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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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2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2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3第五章股东及股权转让3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5第一节股东会职权5第二节董事会6第三节日常经营管理机构11第四节监事会13第七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16第一节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16第二节法律责任及追究18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第九章财务制度19第十章解散与清算21第十一章劳动人事22第十二章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23第十三章其他事项24(正文)第一章
2、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效力 为规范【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和【 其他股东名称 】等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
3、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和公司、股东会的有限责任 公司自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其在注册资本中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第四条 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
4、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非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第六条 公司名称
5、公司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第七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为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主业是: 【说明:填写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的公司主业。】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 经股东会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以 出资。第十三
6、条 验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的缴纳 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第五章 股东及股权转让第十五条 股东名称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二: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推荐人选; (四)依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质押其所持股权; (六)优先
7、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十)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一)根据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十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
8、)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减少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股权的质押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除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九条 股权内部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条 股东向外转让和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9、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 新增资本的认缴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二十二条 股东的变更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
10、一节 股东会职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中长期的发展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12、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出席 股东会会议由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代理其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和授权范围。第二十六条 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应不迟于当年六月
13、三十日。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议题、举行时间和地点,并附送与议题相关的文件资料。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的表决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超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14、的决定做出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名。第三十条 董事的产生方式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选由各股东提出,其中股东一提出 名董事人选,股东二提出 名董事人选,股东三提出 名董事人选。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另行委派或改选出的
15、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三十二条 董事的任职要求 董事应具有与董事职位相适合的教育背景,应具有在公司主要业务领域的经营或行业管理经验,或具有财务、法律等专业技能。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在上海市国资委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16、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公司主业的投资计划,并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审议批准公司非主业的投资计划,非主业的投资计划应报上海市国资委核准;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
17、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批准对管理层授权额度以上、股东会及上海市国资委规定限额以下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 (九)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聘任和解聘本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董事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18、度以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与经营方针的匹配、风险投资控制在决定对外投资时,董事会应注意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如不符合,董事会应将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股东会决定。 公司在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从事的风险投资业务,应当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工作指引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授权审批、联签责任制度、定期报告、定期内审、风险预警等制度,建立科学经营决策和风险损失处理预案等,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监督管理体系。 公司必须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所有非主业投资形成的资
19、产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总资产规模 %以下。主业以外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外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 融资事项决定权 对于股东会授权和预算范围内的公司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超过授权和预算范围的融资事项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决定。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担保事项决定权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并不得违反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凡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后方
20、能实施。 以下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股东会批准的担保。第三十八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另行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
21、,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
22、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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