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商协会的制度变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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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商协会的制度变迁孙 俊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改革正广泛地改变各类经济组织的结构和效率,这场改革推动了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市场化的方向转变。中国长期历史形成的由国家控制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模式正在分化,经济控制权力逐步向个人、企业和一些新兴的经济组织过渡。商协会这样的新兴力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但是,现存的商协会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提供增进社会福利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商协会这类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和改革的动力来源成为深化市场体制必须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讨论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商协会的制度变迁经验,回答这个问题。经济控制权力从国家手中向其他经济组织转移不
2、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国家与市场的竞争是权力分化的内在动力源泉,商协会成为承接部分权力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商协会逐步确立了其社会和法律的合法性地位。然而,当前与商协会相关的制度安排并不能保证商协会能够有效地发挥这些权力赋予它的经济功能,制度创新是保障商协会在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一、 商协会的性质如同企业、国家的出现一样,商协会等经济组织的起源也是为了节约市场机制的交易费用。科斯(1937)明确提出当代通行的自由价格市场机制的运转是有成本的,企业是协调交易的一种方式,通过节约交易费用替代了市场机制。威廉姆森(1974)区分和归纳了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指出当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和
3、获取信息困难时,通过纵向一体化形成组织以内部化交易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商协会组织是纵向一体化组织的一种形式,也是为了克服市场机制交易费用较高的问题而出现的。但是商协会组织与国家、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是社会经济中最常见的纵向一体化组织制度,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生产者之间存在的交易费用问题,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通过缔结长期的关系合约组成赢利性企业将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内部化,提高了生产者相互交易的效率。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目标,如果把内部化的交易费用视为企业的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假定企业的生产没有规模经济和外部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交易费用,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的核心定
4、理已经证明,在市场机制下,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可以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但是,现实根本不能满足这些严格的假想条件,市场失灵成为经济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其他的组织形态往往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出现的,企业不是对市场的唯一替代。按照诺斯的国家理论,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通过提供基本服务社会博弈基本规则的确立和实施,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的税收。这样的组织目标导致了国家向社会提供一系列公共或半公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法律、国防、公正等。有国家暴力保障的社会博弈规则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尽管存在潜在的竞争,但是依靠暴力,国家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
5、垄断的。 企业和国家是解决交易费用问题的两种最重要的组织制度,但是企业和国家的出现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交易费用问题,在某些领域,企业和国家都很难做到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张军(1994)讨论了非赢利组织出现的两个原因。“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交易费用,一些非赢利组织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汉斯曼(1980)认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明显交易费用是监督产品的费用。由于消费者对所需产品的监督困难,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动机会驱使其以降低产品质量从而减少成本并增加利润的方式愚弄消费者,消费者监督产品质量的困难是非赢利组织出现的根源之一。” 转引自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第19页。通过约束组织的赢利性动机,非赢
6、利组织能够相对有效地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较好地解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消费“外部性”导致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是非赢利组织出现的另一个原因。一些公共或者半公共的物品在消费上是非排他的,即一个人对公共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公共品的非排他性是其自然或者技术的属性,并不是公共品的提供者不想排他,而是排他的费用高昂,由于排他的困难导致了对这些物品消费时的外部性,即一个人对该物品的使用或者消费会对其他人的消费造成影响。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本来可以通过交易来使外部性的影响达到最优,然而外部性会带来经济学上称之为“搭便车”的困境,在正外部性下,消费者的机会主
7、义动机诱使其不付款而免费搭车,在负外部性下,机会主义的消费者不愿为消除外部性而付费,等待其他消费者出面制止负外部效果。因此消费者之间就外部性进行交易的费用相对高昂,新古典经济学已经证明,由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来提供具有消费外部性的产品或者服务是没有效率的,因此,这类物品往往由国家或者其他非赢利组织来提供。即使如此,国家也不是解决所有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的惟一组织形态。尼斯坎南在公共选择的框架内系统地分析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他指出,政府产品的非市场性导致政府效率难以测量,政府的垄断性导致缺乏效率,政府官员的收益与效率无关导致的激励不兼容,政府官员的目标与经济效率目标
