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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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长春农商银行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长春农商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
2、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
3、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指存款人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 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但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
5、九条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
6、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十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非预算管理的事业
7、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
8、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十二)其他组织,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
9、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但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十四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
10、)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
11、、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证明。(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
12、,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凭以上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按本办法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3、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2.本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人可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
14、现金。3.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4.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银行总
15、行。开户银行总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给其营业机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银行总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开立银行
16、结算账户。第十六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及增资验资。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
17、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18、。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第十九条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
19、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二十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二)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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