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10法人汽车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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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法人汽车贷款10.1 概述 10.1.1 定义 法人汽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10.1.2 特约经销商和汽车品牌的认定1.特约经销商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的基础上,由一级分行根据经销商的经营范围、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资信进行确定,并由经办行与其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见附件2-10-1)的汽车经销商。2.汽车品牌由一级分行认定。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情况选择汽车品牌,对技术含量低、产品质量差的低端汽车品牌不得纳入我行贷款范围。对采取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或以国库券、金融债券、保单、本行存单质押,以及以房屋、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可不受汽
2、车品牌限制。3.汽车贷款经办行由一级分行指定。 页:1因该项业务中汽车品牌和汽车经销商均由一级分行自主选择,一级分行没有必要再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汽车贷款银企合作协议书,故删除此条及附件2102。10.1.3 对象法人汽车贷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10.1.4 条件1.特约经销商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建设银行认可的汽车生产厂家授予的经销权;(2)经销的汽车种类符合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3)在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 2.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资格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规定的相关要求;(2)必须有足额支付首
3、付款的能力;(3)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4)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5)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0.1.5 担保方式与金额1.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20%,借款最高金额为购车价款的80%。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由当地一级分行事先审定。 2.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金额为购车价款的70%。3.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
4、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金额为购车价款的60%。 4.对可以转让且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须事先报总行批准。 10.1.6 期限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 10.1.7 利率法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总行相关规定与客户协商确定。10.2 操作程序 10.2.1 受理 10.2.1.1 受理部门 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贷款的受理部门。 10.2.1.2 受理程序 1.初审 (1)借款人符合汽车贷款范围和贷款基本条件的审查;(2)拟购汽车品牌认定的审查;(3)
5、汽车经销商资格及是否与建行签定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审查;(4)具备首期付款能力和提供担保的审查;(5) 汽车贷款期限的审查。 2.借款人提供材料(1)借款人基本材料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3规定的相关材料;(2)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汽车贷款申请书(见附件2-10-2); (3)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资料,但应在贷款发放前,将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完税凭证、保险单
6、等相关材料交存经办行; (5)对于拟以保险公司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保险公司同意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经销商和我行签有长期协议、同意为我行认可的借款人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除外;(6)其他材料。 10.2.2 调查评价 1.调查部门:汽车贷款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贷款的调查部门。 2.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4.2.2的有关规定。主要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信誉、偿债能力、抵(质)押物、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 3.评价报告:汽车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调查后,应撰写调查评价报告,具
7、体要求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的有关规定。 10.2.3 审批参照本手册第一章第二篇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有关规定办理。 10.2.4 发放 经审批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汽车贷款: 1.借款人存入首期款。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建设银行,以利监督和划款。2.签订合同。(1)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汽车借款合同和附属的担保合同。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填写、签章及其他具体要求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的有关规定;(2)借款人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当限制其在借款期间将所购车辆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以防产生纠纷。3.借款人预填凭证和划转首期款。在
8、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求借款人预填贷款转存凭证和用于贷款支用的“转帐支票”。同时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划入经销商帐户。4.落实担保和保险(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担保落实在经办行收到购车发票后进行)。(1)抵、质押登记和交接。经办行信贷人员应与借款人一起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和(或)质物(包括质物权利凭证)的交接,落实有效担保;(2)保险。保险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3.3.10关于抵押物保险和3.4.10关于质物保险的有关规定;(3)如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建设银行。5.向经销商出具贷款通知书。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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