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欧三国国有银行民营化的方式、进程及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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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东欧三国国有银行民营化的方式、进程及启示 摘要: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国有银行的民营化是指把银行中的国有股权进行部分或整体剥离,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原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使银行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本文主要就中东欧的波兰、匈牙利和捷克银行的民营化改革实践过程,分析和比较其国有产权剥离方式以及民营化后银行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以期对我国国有银行的产权和体制创新有所启示。一、国有银行的民营化方式及进程波兰、匈牙利和捷克地域相近,且同属于转轨经济国家,银行改革的背景比较相似。他们原有的金融体系均属于中央集权的计划体制,进入80年代之后,三国开始尝试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逐步改变银行的行政体系
2、,实行央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的双轨制。但是,新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国内金融领域的垄断者,在继承了央行垄断性的资金和信贷市场的同时,也继承了央行的历史遗留坏账和传统经营体制。这种集权的放松与传统经营体制的持续作用不仅没有缓解银行积淀的不良资产,反而由于约束机制进一步软化和缺乏风险监管体系造成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加速恶化。90年代初,伴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政治经济危机的突现,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剧增,最终使三国的银行体系陷入危机。为摆脱银行危机,三国分别推出一系列银行业改革方案。而国有商业银行的民营化作为银行业民营化的组成部分,是银行业改革中重要和关键一环。在国有银行民营化过程中,政府需要选择国有产权
3、剥离的方式。剥离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上市(1PO);以私募方式分配股权,引入国外战略性金融投资者(SFFI);凭证分配(voucher distribution)。另外,政府需要作出一项与其所选择的剥离方式相关的决定:即任何单个投资者 (国内和国外的)可以持有最大的股份额。1.波兰波兰对于9个地区性国有商业银行(SOCBs)的民营化战略始于“姊妹银行计划”,即在世界银行的资助和协助下,波兰政府选取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配对组成姊妹银行来实现管理技术改善与提升。1993年3月,WBK(Wielkopolski Bank)首先进行民营化。WBK共有64个分支机构,规模相对较小。在公开上市之前,WBK增
4、发了l,826,000股新股,美国的EBRD银行取得增股后总股份的28.5%,通过IPO发行的股份数为27.2%,到1993年底银行职工持有14.3%,剩下的30%为财政部持有。1995年3月银行增资,与其结为姊妹银行的 AIB(Allied Irish Bank)获得16.26%的股份。1997年,AIB获准增持股权至60%.1995年1月开始的BPH银行民营化改革标志着波兰政府在基本民营化战略上的转变。BPH的民营化不打算引入SFFI,主要通过IPO方式发售57%的股票,并欢迎国内和国外的组合投资者进行投资。此外,BG银行在1995年12月进行了民营化。PBK和BZ银行计划在1996年进行
5、民营化。到1996年初,十家银行股票占据了WSE的40%的份额,所以在短期内国内资本市场吸收银行股权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总的来说,与匈牙利的民营化过程相比,波兰由于起初相对谨慎的对外政策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民营化进程,但到1998年,波兰的主要国有银行基本完成了民营化。2.匈牙利匈牙利的国有银行民营化改革主要是采用私募方式,引入国外金融性战略投资者(SFFI)。1992年4月匈牙利政府正式提出国有银行的民营化战略,并专门成立了由 MoF、国家银行、国家资产代理机构(SPA)三个部门代表组成的银行民营化委员会。国家的目标是至90年代末将国家在每个银行的持股量降到25%以下。最早且成功进行民营化的
6、是匈牙利著名的银行MKB (匈牙利对外贸易银行)。MKB通过与外资银行建立伙伴关系和引入SFFI成功地改善了公司的产权结构和经营管理:1992年,通过转让坏账以交换政府债券;1993年,与 BLB(Bayeri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Bank)建立伙伴关系引进外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1994年,MKB进行局部民营化,BLB持有25.0l%,EBRD(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持有21.32%,其余由国外私人和法人实体及MKB自己持有;1995、1996年,MKB进一步推进民营化,BLB持
7、有股份升至50.8%.到1997年末,匈牙利的主要国有银行都基本实现了民营化。3.捷克捷克政府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民营化上主要采用凭证分配(voucher distribution)的方式。凭证分配是一种大众民营化方式,居民通过支付少量的登记费用便可以获得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在捷克,凡年龄超过18周岁、并长期居住于捷克的公民,只要支付约35美元的登记费,便可以获得凭证簿(一般值1000个投资点)。这样,个人投资者便可以把这些投资点分配到一个或多个已列出的供给股票的公司。事实上,由于个人投资者对信息的相对缺乏,他们通常不直接投资公司股票,而是通过投资于IPF(投资基金)进行间接投资。捷克的银行在民营
8、化中起着重要影响。一方面,他们设立投资公司,而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多个IPF,这些IPF在凭证民营化过程中充当主角,吸收公司股票;另一方面,主要的国有银行本身是凭证民营化的对象(大多为部分剥离)。为避免股权的过分集中,匈牙利政府对基金持股作了限定:即在大众私有化期间,每个IPF对任何一家银行(企业)的总投资份额都不得超过这一银行(企业)股份的 20%.第一波证券私有化是在1992年12月发起的。在第一波证券私有化过程中,IPF共获得总分配证券的71.4%,其余则为个体投资者持有。在这些基金中,有6个基金是由银行发起设立的。而参与第一波私有化计划的三大国有银行(KB、CS和IPB)所设立的投资基金包
9、括在前3个基金之中(3大基金的持股总量占38.72%)。在第二波证券私有化过程中,分配的点数(股份数)较少(约为第一波的 72%)。由基金获得的证券数有所降低,为第二波私有化发行总量的63.5%,前5(10)个基金的持有量分别为21.1% (32.7%)。二、对三国国有银行民营化改革的比较分析1.关于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处理下面以匈牙利为例进行说明:第一阶段就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和清理,由国家统一收购被清理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初步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第二阶段由国家向商业银行注入新的资本,全面整顿银行;从1995年开始,政府集中于对整顿后的银行实行较为的全面民营化发展,而从前面我们已经知道匈牙利的
10、民营化已在1992年已经开始,注入优质的外资既可以扩大银行的自有资本,又可以改善银行资产的质量。2.银行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国有银行民营化是为了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以保证新银行的有效运行。因此,对于国有银行民营化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民营化对公司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影响;国有银行民营化后银行经营情况。对任何转轨经济国家来说,不同的民营化方式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银行的公司治理。如果股份被分散持有,且不存在和存在极少集中的非国有股权,则银行会出现国家和或内部人控制。捷克:经过两波证券私有化之后,国有银行的股权结构产生了有趣的变化,一方面,银行经过发行证券,使国有的股权结构产生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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