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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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目 录总 则1第一编基础管理1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1第二章机构职责2第三章人员管理4第一节岗位管理4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7第四章尾箱管理10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10第一章客户管理10第一节客户号管理10第二节客户群管理11第三节VIP客户管理13第二章账户管理14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14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16第三节客户身份识别管理18第四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21第五节客户密印管理24第六节账户收费管理25第七节长期不动户管理27第八节大额交易规定28第九节存取款免填单30第十节批量业务管理30第十一节存款的继承32第三编业务规定34第一章基本业务34第一节
2、基本规定34第二节活期储蓄37第三节定期储蓄38第四节定活两便41第五节通知存款42第六节一本通43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44第二章转账业务46第一节基本规定46第二节预约转账48第三章绿卡业务50第一节基本规定50第二节制卡的管理53第三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55第四节绿卡通业务59第五节联名/认同卡62第六节商易通业务65第七节网上支付通业务67第八节ATM交易68第九节POS交易69第十节对账单业务72第四章其他业务73第一节电话银行业务73第二节代收代付业务75第五章跨行业务77第一节银联跨行业务77第二节个人跨行汇款业务79第六章特殊业务81第一节查询81第二节挂失84第三节止付90第四节
3、取消92第五节冲正93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94第七节密码维护96第八节冻结、扣划96第九节急付款100第十节其他特殊业务102第七章网点营业前/日终处理105第一节营业前准备规定105第二节交接班规定106第三节日终处理规定106第四编参数档案管理108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108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110第三章档案管理110第五编风险管理111第一章事后监督111第一节一般规定111第二节监督内容113第二章安全管理118附 则119附件121总 则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4、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第一编 第一编 基础管理第一章 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三条 第三条 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第四条 第四条 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银监会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
5、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非全国性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适用审批制的,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经总行批准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批;适用报告制的,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经总行批准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第五条 第五条 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或二级分行,应在开办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营业网点,由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由一级分行代为执行。下同)代为一并向银监部门报备。分行报备时应至少提交开办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上一级行同意其开办该项业务的授权文件等。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六条 第六条 我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机构包括管理机构
6、和营业网点。管理机构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一) (一)总行1. 1.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法律法规;2. 2.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战略与竞争策略;3. 3.负责制定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4. 4.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价格管理和资费标准;5. 5.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6. 6.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7. 7.负责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审报准入管理;8. 8.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9. 9.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销管理;10. 10.负责全行个
7、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11. 11.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12. 12.与总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二) (二)一级分行1.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2. 2.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价格政策;3. 3.负责制定本行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4.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5.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6. 6.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市场准入管理;7. 7.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8. 8.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销管理;9. 9.负责辖内个人人
8、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10. 10.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11. 11.履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12. 12.与一级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三) (三)二级分行1. 1.负责贯彻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2. 2.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3. 3.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4.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5.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6. 6.负责组织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7. 7.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8. 8.履行个人人民币
9、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9. 9.与二级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四) (四)一级支行(县市机构)1. 1.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2. 2.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3. 3.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4.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5. 5.负责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6. 6.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7. 7.履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8. 8.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五) (五)营业网点1. 1.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2. 2.受理个
10、人人民币储蓄业务;3. 3.开展业务营销工作;4. 4.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5. 5.与营业网点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一节 第一节 岗位管理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一) (一)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二) (二)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个窗口同时对外办理业务;(三) (三)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岗位设置,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岗位设置为:(一)
11、 (一)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二)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三) (三)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四) (四)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五) (五)总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六) (六)制卡部门:卡片管理员、制卡员、卡业务主管。第十条 第十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管理原则为:(一) (一)各级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和权限管理;(二) (二)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三) (三)人员权限管理在系统中采用输入身份号及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普
