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7月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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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 急兴 业 银 行 制 度兴银规201385号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2013年7月修订)的通知各分行:为适应本行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结合兴业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原规程”)实施以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行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兴业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2013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程”)予以印发,并就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一、关于贷款要素和操作流程新规程对个人旅游贷款的借款人资格、贷款金额等贷款要素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适应旅游者的实际资金需求。调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资格:境内旅游的借款人
2、须符合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标准;对于旅游者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老年人,借款人可以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二)贷款用途:对于旅游结束后一年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贷款资金可同时用于团费和消费用途;借款人与本行签订兴业银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后,可将贷款资金用于开具签证所需的存款证明。(三)旅游团费和消费贷款的可贷金额:用于支付旅游团费的,可贷金额不超过人均5万元且不超过15万元,同时不超过团费总额;用于境内外旅游消费支出的,可贷金额不超过人均15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客户提供的房产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可贷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四)操作流程:新增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的会计操
3、作要求(详见新规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其他修订的内容详见附件修订条款及说明。二、关于授权与转授权规定(一)单个客户在本行的个人旅游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含个体工商户)视为关联的整体执行单个零售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二)对于不具有本地(分行业务管辖范围内)户籍,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借款人,由分行自行审批: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本地自有产权住房或商用房。(三)个人旅游贷款的审批可以由分行全额转授权给零售信贷中心/分中心主任。三、关于购汇优惠等其他管理要求(一)在本行办理购汇的借款人,
4、分行应予以汇兑收益的5%-50%的优惠 具体操作为:分行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旅游贷款放款通知书(列明拟购汇金额),在SGB系统个人购汇画面(调用2002交易)的“汇率”栏位中手工输入拟给予客户的优惠牌价,为客户完成购汇交易。,具体优惠幅度由分行自行确定。分行应以发文形式明确个人旅游贷款客户的购汇优惠措施以及办理流程,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二)对于贷款资金用于开具存款证明的客户,由于本行核心系统已设定非VIP客户须收20元手续费,分行可以通过将客户设为临时VIP客户的形式免除手续费。(三)分行应加强对个人旅游贷款客户的综合营销,促进本行借记卡、信用卡、理财产品、个人网上银行等零售产品的交叉销售。四
5、、各分行应在新规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个人旅游贷款实施细则,细分客户群体,制定不同的个人旅游贷款政策。如,针对公检法、教师、医生、个私企业从业人员等不同的客户群体,结合客户的行业性质、收入状况、潜在的风险状况等,核给不同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新规程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联系。联系人:洪芳、张彦,联系电话:218961、218015。 附件:兴业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2013年7月修订)修订条款及说明兴业银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本行行领导,驻会高管,总行办公室、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零售银行管理总部、信用卡中心、零售风
6、险管理部,存档。 兴业银行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印发 兴业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2013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
7、贷款,按照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第五条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管理。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第六条 贷款用途。(一) 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规定的用途。(二) 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1、 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2、 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3、 支付旅游团费;4、 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5、 其他用于
8、个人旅游的支出。第七条 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第八条 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 本行高端
9、、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8.2 零售贷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2)借款人拥有本地 本地,指的是在分行业务管辖范围内。户籍;(3)借款人虽不满足上述(1)或(2)项条件,但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本地自有产权住房或商用房,且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1、 借款人的护照上近六个月内无出境拒签纪录(境内旅游的借款人可不提供护照,下同);2、 未进入银监会及本行黑名单;
10、3、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不含准贷记卡)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4、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的账户状态未显示“冻结”或“呆账”;5、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当前存在逾期,但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忽略不计 实际已还款但征信报告信息显示滞后的,需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四)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理财卡办理贷款偿还等结算业务。(五)经济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对于旅游者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1、或超过65周岁的老年人,且在旅游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贷款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个人旅游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必要资料(对借款人已提供给合作旅行社的材料,可由合作旅行社在承诺复印件真实性的前提下,将复印件提交给本行):(一) 身份证明材料: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其中,借款人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的,还应提供旅游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以及可以证明借款人与旅游者之间为父母或子女关系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二) 资产证明材料(以下两项材料中的其中一项):1、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
12、其中,借款人提供配偶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含结婚证);提供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关系证明。对于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个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或房地局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2、借款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其中,对于借款人不符合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标准的,借款人除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辅助性材料中的一项或多项: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分红纳税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银行其他账户现金往来对账单)、经营实体的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等。(三) 旅游用途证明材料:1、对于境外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
13、(含旅游意向书)或护照的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对于部分“落地签”或免签的国家,可不提供护照签证记录;对于计划旅游的客户,签证可在放款前落实),行程单、交通票、住宿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2、对于境内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交通票或住宿单(以上三项中的至少一项),购物凭证、信用卡对账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3、申请旅游团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收据,或交通票、住宿单等团费支付凭证;申请旅游消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购物发票/小票、信用卡对账单等消费凭证。第四章 贷款基本要素第十二条 借款人单次旅游时同时申请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
14、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团费贷款和消费贷款,视同三笔贷款办理。第十三条 个人旅游贷款可以采用单笔贷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的方式。对于借款人同时申请贷款笔数超过2笔(含)的,原则上应采用授信额度方式。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个人旅游贷款的授信/贷款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授信项下贷款多次支用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剩余授信额度。(一)对借款人提供房产证明(含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房产证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但低于80平方米(不含)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房产证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的,授信/贷款额
15、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对借款人仅提供收入证明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12倍。其中,借款人符合本行高端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2倍;符合本行优质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6倍;不符合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倍。担保方式贷款用途授信/贷款额度限额规定1限额规定2限额规定3信用方式出国旅游保证金+存款证明不超过旅行社及当地领事馆要求的保证金及存款证明限额单项授信/贷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且三项授信/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针对提供收入证明的客户,三项授信/贷款总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12
16、倍。支付旅游团费不超过人均5万元,且不超过15万元;同时不超过团费总额(自由行客户的往返机票和酒店费用视同团费)境内外旅游消费不超过人均15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保证或抵押方式按照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有关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个人旅游贷款按照贷款用途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贷款期限。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的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团费和消费贷款的期限为1年、2年或3年。对采用授信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授信到期日。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个人旅游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分行可在下表所列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具体情况上下浮动,原则上最低执行利率为
17、表中对应年利率的0.9倍。个人旅游贷款的授信/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对应表:最长授信期限贷款子品种单笔贷款期限贷款年利率个人旅游贷款3年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3个月8%6个月8%旅游团费贷款和旅游消费贷款(用于支付旅游团费和境内外消费支出)1年8%2年9%3年9%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一)贷款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二)贷款期限为1年的旅游团费贷款或消费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三)贷款期限为2年或3年的旅游团费贷款或消费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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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7月修订 兴业 银行 关于 印发 个人 旅游 贷款 操作规程 修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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