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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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实现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决策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财经大学章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
2、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若干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与学校学科、
3、专业设置相匹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方式产生,经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校长聘任。校长根据学校学术工作需要从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课题评审组专家、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
4、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本科、研究生分立,分别承担相应职责。第十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各自规程规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各自规程规定推选,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机构,处理学术委员会
5、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第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2/3
6、。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五)违反保密规定的;(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校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为推选委员的,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学科(或部门)中补选;所空缺名额为校长提名委员的,由校长从相关学科(或部门)重新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校长聘任。各专门委员会、院(所、平
7、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按各自规程规定程序补选。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名誉(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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