取得票据,或者对于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是胁迫等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应给予必要的注意。对债务人或者出票人与贴现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抗辩事由给予必要的注意。如经审查,持票人确实存在以上情形取得票据,应停止办理其贴现业务。(4)对买方付息、协议付息贴现业务,还应审查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或最后背书人是否为经建设银行认定、并已签订相关协议的买方企业。13.2.2.2会计部门审查 信贷经营部门初审合格后,应
12、填写一式两份“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见附件2-13-4),一份自留存档,一份连同汇票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支付结算规定对票据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汇票进行专夹保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1)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2)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3)汇票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13、。 3.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4.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5.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会计部门的审核查询结果以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见附件2-13-5)反馈给信贷经营部门。 6.对买方付息贴现业务,会计部门应查询买方企业是否已将贴现利息划入我行。 13.2.3 审批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2.贴现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13.2.4 额度使用 对审批同意的贴现业务,应相应扣减申请人或承兑人授信额度
14、。其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扣减承兑银行授信额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同时扣减贴现申请人和承兑人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3.2.5 发放 1.信贷经营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及时通知客户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买方付息、协议付息贴现为一式六联贴现凭证),然后由贴现银行的有权签字人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和日期,签章后将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2.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3.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会计部门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
15、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将第一至三联作核算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将贴现资金转入贴现申请人账户,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贴现申请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4.对买方付息贴现,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按确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利息和实际发放贴现资金金额,并以传真方式向协办行发出“买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划款通知书”(见附件2-13-9)。5.协办行收到经办行划款通知后,应按通知中所列利息金额立即从买方企业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以主动汇划方式将相应资金划至经办行指定账户。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协办行划付的利息资金后,为卖方企业办理贴现
16、手续,并应要求卖方企业对拟贴现的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按贴现票据面额,将贴现本金转入卖方企业存款账户。如协办行由于买方企业账户余额不足等买方企业原因而导致利息资金划付失败,经办行应立即停止办理买方付息贴现,并在贴现凭证各联加盖作废章,并可根据卖方企业要求为其办理卖方付息贴现业务。6.如买方企业在卖方企业申请贴现时已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划到经办行账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存到其在经办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则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经审批同意并签章的贴现凭证后,经审查确认无误,按确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利息和实际发放贴现资金金额,并从买方企业预汇或预存的贴现利息资金中收取应收贴现利息。待利息收取后,应要求卖方企业
17、对拟贴现的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按贴现票据面额,将贴现本金转入卖方企业存款账户。 13.2.6 贴现后管理 1.汇票贴现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台帐。台帐基本内容包括贴现申请人、汇票承兑人、贴现汇票的金额、种类、号码、出票日、到期日、贴现率、贴现利息、汇票到期处理、追索时效期间等。2.对于已办理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上级行办理再贴现、转贴现或内部转贴现。对已办理转贴现、内部转贴现或再贴现的,会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应通知业务经营部门在台帐上予以登记,但不得注销。如果票据到期转贴现和再贴现行不获承兑人付款,向建设银行追索时,建设银行应向贴现申请人追偿。如票据到
18、期转贴现和再贴现行已获承兑人付款,不向建设银行追索时,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部门方可在相关台帐上作注销登记。 13.2.7 贴现到期回收 1.正常回收(1)贴现汇票到期前15日,贴现银行信贷经营部门应通知会计部门在法定付款提示期内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会计部门按照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办理收款。对转贴现回购业务,票据回购到期前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同贴现申请人联系,提示对方到期按时付款。会计部门在回购到期日关注回购资金到帐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信贷经营部门,在资金到帐后按会计操作规程登记有关台帐。 (2)会计部门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将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在台帐上对该笔贴现予
19、以注销。 2.追索 (1)如果贴现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经营部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商业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行使追索权。 (2)对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账户收取,作相应帐务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并通知信贷经营部门作注销登记。(3)若到期商业汇票被承兑人拒付,各经办行应将该情况直接上报总行及管辖行。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应停止办理其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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