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授信额度协议适用于额度授信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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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 信 额 度 协 议编号: 年 字 号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互惠的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业务范围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在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调剂或一次性使用,用于叙作人民币短期贷款、外币短期贷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统称“单项授信业务”)。本协议所称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国际信用证
2、、开立国内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远期信用证下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及其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本协议所称保函业务包括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各种国际、国内保函业务。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额度(备注: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 ;(小写) 。具体种类及金额如下:1、贷款额度_ 。其中: (1)_ _;(2)_ _。.2、贸易融资额度_ 。其中:(1)_ ;(2)_ _;.3、保函额度_ 。其中:(1)_ ;(2)_ _;.4、资金业务额度_ 。其中: (1)_
3、 ;(2)_ _;5、_ _。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1、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使用相应额度:(1)循环使用。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_ _ 。(2)一次性使用。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_ _ 。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第一条约定的授信业务额度,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书面通知甲方。2、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基于此前有效的授信额度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其单项协议,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其中,占用授信额度的授信余额,视为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3、除另有约定外,叙作
4、下列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1)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2)基于乙方接受的经开证行或保付行承兑/承付/确认付款/保付的出口信用证或国内信用证项下汇票或款项而办理的押汇或融资;(3)甲方能够提供保证金、国债、乙方开具的存单,或者乙方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担保对应的授信金额不占用授信额度;(4)()双方另行共同书面确认的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其他业务。虽不占用授信额度,但其业务协议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该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 叙作单项授信业务需要签署的协议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本协议项下的单项授信业务,应向乙方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及/或与
5、乙方签署相应的合同/协议(统称单项协议)。第五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前款所述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继续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的,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新的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期限等事项。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未约定事项适用本协议的规定,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协议的终止事由。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已叙作的单项授信业务按照本协议和有关单项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履行完毕。第六条 叙作单项授信业务的前提条件叙
6、作单项授信业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相应满足下列条件: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2、开立叙作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3、本协议、单项协议约定的担保已有效设立;4、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叙作该业务的其他前提条件;5、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担保(备注: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最高额保证(1)由 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 最高额抵押(1)由 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 最高额质押(
7、1)由 提供最高额质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质押合同。(2) 在叙作单项授信业务时,就该业务协议分别相应签订担保合同。若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甲方、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协议项下债务。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甲方声明如下: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签署和履
8、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甲方承诺如下:1、按照乙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
9、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3、如果甲方与本协议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或类似合同,合同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4、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5、对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第九条 甲方
10、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1、甲方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2、甲方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甲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违约事件:1、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2、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3、甲方在本协议、单
11、项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承诺;4、发生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或可能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5、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6、甲方违反本协议、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7、甲方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8、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甲方、
12、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全部或部分中止、终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及保函垫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5、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单项协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
13、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8、行使担保物权;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0、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单项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终止与部分无效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
14、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及其项下所有单项协议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单项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单项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
15、的人民法院起诉。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单项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 费用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单项协议的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 附件(备注: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并相应修改后列附件)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附件1: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附件2:用于进口押汇业务。附件3:用于打包贷款业务。附件4:用于出口押汇业务。附件5:用于远期信用证下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附件6:用于
16、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附件7: 用于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附件8:用于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业务。附件9:用于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附件10:用于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附件11:用于汇出汇款融资业务。附件12: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3、在不影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
17、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及担保人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一致
18、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下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4、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甲方提交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2)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信用证。(3)甲方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上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
19、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4)乙方对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5)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6)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信用证的内容应用英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7)甲方应按时
20、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5、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1)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甲方应按照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约定存入备付款项。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
21、款担保,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放弃对外拒付的权利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利。(2)如果甲方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拒绝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乙方对于甲方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甲方对单据提出的全部不符点。如果乙方对甲方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对外拒付;如果乙方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并以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直接对外付款,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3)如因甲方存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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