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与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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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与案例分析一、概述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3二、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4(一)内部模式4前中后台的分工与合作。4(二)外部模式51、客户细分服务。52、外部合作。6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7(一)证券投资顾问的资格与准入7(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81、客户与公司经纪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92、客户与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93、客户与公司承销业务、基金代销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94、客户与非客户的利益冲突9(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91、信息隔离机制92、隔离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10(四)信息隔离之外的补充机制11
2、1、信息披露。112、业务限制。113、合规管理机制。11(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121、基本原则和概括性义务122、业务实施中的具体要求13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16(一)主体资格与注册161、出租、出借经营牌照;162、将经营权承包;163、个人违规案例17(二)利益冲突的防范与信息隔离171、不当利益输送182、证券咨询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18(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202、虚假信息发布213、违反谨慎、诚实和勤勉义务215、虚假广告和宣传23(四)境外相关合规要点241、绩效奖金安排(performance fees)252、顾问契约之转让253、与自己交
3、易之严格规范254、推介费支付之问题255、不实广告25一、概述近年来,适应投资者对专业咨询顾问需求的变化,部分证券公司结合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深化,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积极探索向客户提供面对面、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建议、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始脱离媒体股评,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逐步形成。 我国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目前侧重于对经纪业务的客户服务,属于传统通道业务之外的增值业务,证券咨询公司则以会员制收费服务为主。在业务模式和法律关系上,由于和资产管理业务相分离,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对较为单一。但是,从我国立
4、法初衷以及境外相关业务实践来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尤其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提供了可能、打下了基础。在行业实践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实施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该规定结合以往监管与执法过程中的相关案例和成功经验,同时考虑到该业务的国际实践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资格准入、执业准则及其基本要求、证券投资顾问的法定义务及协议要求、业务开展的要点及合规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首先要理清其基本业务模式,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合规管理的要点和难点,这一讲我们主要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和实践案例,在分析证券投资顾问主要业务模
5、式的基础上,对其合规管理的要点难点及其主要案例进行讲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3、国务院证券委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有没有废止)4、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5、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07号6、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证协发2005100号7、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
6、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8、中国证监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9、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 证监发2006104号10、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20日1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12、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新出联201017号13、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14、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
7、1028号15、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号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依赖于一定的模式,包括相关机构内部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业务流程,也包括对服务对象(客户)的分层管理、差别化服务,证券投资顾问的具体开展方式或其建议内容进行传递的载体、方式也是投资顾问业务模式所要讨论的内容。(一)内部模式前中后台的分工与合作。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研究报告发布暂行规定的内容,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传统的研究咨询业务被拆分为后台、中台、前台三部分结构。后台是研究所,由从事基本面分析的证券分析师构成,中台是投资顾问,他们生
8、产各类投资报告和投资建议,也是投资风险以及合规控制最重要的一环,是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风险缓冲带。前台也是投资顾问,具体从事投资报告、建议的传递和不同客户信息以及投资目标的收集工作。由于国外证券投资顾问一般已经具有了专项理财的功能,虽然我国的投资顾问还只能从事顾问工作,但长期发展的趋势必然会向定向资产管理方向转化,后台、中台、前台的制度设计将能够很好的适应今后业务发展方向的转变(图一)。图一:投资顾问业务的前、中、后台后台(分析师)中台(投资顾问)前台(营业部投资顾问、客服)营业部客户或客户群研究所(分析师)公司级客户或客户群投资顾问业务管理部门信息隔离墙由于目前券商的投资顾问主要服务于经纪业务
9、客户,多数证券公司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职能划归经纪业务或营销业务主管部门,从客户信息保密的角度来看,证券分析师并不接触客户信息,投资顾问则能够看到其所服务的客户信息,这样的管理模式同样符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要求,掌握敏感信息的投资顾问(墙内人员)和于公共信息一侧的证券分析师(墙外人员)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判断位于公开一侧的人员)(二)外部模式1、客户细分服务。随着客户适当性管理的推行,加之由于投资顾问资源的相对稀缺,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必然会使客户服务的差异化加大,促进对客户的细分。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分各种不同的等级或层次,相对应的,配置不同等级或水平的
10、投资顾问服务,并配以不同的投顾产品(图二)。重点客户高端客户中坚客户初级投资者一般投资者总部资深投资顾问(兼产品设计)个性化产品+客户跟踪总部高级投资顾问资讯+组合产品+客户跟踪营业部高级投资顾问资讯+组合产品+客户跟踪营业部投资顾问投资资讯+客户跟踪咨询服务+客户跟踪图二:某证券公司的客户分层与服务分级2、外部合作。围绕客户服务和投资顾问工作,证券公司与外部其他机构之间开展一系列的合作,包括研究报告的取得,咨询范围的扩大等。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研究能力,选择作为研究报告的买方或卖方,通过向专业的研究机构购买或者获取研究报告,拓宽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源。证券公司还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
11、、保险机构等进行合作,举办投资或理财沙龙、研讨等活动,既能拓宽视野,又可以开拓客户资源。此外,根据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还可以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传媒对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投资咨询活动,根据1997年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除了对客户的特定咨询服务外,投资顾问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拓宽业务范围及业务的广度、深度:(1)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2)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3)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
