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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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C(2014)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机构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400669559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透支借款第一条 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中国农业银行
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对持卡人(借款人)的本合同约定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商户分期额度,持卡人在获得该额度后,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销售门店POS机具或银行专用机具使用该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持卡人使用该贷记卡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第二条 分期资金及分期手续费2.1 分期资金为持卡人在本合同项下使用贷记卡透支借款的资金总额。2.2 分期资金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2.3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 分期资金金额 分期期数,单位为元,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保留元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元位后的金
3、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2.4 分期手续费按期支付的,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 分期手续费金额 分期期数,单位为分,其中,除最后一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外,其余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保留分位金额作为当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位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2.5 分期期数。贷记卡一个账单周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2.6 本合同记载的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偿还方式等与支付凭证或持卡人签名确认的POS签购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第三条 透支借款先决条件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专项商户分期额度:3.1 担保人具有为
4、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3.2 持卡人、担保人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3.3 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首付款及其他应由持卡人或担保人承担的费用均已付清;3.4 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有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交付、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双方约定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3.5 持卡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第四条 还款 4.1 持卡人以本合同第十八条记载贷记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及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分期手续费如为一次性支付,则所有期数手续费全部计入第一期账单的最低还
5、款额。4.2 持卡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4.3 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形成超额存款的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资金。4.4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贷记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贷记卡自动承担本合同债务,本合同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贷记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4.5 持卡人如需办理贷记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合同项下分
6、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第五条 提前还款5.1 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须在账单日前致电客服热线向银行申请,且申请提前偿还的金额应为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和分期手续费之和的整数倍;申请成功的,上述金额将在申请成功之后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并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5.2 足额偿还一定期数分期资金和手续费的,还款期数相应减少;提前全额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分期业务结束。第六条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分期资金。6.2 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
7、相关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6.3 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有关材料交银行留存至本合同项下持卡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6.4 持卡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通知银行。因持卡人未及时通知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6.5 持卡人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事宜与分期商户发生的纠纷,均不影响持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6 本合同项下商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事故或持卡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持卡人应立即告知银行,并落实银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6.7 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购买相应保险,并按要求及时续
8、保。第七条 银行权利和义务7.1 有权了解并调查持卡人基本情况、分期资金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7.2 持卡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分期资金。7.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本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代交的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时,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的,持卡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
9、、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之日起计算。7.4 持卡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时,持卡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7.5 银行应依据本合同约定足额为持卡人垫付分期资金。 7.6 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担 保第八条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的共同性条款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
10、款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本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8.1.2 担保人承诺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银行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8.1.3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持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
11、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持卡人提供物的担保),银行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银行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8.1.4 发生以下事件时,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1)担保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2)担保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3)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4)出现其他不利于银行债权实现的事项。8.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行使担保物权。银行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
12、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银行有权确定款项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双方另有约定除外。(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持卡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2)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3)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持卡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银行权利的情形。8.
13、1.6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8.1.7 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款8.2.1 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8.2.2 担保物权的效力
14、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8.2.3 担保人声明与保证:(1) 担保人对担保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2) 担保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3) 担保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的,担保人应当及时告知银行;(4)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担保事宜征得担保物共有人同意; (5) 担保物不存在其他影响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8.2.4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银行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8.2.5 担保期间,担保人对担保物作出
15、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须经银行书面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8.2.6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银行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8.2.7 银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银行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8.2.8 持卡人以本合同下所购商品作为担保物的,由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持卡人首次透支借款之日起,至办妥担保手续且相关文件交银行收执之日止,为持卡
16、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他有关保证、抵押、质押的约定按第八条执行。适用于特定担保的个性条款8.3 保证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持卡人承担连带责任。8.3.2 保证期间为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二年。持卡人与银行达成还款变更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还款变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银行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8.3.3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
17、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8.3.4 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银行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银行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8.3.5 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银行,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8.4 抵押8.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8.4.2 抵
18、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银行持有。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银行有权对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4.4 抵押物保险(1) 担保物是否办理保险以及险种、期限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商定办理保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银行保管。(2)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3) 抵押物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且任一或全部保险赔付金额超过本合同22.3约定的金额上限时,银行如认定持卡人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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