8、的不兼容等种种原因是政府失灵的内在原因,而选举制度的不完全性、信息的不完全性等是政府失灵的制度性原因。政府失灵为其他的组织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出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商协会组织就是此类非赢利、非政府组织的一种典型,商协会的功能范围限定在企业和国家难以有效供给的产品和服务领域内,一般来说这些领域包括:工商信息服务、行业协调、代表企业集团向政府游说等。商协会组织的功能限定要求其制度安排与企业和政府相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其非强制性、竞争性和非赢利性的特征。这三个特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商协会组织能否有效实现其功能要求其制度安排保证这三个特征的实现。非强制性、竞争性和非赢利性的实现并不一定是有效的商协会制度
9、安排的充分条件,但是我们强调它们是有效的商协会组织制度的必要条件。具体对商协会组织而言,非强制性意味着企业加入商协会是自愿的,当组织的成员对组织的决策不同意或者自己的意见没有能够得到反映时,成员有权选择“退出”商协会组织,放弃其在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退出权”提供了一种对组织成员的机会主义进行惩罚的机制,可以使组织成员在重复博弈的框架下采取合作的策略,避免“搭便车”出现。对企业来说,从商协会退出的权利表明企业在商协会的专用性投资应该受到保护和不受侵犯,而且企业还有权对其投资做出某些特殊的处置,这种权利当然应该在商协会的产权制度中做出安排。竞争性特征意味着当企业对现有商协会的行动不满意时,可以另
10、组一个能够与现有商协会竞争的同类组织。商协会之间的竞争提供了一个监督和评价商协会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性市场,在竞争的市场中,商协会的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够达到一个比较有效率的水平,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竞争强化了“退出权”所提供的惩罚机会主义的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搭便车”的可能性。一个有充分竞争性的商协会体系要求对商协会中的垄断力量做出限制,这类限制显然与商协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密切相关。退出和竞争是两种事后惩罚机会主义的机制,而通过某些制度安排在商协会组织形成之时就对其赢利性动机进行约束是一种事前的机制,这种机制在商协会行动之前就对其机会主义动机设置了约束,如果没有这种约束,商协会会利用消费者对其产
11、品质量监督的困难,通过减少成本从而降低产品质量以增加利润的方式欺骗消费者。但是,让商协会组织放弃其利润动机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一个没有利润追求的组织可能也会丧失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技术创新和对新的需求做出迅速调整的动机。在非赢利和效率这一对两难的选择中,寻找一个较优的结合同样是商协会的制度安排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总之,归纳上述对商协会性质的讨论,我们认为,商协会是为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问题而出现的一种组织制度,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商协会向市场提供国家和企业都难以有效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可能是消费者监督产品质量有困难,或者会产生消费的外部性。与国家相区别,商协会组织不能具有强制力
12、,而且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该是竞争性的;与赢利的企业相区别,商协会组织应该是非赢利的机构。非强制性、竞争性和非赢利性是商协会组织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必要条件,与商协会有关的制度安排如产权和治理结构等会对这三个必要条件的实现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无论是市场经济已经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还是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影响商协会行为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如此众多,我们不可能全面地考察这些制度安排造成的影响及其变迁的历史。但是,从商协会效率的三个必要条件出发,可以发现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安排对这三个条件的实现是决定性的。新制度经济学把产权视为影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制度安排,因为经济交易的过程实际上是产权的交换,“产权的重要性就
13、在于事实上它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转引自H. 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97页。国家、企业等与商协会的活动有着密切关系的主体在商协会中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施的制度实实在在决定了商协会的强制力、垄断力和追逐利润的动机的强弱。考察商协会的产权安排以及与产权安排相关的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变迁对揭示商协会组织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有着现实的意义。二、 当前中国商协会体制的特征当前,中国的商协会体制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是:商协会官办,由政府单向控制。官办指的是商协会的产权安排,即商协会组织的产权属于国家单一所有。商协会的有形和无形资
14、产均属国家所有,商协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各级政府部门拥有对商协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交易控制权。在这样的产权安排中,社会的其它成员包括个人和企业都没有能够占有商协会产权的任何部分。在1979年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商协会组织基本上是缺失的,除了工商联、贸促会等少数名义上尚属商协会组织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商协会组织。工商联于1949-1952年间由中央政府通过改组旧商会组建,归口全国政协领导。贸促会于1952年经中央政府批准组建,归国务院领导,对外称中国国际商会。工商联和贸促会的地方分支机构分别由当地政协和外经贸管理部门组建和管理。这两个商会组织完全是官办的。1979年后,由于中国的经济
15、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商协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宽,相继成立了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经联)、商业经济联合会(商经联)、个体劳动者协会(个私协会)等全国性商协会,在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随着对行业管理方式的改变,也催生了许多行业协会。但是,商协会官办的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工经联和商经联由国家经贸委组建并领导,个私协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建并领导,而大多数行业协会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和领导的,或者是在机构改革中,因原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而组建的新行业协会,以承接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和分流政府官员。据统计,“2000年,工商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包括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已达48
16、0多家,其中国家经贸委和委管国家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325家,占三分之二。” 见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中对张志刚(2000)“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一文的引用。如果将其他一些国家主管部门的下属商协会算在内,可以估计全国性商协会中官办性质的比例绝对压倒多数。尽管对地方性商协会的情况难以统计清楚,但是我们从商协会发展较好的温州市的情况可以了解,在地方,官办性质的商协会也占了绝对多数。“温州的市级商协会有76家,其中经委系统15家,工商联系统14家,科协5家,建设局7家,还有分别归口交通、邮电、商业、农办等24个部门。” 见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中对