12、通柜员业务职责为:(一) (一)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储蓄业务处理系统普通柜员权限内容,并在所属权限内进行日常业务操作;(二) (二)负责本柜员现金、凭证盘点,做好日终轧账,确保账实相符;(三) (三)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四) (四)与普通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综合柜员业务职责为:(一) (一)负责业务指导。综合柜员要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协助或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协助支行(局)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二) (二)负责业务授权和监督。综合柜员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
13、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三) (三)负责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具体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四) (四)负责安全管理。综合柜员负责检查网点的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网点人员对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负责报告有关异常情况和提出对风险隐患的整改建议;(五) (五)与综合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支行(局)长业务职责为:(一) (一)负责组织网点业务运营。支行(局)长根据业务规章制度,组织柜员开展网点营业服务;(二) (二)负责网点风险管理。支行(局)长定期对营业现金、库存现金
14、、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并对检查整改效果负责;(三) (三)负责网点业务营销管理。支行(局)长组织网点开展日常营销工作,管理客户经理,并对网点经营效益负责;(四) (四)负责业务授权。支行(局)长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五) (五)与支行(局)长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二节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管理要求如下:(一) (一)身份号的管理原则1. 1.所有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配备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2. 2.身份号以省为单位,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
15、规则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唯一;3. 3.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二) (二)人员注册1. 1.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和逐级注册的方式。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的审批工作,总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具体操作;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主管;一级分行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二级分行业务管
16、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部门各类人员,负责注册、修改、删除辖内网点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2. 2.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3. 3.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4. 4.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维护同级人员信息时,应向上一级部门报备,网点柜员
17、信息维护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主管审批。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三) (三)人员信息查询1. 1.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2. 2.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相关部门可查询同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3. 3.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查询同级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4. 4.网点根据权限查询同级人员信息。(四) (四)身份号的启用身份号的启用采取集中启用和逐级启用的方式。1. 1.总行高级主管负责启用总行高级管理员,总行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总行各部门主管,总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2. 2.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启用同级综合管理员,一级分行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同级
18、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3. 3.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4. 4.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网点支行(局)长,支行(局)长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综合柜员负责启用普通柜员;5. 5.身份号在启用时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业务人员应在密码有效期内及时修改密码。(五) (五)身份号注销和重新注册1. 1.业务人员调出省内储蓄业务处理系统时,应在本
19、省系统内注销其身份号;2. 2.跨市(地)、跨县(市)人员变动以及本县(市)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应在原注册地注销原有身份、在调入地重新注册;3. 3.同县(市)内跨网点柜员调动的,应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4. 4.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应修改其相应权限。第四章 第四章 尾箱管理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尾箱分为系统尾箱和实物尾箱。系统尾箱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用来记录柜员日常现金收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的虚拟钱箱。实物尾箱指装有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钱箱。本制度中未特别指明的尾箱均为系统尾箱。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
20、箱和综合柜员尾箱,按用途分为现金尾箱、凭证尾箱和现金、凭证混合尾箱三类。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普通柜员尾箱的增加、删除应由网点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审批后由综合柜员办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一个网点只能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则设置普通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对应。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柜员领用尾箱后方可对外正常营业。普通柜员每日需交叉领用尾箱。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营业结束,普通柜员轧账正确无误后必须上缴系统尾箱,同时将系统尾箱对应的实物尾箱上缴综合柜员。第二编 第二编 客户、账户管理第一章 第一章 客户管理第一节 第一节 客户号管理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客户管理是
21、通过客户号管理实现的。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客户号管理是指以客户号为索引,对同一个客户在系统中记录的各种信息按客户号进行归纳的管理方式,以达到采集和分析客户信息的目的,并对客户评定等级。客户号管理包括客户号的编制,客户号的生成,客户号的归集以及客户号的注销。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个人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客户实名证件、按照一定编制规则生成一个可以标识该客户的号码。该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同一实名证件开立的不同账户均自动归集在其所对应的客户号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同一个人客户拥有多个客户号的情况时,在确实能够证明不同客户号属于同一客户
22、的前提下,可将多个客户号进行归集处理,保留一个客户号,其他客户号予以注销。原注销客户号下的所有存款账户及客户信息自动归集到保留的客户号下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凡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清户、且在5年内没有开立新账户的客户号,每年定期(各省自定日期)进行注销,并将注销后的客户号及所对应的客户信息妥善保管。注销的客户号不得重新使用。第二节 第二节 客户群管理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客户群是指由于经营策略、与代收付委托单位的商定、或政府部门的规定等原因,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其某些收费项目执行特殊资费的一批客户群体。客户群账户是指上述客户群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第
23、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客户群账户特殊资费项目包括异地存取款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客户群资费最低为免费,最高为正常资费。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客户群账户通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进行资费控制,通过邮政金融客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动态跟踪与统计分析。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客户群账户的增加支持联机和批量两种方式,客户群账户的删除支持批量和自动两种方式。批量方式和对不达标账户系统自动撤销的处理当日操作,次日生效,联机方式的处理即时生效。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从客户群账户中删除后,此账户不再执行该客户群资费。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客户群账户换卡/折、加办卡/折、挂失补发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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