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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项目贷款,指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项目的商业性本外币贷款。其中外币指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目前指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凡属于上述性质的贷款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坚持防范风险、服务客户、专款专用、全程监控的原
2、则。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对象和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按本办法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借款人分为既有法人和新设法人。既有法人是指已存在的企事业单位,新设法人是指为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 第五条贷款条件。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的企业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二)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
3、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四)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且符合国家和我行有关项目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应该进行评级的客户,其信用等级应为级(含)以上;(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八)具备所申请具体贷款品种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与方式 第六条贷款期限。商业性项目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及我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年以内,最长不超过年。 第七条宽限期。对于由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
4、商业性项目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贷款宽限期应与项目贷款同时申请。建设期超过年的项目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给与贷款宽限期应满足:宽限期内所建设项目无法投产,或即使部分投产,但产生的收益远不足以归还贷款本金。对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设宽限期。 第八条贷款利率。商业性项目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可在授权范围内,以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适当浮动。商业性项目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应在签订合同时与客户协商确定,年以内(含年)商业性项目贷款可选择固定利率、按日浮动、按季浮动或按个月浮动;年期以上商业
5、性项目贷款可选择按日浮动、按季浮动或按个月浮动。 第九条贷款额度。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确定。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应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贷款额度混用。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调整后总贷款额度的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十条贷款方式。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保险。对于抵押品和由我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应进行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约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第四章 贷款受理、申报与评估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开户行负责受理客户的项目贷款申
6、请,对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初步调查。对按我行规定需进行信用评级或统一授信的借款人,如其在我行的评级授信结果仍在有效期内,可直接使用该结果;如其未经我行评级授信或结果已超过有效期,应先按我行规定进行评级和授信。开户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项目贷款评估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合法合规性、项目建设条件及盈利性前景等进行判断,并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贷款申报。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应按规定收集客户及项目资料并撰写初步调查报告,形成申报材料,进行申报。贷款申报流程中各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认为贷款条件不成熟,应终止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投产第一年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
7、则上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评估。上级行同意受理贷款后,或直接进行评估,或与下级行联合进行评估,或委托下级行进行评估。贷款评估时应指定主评估人,主评估人应由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引进外部专家辅助开展评估。第十五条商业性贷款项目评估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项目评估指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借款人、项目建设条件、项目产品市场、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项目财务效益、贷款风险与收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否提供贷款支持的结论。第五章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有权审批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项目贷款的审查并确定主审查人,主审查人
8、对贷款申报材料和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贷款审议。有权审批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程序和要求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贷款审批。经贷审委审议通过的项目贷款,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包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与之配套的流动资金需求。项目建设资金和配套流动资金额度不得混用第六章贷款支付与收回 第二十条贷前复查。商业性项目贷款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开户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贷款有关事项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贷款审批条件是否落实;(二)借款人、保证人的经
9、营和资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项目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发生较大负面变化;(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是否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五)担保、保险等是否已经落实;(六)项目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是否符合我行要求;(七)是否有其他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况。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不得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向有权审批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开户行完成贷前复查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采取担保方式的,要签订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止付、保险等手续。合同应规范填制,并经有权签约人签定。借款合同应与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相衔接,并按规定在相应的合同中填制或注明。借款合
10、同、担保合同一般应使用我行制式文本。可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及贷款实际风险状况等,在合同中增加风险防控条款。对确需使用非我行制式合同文本的,应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账户管理。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应实行专户管理。借款人在我行设立贷款专户,我行发放的商业性项目贷款及相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都应通过该专户管理。经办行应通过资金流向确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贷款支付。对于商业性项目贷款,根据借款人情况和资金用途,采取适当的贷款发放与收回形式。项目建设贷款和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应分开发放。贷款提取方式、用款时间等因素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提取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我
11、行业务特点,项目贷款发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对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应采用报账制,即借款人应定期向开户行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价款支付等情况,开户行根据进度和相关付款凭证等据实分批支付。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借款人使用贷款应符合:、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我行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等使用;、原则上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项目贷款。(二)对于配套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采取单笔发放,到期收回的方式,即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和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批次发放贷款,合同约定到期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收回。商业性项目贷款到期个工作日前,开户行应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
12、按期偿还借款。商业性项目贷款还款方式应采取按约定分期偿还本息的方式。具体还款安排由我行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应报原审批行审批。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而实际还款额度高于约定金额的,即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我行同意。 第二十五条贷款展期与调整还款计划。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还款期前个工作日提前申请办理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需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商业性项目贷款展期审批权限、程序、期限和利率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年期以下(含年期)商业
13、性项目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年期以上商业性项目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年。对于商业性项目贷款,不得进行借新还旧、以贷还贷。 第二十六条贷款逾期和欠息。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或结息日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或欠息。开户行应按照我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及欠息进行催收,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贷款逾期和欠息后,应按我行规定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资产保全。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应采取法律措施。第七章贷款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对商业性项目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指引的规定,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制。受理客户贷款申请
14、后,开户行应指定客户经理(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并为借款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一)项目经理应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二)项目经理应对项目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竣工验收等工作;(三)项目经理应参加贷款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控制、收尾和贷款本息收回等方面的工作。项目经理应建立工作日志,定期向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报告,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开户行对贷后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经理和客户部门负责人是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管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总经理)应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
15、三十条信息管理。(一)台账管理。开户行负责按照客户和项目建立项目贷款管理台帐,客户经理要逐笔序时记录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本息的收回情况。(二)信息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定期将贷款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等,并在贷后管理工作中有效利用系统中的资源。(三)档案管理。贷款经办行及经办部门应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客户资料、内部运作文书等贷款档案进行规范管理,为贷款质量分析、贷款责任认定等提供依据。审批行应保存与贷款审批及备案有关的资料。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泄露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检查与管理。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项目经理(客户经理)
16、应及时对项目建设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中。(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要求借款人按季向开户行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二)项目建设期,开户行应及时跟踪检查贷款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的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技术、市场条件的变化情况等;(三)项目运营期,开户行应随时关注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运营效益等;(四)开户行应建立贷款定期监测分析和项目后评价制度,对项目贷款的审批决策、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及总体运营状况。 第三十二条风险预警。借款人或贷款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即
17、视为发生风险:(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拒绝我行对借款使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二)借款人挤占挪用或未按约定用途、比例使用借款;(三)未有合理原因,借款人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足额归还借款,导致后期还款压力增大的;(四)借款人不支持、不配合我行参与借款所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五)贷款项目撤销、停建和缓建,或项目建设、技术、市场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进度和借款使用严重偏离计划的;(六)借款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项目运营效益与评估报告的要求和预期有严重不符的;(七)贷款有担保的,其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状
18、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八)借款人本身或其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涉及重大案件、重大经济纠纷,关联方出现严重经营或财务危机等可能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九)发生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名称、公司章程等事项变更,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我行的;(十)未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并经我行同意,发生可能对其资产、资本、组织形式等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实施合并、合资、分立、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等的;(十一)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十二)借款人采取或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我行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风险防范与化解。开户行应及
19、时研究风险预警信息,提出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对于重大风险状况,开户行应及时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应及时参与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并督促落实。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措施主要包括:(一)在违约情况消除前,停止发放贷款;(二)要求借款人限期整改,并监督其整改情况;(三)要求借款人提供或变更担保,且必须经我行认可;(四)按规定或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加罚息、违约金等;(五)提前收回本笔贷款;(六)收回向借款人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七)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八)政府协调、媒体曝光等其他有利于促使借款人消除违约行为的合法措施。可根据实际贷款风险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措施。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贷款年期以上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版)第号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第三十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具体操作,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及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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