17、张震海(1999)“温州市行业协会试点情况”一文的引用。虽然1992年后民办商协会在东部沿海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开始出现,并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从全国总体上来看,商协会组织的官办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单向控制是指商协会治理结构的特征,政府通过正式的法律、政治和行政手段和一些非正式的工具保证了其对大多数商协会组织的控制权,这样的治理结构与商协会的官办产权特征是相互适应的。其具体表现在政府对商协会组织的人事、资产和日常活动的单向控制。虽然现有的正式法规规定了社团的领导应该通过社团成员推举并表决产生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1998)规定社团组织的领导人应该由社团理事会2/3以上理事推举
18、并表决产生。,但是通过将官办商协会的各级工作人员纳入到国家的行政和事业科层管理体制当中,政府单向地控制了商协会组织的人事权。大多数商协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会长、秘书长等均由党或者政府的人事组织部门任免和考核,而且基本上商协会的领导职位都由主管业务部门的相关领导兼任。官办商协会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国家的行政体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如贸促会的员工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企业代表在商协会的管理层没有位置,即使一些商协会授予企业代表在组织中的管理者名义,但是实际上这些企业家没有也根本不可能对商协会的决策提出任何意见。在这样的人事管理体制下,企业基本上丧失了在商协会中的发言权。政府采取一序列措施对商协会资产的投
19、入、使用、收益处置、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单向控制。尽管会费收入、国内外捐赠、有偿服务收入等都是合法收入,官办商协会的收入最主要来源还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助。民政部、财政部1992年规定了全国性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明显偏低并且10多年来从未作过调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规定普通个体会员年度费用不得超过10元;企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按其自有资金额度缴纳,分为四档:5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300元,10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500元,20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1000元,50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2000元。,充分表明会费收入根本没有发挥其作为会员资格价
20、格信号的功能,会费基本上不是商协会赖以生存的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对于大多数官办商协会来说可谓杯水车薪,究其原因还在于商协会不能向社会有效提供有价值、低成本的产品和服务,以换取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商协会的认可。一些商协会投资企业以获取盈利性收入,这类行为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但是政府通过“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等财务手段严格控制了商协会各种收入的使用、处置和监督,在这种财务体制下,商协会的独立性大为减弱,其一切活动所需的经费都要纳入中央或者地方的财政预算,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从财务上国家对商协会的控制能力非常强大。通过规定商协会必须有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过限制商协会的活动范围,通过赋予官办商
21、协会一定的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和某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垄断地位,国家加强了对商协会的单向控制。中国政府对民间社会团体的组建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商协会的组建需要经过双重审批,首先是需要获得业务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其次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机关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而具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对本行业的商协会的组建提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省以下的地(市)和县建行政区域暂不设立银行业协会,正在申请设立的,应停止筹建活动,已经设立的,应予以撤销。”从这项规
22、定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政府部门把商协会的组建视为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商协会必须官办的意识非常浓重。各级政府部门对商协会的活动范围也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有一些是明文规定,如深圳的行业协会条例和温州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都规定在所辖范围内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协会,对跨行业成立商协会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另外政府大量的对商协会的业务开展提出的所谓指导性意见也从各个角度限制了商协会自由发展的空间。政府单向控制商协会组织的方式中,有两类特别值得单独讨论。第一种是官办商协会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中国进出口商协会从外经贸部手中接管了进口许可证的发放权力,中国贸促会拥有国内企业出国展览和
23、国外企业来华展览的审批权,一些地方和行业的官办商协会也拥有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行政管理职能。从表面上看,商协会代替政府行使这些权利好像是政府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是一种进步,而且也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例可以效法,但是我们应该察觉,因为官办、政府单向控制的商协会对政府的依附,缺乏独立性,由其行使这些权利从本质上还是政府在管制和垄断,这就是国内很多商协会被称为“二政府”的根源。更为重要的是,在缺少有效监督和能对商协会的赢利动机进行有效约束的治理结构的情况下,这些权力往往成为赢利的工具和寻租的对象,对有序的市场经济建设只会是弊多于利。官办商协会在一些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行政垄断也是政府控制商协会的一种重要方式
24、,例如中国贸促会在全国展览业的垄断,在专利商标代理服务的垄断,在国际贸易法律仲裁和海事仲裁的垄断等。官办商协会在这些领域的垄断力一方面来自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他组织和企业进入这些领域的限制,另一方面来自国家对官办商协会的扶持,包括把一些国家的项目不经过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就授予官办商协会承办等。很容易发现,这些领域自然的市场结构基本上都是竞争性的,行政垄断增强了官办商协会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诱发了商协会的赢利动机,其结果是造成了这些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发展缓慢,服务质量差,消费者受到损害。国家对官办商协会的扶持和保护是对民间商协会发展的限制和削弱,在与具有强制力和垄断力的官办商协会竞争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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