12、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的发展,以网络平台(如专业博客)、专业客户服务系统和投资分析软件为基础的投资咨询服务逐渐兴起,成为目前行业内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的新趋势。由于1997年的暂行办法对投资顾问业务的服务方式已经基本涵盖,2010年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便没有另作规定,只是对于上述第2、3、4种形式在开展过程中的事前报备工作做了相应的要求(分别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5、26、27条)。图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外部模式委任关系证券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投资者(客户)投资顾问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电视、报刊、网络传媒、软件开发商等机构合作、委托关系三、证券
13、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一)证券投资顾问的资格与准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涉及机构和个人,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个人作为投资顾问,也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此外,对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我国相关规章同样有相应的准入要求。对于主体的资格准入(注册)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机构、个人的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4、。”媒体管理(包括报刊、电信、广播、电视的节目或栏目)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印刷、出版、销售载有证券期货信息的各类出版物;未经邮电局门批准不得开办以传播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和寻呼台;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服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期货计算机信息服务。内部报刊所载的证券期货信息只能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省内发行报刊刊载证券期货信息的,应严格限定在本省范围内发行。”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第2条:“广播电台
15、、电视台开办证券节目的,应符合其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证券节目时需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报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媒体对发布人员的资格审查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刊发。”(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是英美衡平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核心是受托人个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冲突在综合性
16、券商中比较普遍,一般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券商利用其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信息不对称,为谋求自身或第三方利益牟利而损害客户利益。(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新兴市场委员会曾针对新兴市场经济的24个国家进行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于2010年10月发布的研究报告:“Guidance for Efficient Regulation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 Facing Market Intermediaries”( 市场中介利益冲突管理规则指引)。将利益冲突归结为以下六类:(1)利用业务中获悉的内部资讯进行交易;(2)抢先交易(Front r
17、unning);(3)频繁交易(Churning);(4)老鼠仓(Cherry Picking);(5)对投资人的不公平待遇;(6)研究报告发送中的不公平服务。该报告所列举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罗列各种不当行为或对利益冲突的不恰当管理。台湾地区证券界根据这一报告将利益冲突分为结构型和交易型冲突,具体可见相关研究报告。下面我们结合具体业务进行分析。证券投资顾问涉及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顾问、客户,这是其主法律关系(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委任关系)的三大主体,此外,涉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时,相关媒体作为从法律关系(合作或委托关系)的主体存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关主体
18、(客户以外的主体)的资格是其首要问题。由于投资顾问身处多重法律关系之中,每种法律关系代表不同的价值或利益取向,由此必然使得投资顾问要面临诸多的利益冲突。在证券投资顾问在执业过程中,对应着多重身份,包括:A、 某一领域的专家或自认为专家,或者想成为专家;B、 其所服务机构的员工,代表公司实施投资顾问行为;C、 受客户之托,为其提供投资建议;D、 其个人利益的代表者,其个人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潜在经济利益、名望、权威等。投资顾问的多重身份中,最为重要的身份有三点:一是公司员工,其投资顾问行为本质上属于职务代理行为,会基于公司利益作出,而且投资顾问受公司考核、激励等制度或业绩指标的约束和影响。二是客
19、户的受托人,由于投资顾问代表了其所在的公司,而公司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则在公司和客户的受托关系便转化为具体的投资顾问与客户的受托关系。三是独立的主体或个体,系其自身利益的所有人。以上三点身份可以看出,投资顾问承担了对公司和客户的双重代理角色,不得不面临公司和客户、客户和客户、客户和非客户的利益冲突问题。主要包括:1、客户与公司经纪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风险偏好或交易习惯与经纪业务佣金收入不一致,导致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例如,客户出于交易习惯或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买入并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投资顾问为增加交易佣金,建议客户换股并改变交易惰性,灵活投资。即使客户因此获得了更多的收益
20、,也存在利益冲突之嫌疑。投资顾问并没有考虑到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未将适当的建议或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使自己主动置身于利益冲突之中。2、客户与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盈利会左右或影响投资顾问的判断或评价。如果投资顾问预先知道公司的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持有某一证券,在对客户进行投资建议时,对于该股票的评价往往会偏向于正面,给以买入或持有的投资建议。3、客户与公司承销业务、基金代销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投行部门发行某一证券,出于销售目的,投资顾问往往会建议客户买入该证券,如果该证券并不能给客户带来实际的收益,或不能使其利益最大化,投资顾问便面临着公司利
21、益和客户利益的冲突问题。在一些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往往承担着集合理财产品或基金的销售任务,在合适的时点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客户是投资顾问的执业准则,也是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做法,但是,由于公司发行集合理财产品或者代销基金的时点并不总是很合适,相关产品对于客户也并不总是最优投资品种,这样,投资顾问在建议过程中便面临着公司其他业务收益与客户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4、客户与非客户的利益冲突如前所述,投资顾问在进行特定客户咨询服务的同时,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安排,还可以通过公开传媒,如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对公众(非客户)进行投资咨询服务。在一些研讨会、分析会上,投资顾问也可能针对潜在客户做一些
22、具体的投资讲解。在这样的公开场合,投资顾问在实施具体的投资建议时,其核心客户的持仓或交易品种会不会影响或左右其投资建议或评价?并从而影响公众的判断与交易?这里,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投资顾问业务目前主要服务于经纪业务客户,在大多数证券公司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增值服务,如何将投资顾问与经纪业务相隔离?另外,对于证券投资顾问在公开咨询业务中的行为,如何确保其不受客户利益的影响?除了信息隔离墙制度之外,我们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以便更好的防范和避免利益冲突。1、信息隔离机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现有的信息隔离机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公司高管层的隔离,根据中国证券业协
23、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分管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或部门,若公司由于成本、人员等因素限制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高管人员不得参与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或决策。二是公司各业务板块或部门之间的隔离,具体而言包括:投资顾问业务与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证券自营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各部门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兼任,部门办公场所物理隔离,部门业务信息不得交流,员工跨部门流动应遵守静默期和跨墙管理相关规定。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如前所述,根据各自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投资顾问属于墙内人员,而证券分析师则处于墙外。2、隔离并不能解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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